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廢止及修改 > 廢止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6-06-06
  5. [成文日期] 2016-05-15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16〕26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6-06-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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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6年5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5項規章:

  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1992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佈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的細則(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文件發佈 根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修正)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使用煤炭品質的監督規定(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號令發佈 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四、中關村科技園區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辦法(2001年3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1號令發佈)

  五、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2001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號令發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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