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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稅地字〔1989〕14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1989-02-03
  4. [有效性]

國家稅務局關於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字號:        

(1989)國稅地字第14號 


  為了支援水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産、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徵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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