國稅地字〔1989〕第1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經研究,現對鹽場、鹽礦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鹽場、鹽礦的生産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徵收土地使用稅或給予定期減徵、免征的照顧。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鹽場、鹽礦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地字〔1989〕第1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經研究,現對鹽場、鹽礦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鹽場、鹽礦的生産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徵收土地使用稅或給予定期減徵、免征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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