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海關
  4. [實施日期] 2024-03-22
  5. [成文日期] 2024-03-22
  6. [發文字號] 京商外運字〔2024〕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4-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等5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促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號:        

京商外運字〔2024〕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商務部等5部門《關於二手車出口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6號)、《關於進一步做好二手車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貿發〔2024〕25號),積極開展我市二手車出口業務,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海關聯合製定了《北京市促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方案》。現將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有關單位參照實施。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海關    

2024年3月22日  


北京市促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方案

  為促進我市二手車出口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商務部等5部門關於二手車出口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6號,以下簡稱《公告》)、《商務部等5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二手車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貿發〔2024〕25號,以下簡稱《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按照《公告》《通知》有關要求,推動我市二手車出口業務健康持續發展,嚴格審核企業資格,嚴控商品品質,注重品牌口碑,厘清部門職責,落實主體責任,創新監管模式,完善服務保障體系,加快形成二手車出口主體多樣化、市場多元化、商品標準化的繁榮態勢。

  二、企業申報條件

  (一)生産企業

  1.在北京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

  3.出口本企業生産産品;

  4.企業合法依規經營,符合安全生産、環保、稅務、海關和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無嚴重失信行為。

  (二)流通企業

  1.在北京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固定經營辦公場所及二手車展示、銷售場所,具有汽車銷售或貿易經驗;

  3.具備二手車鑒定評估能力,雇傭至少3名鑒定評估專業人員;

  4.企業合法依規經營,符合安全生産、環保、稅務、海關和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無嚴重失信行為。

  三、企業申報程式及材料

  (一)申報程式及申報時間

  企業應在2024年3月1日後登錄“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企業端填寫申報材料,提交至北京市商務局審核。對申報材料符合《公告》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通過;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企業在審核通過後一年內可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下一年需再次申報。在公告發佈前已獲准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企業,自《公告》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公告》要求的條件及程式重新完成申報及審核。

  (二)申報材料

  1.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業及企業投資方基本情況;

  (2)業務經營情況:包括汽車國內交易、汽車貿易、經營業績等;

  (3)二手車出口業務未來三年發展計劃;二手車出口業務實施方案:包括二手車國內採購、品質保障、境外銷售、售後服務等方面;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海關代碼、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報送材料真實有效的公函,以及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無嚴重失信行為的承諾書。

  2.流通企業需提交經營場所産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二手車鑒定評估專業人員能力證明及在本企業繳納社保的證明、汽車銷售或貿易情況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新註冊企業提供申報當期的財務報表及企業投資方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三)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車的,無需事先申報,憑本企業中標文件、對外承包工程備案表、承包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直接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出口許可證申領流程

  (一)通過審核的二手車出口企業在依法辦理二手車轉讓登記手續後,可申領出口許可證。已辦理出口清關的二手車不得退運。在辦理二手車海關出口通關手續後2個月內,憑出口報關單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憑證向企業所在地或機動車登記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出登記。

  (二)企業收購機動車申請轉讓登記的,在交回原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並交驗機動車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讓待出口”事項,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已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讓待出口”事項的車輛,應及時辦理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申領、海關通關及登出登記等相關手續。

  (三)通過審核的二手車出口企業按照“誰出口誰申領”原則,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企業端申領出口許可證,不可由其他企業或個人代為申請。

  (四)北京市商務局在3個工作日內為材料符合申領要求的企業簽發出口許可證。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出口許可證為“一批一證”,出口企業可在許可證申請表上同一商品編碼項下最多申請20輛二手車。申請數量應與實際報關數量一致,並一次完成清關。一次報關數量少於申請量的,應重新申領出口許可證。

  (六)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可自行選擇有紙作業或無紙作業方式。選擇無紙作業方式的,應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電子證書。

  (七)海關對二手車出口許可證實行聯網核查,並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二手車出口報關手續,應按照海關申報管理的有關規定,商品名稱填報“舊+車輛品牌+排氣量+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

  (八)二手車辦理轉讓待出口手續後不得再在境內交易變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無法執行出口合同的,企業應協調其他進口方另行簽訂出口合同。

