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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2-01
  5. [成文日期] 2024-01-23
  6. [發文字號] 京工傷發〔2024〕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取消工傷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申報工傷保險費用紙介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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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傷發〔2024〕2號

各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保障中心,各工傷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務水準和工作效率,簡化申報材料,經研究決定,現就工傷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以下統稱服務機構)申報工傷保險費用時報送材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服務機構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門(急)診費用時,不再報送《北京市工傷人員門(急)診醫療費用申報表》。

  二、各服務機構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保險住院類費用時,不再報送工傷證、住院費用清單、住院費用結算單和《北京市工傷保險住院費用申報結算明細表》等材料,診斷證明書和出院小結須由服務機構通過系統上傳。工傷康復機構申報工傷康復住院費用時,還應通過系統上傳康復方案和三期評定記錄。

  三、各服務機構向工傷職工提供的收費票據、處方、門診費用明細、住院費用結算單等材料,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服務機構應加強管理,優化內部工作流程,確保工傷保險費用在醫療機構及時結算,保證上傳、申報的相關電子資訊全面詳實。各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對轄區服務機構的業務培訓,優化內部流程,做好費用的審核結算及存檔等相關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如遇重大自然災害、系統故障等特殊情況,服務機構仍可持紙介材料向所在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費用。施行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需及時上報市工傷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北京市工傷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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