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國稅地字第14號
為了支援水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産、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徵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局關於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1989)國稅地字第14號
為了支援水利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産、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徵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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