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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2-08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2024-03-29
  8. [發佈日期] 2024-0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4年度傳播交流推廣項目申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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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文化藝術基金面向社會集中受理2024年度傳播交流推廣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助重點

  重點資助培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圍繞國家重大紀念活動和重要時間節點舉辦的優秀藝術作品演出、展覽活動;推動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圍繞中軸線申遺和“三個文化帶”沿線資源構建的國家文化公園、文化旅遊體驗基地開展的富有文化內涵、具有鮮明特色的傳播交流活動;深入基層、深入社區開展的優秀藝術作品演出、展覽活動;運用新科技、新手段規劃設計的互動式、全景式、沉浸式傳播交流活動;用情用力講好中國故事、北京故事,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國(境)外傳播交流活動。

  二、資助範圍

  包括舞臺藝術、音樂、美術、書法、工藝美術、攝影、網路文藝、動漫等。

  三、資助類型和要求

  申報項目應具備詳細、完整的實施方案,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本年度首演或首展時間一般不早于2024年4月30日。

  (一)品牌演藝活動項目

  申報項目應是能夠體現正確價值導向、傳播內容積極健康、藝術創新創造活力持續增強,在京連續舉辦三屆(含本屆)以上,集中展示國內外優秀舞臺藝術作品、音樂作品等,具有一定的國際影響力和社會知名度、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的演出季、藝術節、音樂節等品牌演藝活動。

  (二)對外文化交流項目

  申報項目應是服務保障國家外交大局,配合重要國際交往活動,有充分市場前景,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國際傳播的項目。申報項目在正式立項前應獲得國家、北京市文化主管部門審批。邀請方或主辦方需為駐外使領館、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國(境)外相當於市級及以上政府,或在當地具有較大影響力、有重大文化項目實施經驗的社會組織及社會企業,能夠安排主流場所,吸引主流觀眾。同一項目在不同國家開展的對外交流活動,如活動時間不連續,需分別進行申報。

  (三)藝術推廣普及項目

  申報項目應是具有思想深刻、清新樸質、剛健有力的審美價值,體現時代精神,倡導健康文化風尚,立足公益性,適應群眾文化需求,符合大眾傳播規律,具有較高的群眾參與度與互動性,體現具有較強專業性和良好社會影響的展覽(展示)、展演活動。

  四、資助額度

  依據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綜合評定,品牌演藝活動項目的資助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對外文化交流項目、藝術推廣普及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五、資助方式

  申報項目基金資助額度佔項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過60%。資助資金原則上不支援劇目創作、展品徵集等相關經費支出。

  1.品牌演藝活動項目、藝術推廣普及項目。對獲得立項資助的項目,基金將根據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及申報主體的執行能力,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項目完成全部準備工作,進行首場演出、活動或展覽,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後,撥付第二期資助資金,兩次撥付累計不超過80%;項目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餘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場地租賃、交通運輸、環境佈置、作品保險、宣傳推廣等專項費用,不含劇目創排、展品徵集、工作人員差旅食宿等費用。

  2.對外文化交流項目。項目行前經專家監督合格後,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70%的資金;項目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餘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國際間交通運輸、演職人員國際旅費、宣傳推廣等專項費用,資助資金不含劇目創作、展品徵集、場地租賃、人員食宿、演出勞務等費用。

  六、申報條件及要求

  (一)申報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的單位或機構,在符合申報類型條件的同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2021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行為能力的文化單位或機構均可申報。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註冊的,登記、註冊時間可與改革前連續計算。

  2.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識産權,並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3.申報主體應具有穩定專業的項目執行團隊,其中主要工作人員應以北京市人員為主,具備完善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具有與實施項目相匹配的文藝資源、設施條件,能夠提供詳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與展演、展覽承接方簽署的相關協議,並落實部分經費。

  4.項目負責人、聯繫人須為申報主體正式職工。

  5.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並由主要合作方在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並加蓋公章。

  6.正在申請其他財政資金渠道資助的申報項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報項目如獲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援;申報項目所列經費開支,如已獲北京文化藝術基金支援,不得再從其他財政性資金中列支。

  (二)實施要求

  申報項目獲得基金立項資助後能立即實施,且能夠在2025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

  1.品牌演藝活動項目。項目實施地域應為北京市。劇目演出應不低於15場(次),鼓勵設置惠民低票價,鼓勵開展面向基層的公益演出、活動。

  2.對外文化交流項目。訪問單個國家的對外演出,總場次不得少於3場;訪問2個(含2個)國家以上的對外演出,總場次不得少於5場。項目要加強與國外知名的藝術節組委會、票務公司、劇場等專業機構合作。舞臺藝術類項目,行前要完成在京演出,並通過基金管理中心監督。

  3.藝術推廣普及項目。項目實施地域應以北京市為主,可輻射天津、河北地區。項目應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中公益展期不少於15天(或公益活動場次不低於12場)。鼓勵藝術機構或單位面向學校、街道、鄉村、社區等基層一線開展活動。

  七、申報方式

  1.申報受理期:2024年2月20日—2024年3月29日。

  2.申報主體可自2024年2月8日起,登錄北京文化藝術基金申報評審管理系統(http://111.206.218.51),查看本年度申報公告及申報表(樣表);2024年2月20日起,可填報並上傳申報材料。

  申報主體應合理安排申報時間,避免集中在申報後期遭遇網路擁堵,延誤申報。

  八、申報材料

  (一)《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傳播交流推廣項目資助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機關頒發的單位或機構登記、註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註冊的應特別註明。

  (三)申報展演項目的,應提供申報主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申報運用新媒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的演播項目,播出媒體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並提供備案證明。

  (四)2022年度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2023年度6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資訊)(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申報凡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或較多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相關部門的審讀意見。

  (六)申報主體須及時落實自有資金,以保障項目實施,與申報項目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證明,包括銀行存款證明或與項目執行有關的正式合同、協議等。

  (七)其他相關申報材料:

  1.申報品牌演藝活動項目,需提供展演活動工作方案、參展劇目完整視頻、與承接方簽署的相關協議以及前三屆展演活動舉辦情況、活動視頻或照片以及社會影響證明材料。往屆獲得基金資助的申報項目,還應提供本年度申報項目的創新性、特色亮點以及預期效益等材料。

  2.申報對外文化交流項目,需提供完整活動方案,展演劇目完整視頻或全部參展作品清單、展品照片,具有審批許可權的文化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開展相關活動的批准文件,國(境)外承辦方邀請函,與承接方簽署的相關協議等。涉及展演的,需提供以往演出情況相關材料和演出評價資料。

  3.申報藝術推廣普及項目,需提供完整工作方案,展演劇目完整視頻或全部參展作品清單、展品照片,與承接方簽署的相關協議等。涉及展演的,需提供以往演出情況相關材料和演出評價資料。

  業務諮詢電話:010-55525973(工作日)

  申報系統技術支援電話:13810827751,13342497130,18500292244

  申報系統技術支援QQ號:846756331,996567270

  (有效期至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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