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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2-28
  5. [成文日期] 2023-12-28
  6. [發文字號] 京文旅〔2023〕1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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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2023〕132號

各區文化和旅遊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宣傳文化部,首都圖書館、市文化館:

  為弘揚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健全完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政策,著力培育扶持群眾文化藝術特色品牌團隊,推動全市民間文化藝術資源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的文化獲得感、幸福感,市文化和旅遊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和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施行。請各區、各單位結合實際,突出特色,納入年度工作重點,強化保障,抓好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2023年12月28日  


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發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全國文化中心建設,完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培育北京市鄉鎮(街道)民間文化藝術特色品牌,豐富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根據《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命名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範圍】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是指經市文化和旅遊局認定命名,具有鮮明特色、群眾喜聞樂見、廣泛參與和有較大影響的民間文化藝術所在的鄉鎮(街道)。

  本辦法所稱民間文化藝術,是指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民俗、體育、遊藝等傳統文化藝術門類(含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也包括現當代興起的攝影、合唱、油畫等其他文化藝術形式。

  第三條【設立和頻次】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是市文化和旅遊局設立的市級群眾文化品牌項目,每3年命名一次。

  第四條【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立足新時代文化使命,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促進優秀民間文化藝術更好融入社會、融入群眾、融入生活。堅持與基層公共文化服務相結合,體現群眾的主體性、參與性和創造性,不斷增強人民群眾文化旅遊獲得感、幸福感。

  第五條【申報條件】申報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前置條件】已被區文化和旅遊局列為區級民間文化藝術之鄉。

  (二)【影響力】本鄉鎮(街道)依託特有民間文化藝術資源,充分利用節假日廣泛開展群眾喜聞樂見、具有濃郁地域特色的群眾文化活動,且被當地群眾普遍熟知和認同,群眾參與率較高,對當地群眾文化生活具有較大的引導作用。

  民間文化藝術資源為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的,應有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制度和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實踐富有活力,當地群眾文化認同感較強。

  (三)【活動場地】具備經常開展活動的設施場地。

  (四)【團隊情況】擁有穩定的鄉鎮(街道)級品牌特色團隊,並具有完整的管理、排練、創作、服務、活動和保障等制度。

  (五)【代表人物】鄉鎮(街道)級品牌特色團隊應有代表人物,在本地區知名度較高,代表性成果須在區級或以上展覽、交流、演出、發表或獲獎。

  (六)【活動情況】特色團隊經常性開展民間文化藝術創作、演出、展示、培訓、交流等活動,進校園、進社村、進軍營、進企業,服務居民村民。

  (七)【政府重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高度重視,制定出臺發展規劃,納入年度重要議事日程和重點任務,強化保障,加大對人、財、物等支援幫扶力度,不斷推動做大做強。

  (八)【特色引領】在積極豐富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加強基層精神文明建設,促進村社和諧穩定,推動文旅融合,助力鄉村文化振興,推進産業發展等方面探索新路徑,在體制機制、服務方式和手段創新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和推廣價值。

  第六條【申報程式】凡符合第五條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向上一級文化和旅遊部門逐級申報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

  第七條【申報名額】按照總量控制、確保品質、均衡發展、突出特色、寧缺毋濫的原則,每屆20個左右。

  【擇優推薦】市文化和旅遊局擇優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參評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

  第八條【啟動】市文化和旅遊局向各區印發通知,啟動申報工作。

  第九條【申報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申報主體,向所在區文化和旅遊局申報。

  第十條【初審】各區文化和旅遊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實施辦法,負責統籌指導、組織命名本區的民間文化藝術之鄉,並按照相關要求,對申報對象進行審查,選拔推薦,集中申報。

  第十一條【命名程式】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評審命名程式:

  (一)區文化和旅遊局提出本區的推薦名單;

  (二)市文化和旅遊局組織專家組,採用多種方式對申報對象進行考察和綜合評審,提出建議名單;

  (三)向社會公示建議名單。

  (四)根據公示結果,經市文化和旅遊局局長辦公會批准同意後,公佈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名單。

  第十二條【公平原則】開展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確保風清氣正。

  第十三條【評審紀律】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參評單位以及相關部門的宴請和請托,不得接受贈送的任何形式的財物禮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弄假處理】申報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填報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有不實或虛報現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評資格、取消命名等處理。

  第十五條【提供服務】被命名的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應依託本地民間文化藝術資源,組織開展優秀群眾文藝作品創作、交流展示、傳播推廣和走訪基層演出活動,培育民間文化能人和民間文化藝術特色團隊,面向中小學生和居民村民開展民間文化藝術教育普及活動,提高民間文化藝術品牌項目的傳播力和影響力,提升當地公共文化服務水準。

  第十六條【經費保障】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建設相關經費應納入區、鄉鎮(街道)年度財政預算,確保長效發展。

  第十七條【非遺保護】根據文化和旅遊部相關要求,北京市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含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區文化和旅遊局、鄉鎮(街道)應注重其整體性和傳承性,在提供傳承場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保存實物資料等方面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八條【復核檢查】市、區文化和旅遊局加強過程管理,分別對已命名的市、區民間文化藝術之鄉進行復核。對於已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將取消命名資格。

  第十九條【專項扶持】區文化和旅遊局應優化整合現有資源,在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的建設規劃、場地提供、人才培訓、宣傳推廣、項目安排、資金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援。

  第二十條【社會參與】鼓勵社會各界採取多種方式,參與、支援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的建設與發展。

  第二十一條【加強宣傳】市、區文化和旅遊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區域內的民間文化藝術加強宣傳推廣,擴大影響力,傳承創新,吸引更多市民參與其中。注重民間文化藝術資源的數字化保護,支援建設民間文化藝術資源數字庫,線上上平臺展示傳播。

  第二十二條【解釋】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施行】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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