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6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6年8月2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號令發佈 根據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0號令第二次修改)。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