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4-02-08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2024-03-29
  8. [發佈日期] 2024-02-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4年度舞臺藝術創作項目申報公告

字號:        

  北京文化藝術基金面向社會集中受理2024年度舞臺藝術創作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助重點

  重點資助堅定文化自信、把握時代脈搏、聆聽時代聲音,聚焦新時代十年偉大變革,展現新時代新氣象新成就的現實題材作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愛國主義精神,謳歌中華兒女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共同奮鬥的重點革命題材、重大歷史題材作品;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賦予其時代內涵和價值的作品;依託首都文化資源稟賦,聚焦古都文化、紅色文化、京味文化、創新文化,具有濃郁北京特色的作品。

  二、資助範圍

  (一)大型舞臺藝術作品

  包括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雜技劇、兒童劇、木偶劇、皮影戲、跨界融合戲劇藝術、交響樂、民族管弦樂、小劇場戲劇、綜藝表演形式(其中,新創節目比例不低於50%)。

  (二)小型舞臺藝術作品

  包括小型戲劇、音樂、舞蹈、曲藝等作品。

  三、資助類型和要求

  (一)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

  申報作品應為前期籌備工作紮實週密、劇本等創作較為成熟,且在2024年4月30日前未安排營業性演出的新創大型舞臺藝術作品。

  申報單位在近三年內應作為獨立出品方或製作方,生産並演出1部及以上大型舞臺藝術作品(在申報系統“申報主體藝術簡介”中註明),且具備營業性演出資質。

  (二)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

  申報作品應是具有較高的藝術品質、較好的社會反響與市場生命力,能夠在劇本、音樂、舞美、表演等方面進行打磨提高,並能夠長期演出(在京展演、赴外巡演)的優秀大型舞臺藝術作品。

  1.戲曲傳統經典劇目整理復排。根據戲曲行當、流派傳承發展需要,結合自身劇種特色進行的戲曲經典劇目、傳統老戲搶救性挖掘、整理、復排。鼓勵對劇本、唱腔音樂以及表演等舞臺呈現方面進行打磨提升和創新探索。

  2.已正式演出的往屆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大型舞臺藝術新創資助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戲曲、歌劇、舞劇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15場,其他藝術門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20場(立項後未標明基金資助字樣的演出場次不計入有效場次)。

  3.2019年1月1日以後首演,具備加工修改、打磨提高潛力的大型舞臺藝術作品。自首演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2019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戲曲、歌劇、舞劇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30場,其他藝術門類作品營業性演出場次不少於50場;2020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原則上不少於以上規定場次的80%;2021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原則上不少於以上規定場次的70%;2022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原則上不少於以上規定場次的60%;2023年1月以來首演的作品原則上不少於以上規定場次的50%。

  已獲得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舞臺藝術作品加工提高、滾動資助、演出獎勵支援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

  申報作品應是2021年1月1日以後完成創作和演出,具有較高藝術價值和較好社會反響的優秀原創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傳統戲曲摺子戲、傳統曲藝作品等挖掘、整理作品,創作時間不受限制。

  (四)舞臺藝術作品配套資助項目

  對參選以下活動的舞臺藝術作品予以配套資助:經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推薦、代表北京市參加2023年度國家級展演活動(全國戲曲(北方片)會演暨梆子聲腔優秀劇目展演、第十四屆全國民族器樂展演、第十四屆全國舞蹈展演、第十二屆評劇藝術節、第二屆全國優秀音樂劇展演、第十屆中國京劇藝術節)的大型舞臺藝術作品。

  參加展演活動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支援的,不再重復資助。參加多個該年度國家級展演活動的作品,不重復資助。

  四、資助額度

  1.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歌劇、舞劇、音樂劇不超過400萬元;雜技劇不超過300萬元;戲曲、話劇不超過250萬元;兒童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不超過120萬元;木偶劇不超過100萬元;跨界融合戲劇藝術、綜藝表演形式不超過100萬元;小劇場戲劇不超過80萬元;皮影戲不超過60萬元。

  2.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新創項目資助額度的60%。

  3.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的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4.舞臺藝術作品配套資助項目的資助額度:代表北京市參加2023年度國家級展演活動的大型舞臺藝術作品,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五、資助方式

  大型舞臺藝術新創資助項目、滾動資助項目,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基金資助額度佔項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過70%;配套資助項目不作比例要求。

  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滾動資助項目,基金將根據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及申報主體的執行能力,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項目創作、演出完成,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後,撥付第二期資助資金,兩次撥付累計不超過80%;完成規定營業性演出場次並驗收合格後,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餘資助資金。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資助項目,基金將根據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及申報主體的執行能力,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完成規定演出場次並驗收合格後,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餘資助資金。配套資助項目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

