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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11-01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函〔2023〕228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1-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2期(總第840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加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促進種植類設施農業高品質發展指導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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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函〔2023〕2289號

各涉農區人民政府:

  為落實《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加強和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規自發〔2021〕62號)要求,進一步規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上種植類農業設施用地管理,現將《加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 促進種植類設施農業高品質發展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專此函達。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加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促進種植類設施農業高品質發展指導意見

  為嚴守166萬畝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壓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進一步規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上種植類農業設施用地管理,保障首都重要農産品供給,確保國家下達的糧食生産任務和市委、市政府下達的蔬菜生産任務圓滿完成,促進設施農業高品質發展,助力首都鄉村振興,特製定本意見。

  一、農業種植設施的概念

  本意見所指的農業種植分為表土種植和非表土種植。

  本意見所指的農業種植設施包括:設施農業的生産設施和輔助設施、大田種植(露地種植)配建的設施。

  本意見所指的設施農業的生産設施及輔助設施包括:一是塑膠大棚(含耳房)、日光溫室(含下挖式日光溫室)(含耳房)、柔性溫室(含耳房)等生産設施。二是管理用房、生産準備、初選包裝與農産品初加工場地、烘乾與晾曬場所、水肥與環控首部、廢棄物處理設施、水電設施、內部道路等其他直接服務於農業生産的輔助設施。三是連棟溫室類高效設施。

  本意見所指的大田種植(露地種植)配建的設施一般是指:直接服務於大田種植(露地種植)生産必備的設施,包括水井房、配電室、灌溉及排澇設施、生産路和機耕路。

  二、總體要求

  166萬畝耕地保護空間內,嚴禁建設佔用等“非農化”行為;原則上以種糧為主,現狀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永久基本農田範圍內,在不破壞耕作層、不改變耕地地類的前提下,除允許按生産季節、種植種類新建利用表土種植的塑膠大棚及既有的生産設施(含耳房)進行翻建、改建外,嚴禁其餘各類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範圍內,在維持表土種植、不破壞耕作層、不改變耕地地類的前提下,允許新建、翻建、改建和擴建各類生産設施及其輔助設施,改變耕地地類的(轉為園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應按相關政策執行。

  166萬畝耕地保護空間外,現狀耕地應保持種植狀態,允許新建、翻建、改建和擴建各類生産設施及其輔助設施;改變耕地地類的(轉為園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應按相關政策執行。

  加強規劃引領,北京市城市綠化隔離地區內現狀耕地,不允許新建各類生産設施及其輔助設施,既有的具備生産條件的、或集中連片的種植類設施大棚要集中規範管理,顯示生態價值;不具備生産條件的、零散的種植類設施大棚應逐步恢復耕地實施大田種植(露地種植),發揮生態功能。針對已納入農業農村部試點地區的,按照試點相關政策執行。

  對現狀耕地上相對零散佈局的種植類設施大棚進行翻改建時,具備整合條件的,可在本鎮(鄉)、村區域內調整位置相對集中佈局。對現狀耕地上閒置、老舊、毀損的種植類設施大棚,鼓勵盤活利用,用科技創新手段推動升級換代。鼓勵對各類功能的輔助設施依法依規開展複合利用。

  三、設施農業的設施用地管理原則

  (一)永久基本農田範圍內管理原則。永久基本農田內,在不破壞耕作層、不改變耕地地類的前提下,允許按生産季節、種植種類新建利用表土種植的塑膠大棚,允許既有的日光溫室(含下挖式日光溫室)、柔性溫室等在不突破園區原有生産設施佔地範圍的前提下進行翻建、改建(翻建或改建後的生産設施之間應保持合理間距),耳房不得超過22.5平方米,棚內應採用表土種植。

  永久基本農田內,不允許新建連棟溫室類高效農業設施;不允許新增日光溫室(含下挖式日光溫室)、柔性溫室等生産設施及其輔助設施;既有的輔助設施可按照《關於加強點狀配套設施用地管理促進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京規自發〔2023〕168號)執行,或逐步退出,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就近適宜地塊配建。

  (二)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內管理原則。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範圍內,允許對已有的塑膠大棚,日光溫室(含下挖式日光溫室)、柔性溫室等生産設施(含耳房)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為提高蔬菜自給率擴大規模生産的,可優先在儲備區範圍內新建。

  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範圍內,不宜新建連棟溫室類高效農業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經市農業農村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等部門共同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上述生産設施所必備的輔助設施、確需新建的連棟溫室或涉及改變耕地地類的生産設施,應按相關政策執行。後續不再使用的,應優先整治為耕地。

  (三)大田種植(露地種植)配建的設施用地管理原則。直接服務於大田種植(露地種植)所應配建的設施,應根據生産需要,本著集約節約原則,進行合理佈局。永久基本農田範圍內,因高標準農田建設産生的輔助設施,一般在永久基本農田周邊補充相應面積、品質的耕地進行調整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範圍外的輔助設施,應按相關政策執行。

  四、種植類農業設施備案程式

  種植類農業設施的建設,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政府負責備案,鄉鎮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種植類設施農業擬備案項目庫,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相關分局協調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勘測定界成果,也可由經營者根據需要,委託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勘測定界成果。

  新建、改建、擴建設施農業項目(生産設施和輔助設施)的,由鄉鎮政府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相關分局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後,由鄉鎮政府實施備案存檔後開展建設;鄉鎮政府及時匯總備案的數據材料,交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相關分局組織數據上傳,納入市級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數據庫;之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將其中的輔助設施需通過自然資源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上圖入庫。

  對既有設施農業項目(生産設施和輔助設施)進行翻建的,佔地面積、位置、建築形態等未發生變化的,已備案的更新相關備案材料,納入市級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數據庫後通過自然資源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上圖入庫;未備案的參照本條上款執行。

  大田種植(露地種植)配建的設施,由鄉鎮政府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相關分局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後,鄉鎮政府(街道辦)實施備案存檔;鄉鎮政府及時匯總備案的數據材料,交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相關分局組織數據上傳,納入市級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數據庫。

  上述備案程式與《關於加強和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不同之處,以本意見為準。

  五、壓實責任

  各區、各鄉鎮嚴格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依法依規做好本區域種植類農業設施的備案和日常監管,做到應備盡備。結合“田長制”和衛片執法,對新生違法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以及對亂佔耕地從事非農建設的行為,加強巡查,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按照“發現-處置-整改-反饋”全流程閉環管理要求,嚴防“大棚房”問題反彈,確保不出現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問題。

  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監督指導相關區政府做好種植類農業設施的相關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制定大田種植(露地種植)配建的設施建設標準,進一步規範種植類農業設施用途,做好種植類設施農業(含大棚)信息化標識(二維碼),建立完善臺賬。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加強信息化數字化建設,做好市級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數據庫的動態管理,做到及時通過部“系統”上圖入庫,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制定大田種植(露地種植)配建的設施的用地比例和相關標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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