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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稅地字〔1989〕89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1989-08-23
  4. [有效性]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煤炭企業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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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地字〔1989〕89號 


  註釋:條款失效。第二條中“煤炭企業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未利用塌陷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4號。

  註釋:條款失效,第二條中煤炭企業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廢止。第三條“煤炭企業的報廢礦井佔地,經煤炭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和第六條“煤炭企業依照上述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確實仍有困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的規定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業用地的特點,現對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所屬的煤炭企業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煤炭企業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

  三、煤炭企業的報廢礦井佔地,經煤炭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利用報廢礦井搞工商業生産經營或用於居住的佔地,仍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四、除上述各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徵範圍內的煤炭生産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五、對於直接用於煤炭生産的佔地,在1990年底前,暫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的低限徵收土地使用稅。對煤炭企業的其他佔地,仍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徵收土地使用稅。

  六、煤炭企業依照上述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確實仍有困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地方煤炭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徵免劃分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參照上述規定具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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