  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主要資助劇本創作、導演創排、音樂舞蹈編排等創作核心環節,資助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創作相關經費支出,一般不支援項目演出經費支出。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主要資助修改提高、挖掘整理及演出交流環節,資助資金可用於項目加工提高、演出相關經費支出。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主要資助作品加工整理和演出環節,資助資金可用於項目加工整理和演出交流。配套資助項目主要資助展演、修改提高、後續演出支出。

  六、申報條件及要求

  (一)申報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的單位或機構,在符合申報類型條件的同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2021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行為能力的文化單位或機構均可申報。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註冊的,登記、註冊時間可與改革前連續計算。

  2.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識産權,並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3.申報主體應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其中編劇、導演、音樂、主演等主創人員應以北京市創作人員為主。

  4.項目負責人、聯繫人須為申報主體正式職工。

  5.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並由主要合作方在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並加蓋公章。

  6.正在申請其他財政資金渠道資助的申報項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報項目如獲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援;申報項目所列經費開支,如已獲北京文化藝術基金支援,不得再從其他財政性資金中列支。

  7.由本市與外省市生産單位聯合創作製作的申報項目,本市創作生産單位應在創作演出上處於主導地位,並擁有申報項目的出品權和評獎申報權、榮譽權。項目申報時,應提供與合作單位的相關約定協議。

  (二)實施要求

  申報作品獲得基金立項資助後應能立即實施,且能夠在2025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

  1.大型舞臺藝術作品須在北京市進行首演,且須完成不少於10場的營業性演出。其中,在北京市的營業性演出不少於5場,其餘場次可安排京津冀巡演或在主流網路媒體平臺上進行線上付費直播演出(線上付費直播演出總場次原則上不超過2場)。作品的演出時長一般不少於90分鐘(兒童劇、小劇場戲劇可適當放寬時間要求),演出場所應是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的劇場(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雜技劇應安排在500座以上的大中型劇場)。鼓勵每場演出設置惠民低票價。

  2.小型舞臺藝術作品須在北京市完成不少於20場線下演出,作品的演出時長一般不超過60分鐘。

  七、申報方式

  1.申報受理期:2024年2月20日—2024年3月29日。

  2.申報主體可自2024年2月8日起,登錄北京文化藝術基金申報評審管理系統(http://111.206.218.51),查看本年度申報公告及申報表(樣表);2024年2月20日起,可填報並上傳申報材料。

  申報主體應合理安排申報時間,避免集中在申報後期遭遇網路擁堵,延誤申報。

  八、申報材料

  (一)《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舞臺藝術創作項目資助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機關頒發的單位或機構登記、註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註冊的應特別註明。

  (三)申報大型舞臺藝術作品資助項目,應提交申報主體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四)2022年度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2023年度6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資訊)(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申報凡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或較多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相關部門的審讀意見。

  (六)申報作品主要人物涉及描寫真實人物的,須提供本人或親屬的書面授權複印件;主要情節涉及真實事件的,須提供相關單位或個人的書面授權複印件。

  (七)申報項目如有外請主創人員及團隊,須提交合作意向書。

  (八)申報主體須及時落實自有資金,以保障項目實施,與申報項目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證明,包括銀行存款證明或與項目執行有關的正式合同、協議等。

  (九)其他相關申報材料:

  1.申報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新創資助項目,須提交完整劇本及相關導演闡述、舞美、燈光、人物造型、服裝設計圖或草圖、音樂及其樂譜等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申報歌劇、音樂劇項目,還須提交男女主人公咏嘆調、重唱、合唱、序曲、幕間曲小樣各1首及相應樂譜。申報民族管弦樂、交響樂項目,還須提交各樂章部分小樣及相應曲譜。申報跨界融合戲劇藝術項目,還須提交排練視頻。申報舞劇、雜技劇項目,還須提交部分內容編排視頻。申報交響樂、民族管弦樂、綜藝表演形式項目,還須提交藝術構思。

  2.申報項目如為改編作品,須註明原作品名及作者,如原作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須提交原作者或原作版權擁有人的授權文件。

  3.申報大型舞臺藝術作品滾動資助項目,須提交劇本修改稿、完整的加工修改提高方案和完整演出視頻,並按要求提供海報、場次證明(營業性演出准予許可決定、場租合同及發票)、演出收入結算單、市場反饋材料等;2024年3月30日至4月30日有演出安排的,應提供已經確認的演出計劃及協議。

  4.申報小型劇(節)目整理加工項目,須提交作品完整演出視頻。

  5.申報配套資助項目,須提交獎勵證書或有效證明文件及獎勵撥付證明、完整演出視頻等。

  業務諮詢電話:010-55525973(工作日)

  申報系統技術支援電話:13810827751,13342497130,18500292244

  申報系統技術支援QQ號:846756331,996567270

  (有效期至2024年3月29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