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6年5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5項規章:
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1992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佈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的細則(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文件發佈 根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修正)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使用煤炭品質的監督規定(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號令發佈 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四、中關村科技園區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辦法(2001年3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1號令發佈)
五、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2001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