  五、出口許可證申領材料

  企業申領二手車出口許可證需提交申領材料。

  (一)出口許可證申請表。“VIN碼”欄填寫車輛識別代號(VIN),“出口商”“發貨人”欄均填寫二手車出口企業名稱,“商品狀態”選擇“舊”,“規格、等級”欄填寫車輛品牌和車輛型號。相關內容與《機動車登記證書》中一致。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後服務內容)。合同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準。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或掃描件。《機動車登記證書》中車輛所有人與申領許可證的二手車出口企業名稱應一致。

  (四)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産品檢測報告以及該機構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無嚴重失信行為的自我聲明。檢測標準為《二手乘用車出口品質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車輛及挂車出口品質要求》(WM/T9-2022)。

  (五)出口車輛符合出口目標市場準入標準的聲明,加蓋企業公章。

  六、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車,禁止出口:

  (一)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規定的報廢標準的車輛以及距規定報廢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車輛;

  (二)在抵押、質押期間或者處於海關監管期內的車輛;

  (三)在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四)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

  (五)機動車與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七)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不全的車輛;

  (八)檢測結果不合格的車輛;

  (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車輛;

  (十)其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出口的車輛。

  七、出口企業責任義務

  二手車出口企業是品質追溯責任主體,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履行如實明示車輛里程、維修情況等車況資訊、進行出口産品檢測等義務。應及時提供維修技術及備件支援,協調解決海外品質和售後服務方面出現的重大問題。鼓勵出口企業提供出口車輛在“全國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維修記錄。

  不得有下列行為:

  1.出口本公告明確禁止出口的車輛;

  2.提供虛假車況、不履行品質保證等義務,不接受政府部門監管;

  3.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口許可證》;

  4.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

  5.提交虛假材料辦理車輛轉讓登記、出口及登出;

  6.未按規定程式申請出口、未在規定時限內登出車輛;

  7.出口産品在國外有重大品質安全事件並對我國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8.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對有上述行為的企業,北京市商務局將對企業計入信用檔案,涉嫌違法的企業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手車出口企業應自覺遵守誠信原則,申請企業出口資格及申領許可證的材料均真實合法有效,應自覺維護出口秩序,不參與惡意無序競爭。按出口目標國家要求收購車輛並進行整備,向境外買家提供全面、準確的車輛車況資訊及檢測鑒定資訊。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快速響應並及時處理境外買家投訴事項。

  二手車出口企業要積極開拓新興市場,構建海外行銷網路和服務體系,以出口二手車為引領帶動産業鏈和服務“走出去”,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品牌。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門聯動的專項工作機制。由市商務局牽頭組建北京市促進二手車出口協調推進小組(以下簡稱協調推進小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北京海關為小組成員單位,負責協調解決二手車出口業務中存在的制度障礙,研究出臺支援政策。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做好事中事後監管,有效防控各類風險。市商務局嚴格按照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申領條件和程式的有關規定,做好出口許可證發放等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指導企業做好道路機動車輛生産及産品公告相關工作,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二手車出口相關登記管理等工作,市交通委指導做好相關出口二手車輛維修數據檔案的查詢服務工作,北京海關做好二手車出口相關通關監管工作。對違法違規出口車輛的,停止受理企業二手車出口業務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各有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防控各類風險,強化品質安全和售後服務管理。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督導企業履行産品品質責任,維護中國産品海外形象。在二手車出口各環節發現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應該及時向協調推進小組其他部門通報。

  (四)優化政務服務。各相關部門要強化對二手車出口企業的指導,幫助企業防範運營風險,避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提高貿易便利化水準,優化二手車許可證申領、車輛轉移和登出登記、出口通關等流程,提升二手車流通效率。積極支援企業開拓市場,擴大二手車出口。

  九、附則

  自本方案發佈之日起,原《北京市促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方案》(京商外運字〔2019〕32號)中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為準。

  十、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市商務局:55579511、55579517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55520976

  市公安局:68397913

  市交通委:55531795

  北京海關:85734106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