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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1-23
  5. [成文日期] 2023-11-23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3〕2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1-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5期(總第833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符合規定排放、耗能標準的機動車車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行政審批事項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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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3〕24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規範實施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度,根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管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符合規定排放、耗能標準的機動車車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行政審批事項裁量權基準》,現予以印發。

  一、凡申報北京市“符合規定排放、耗能標準的機動車車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的企業或申請人,可自行開展有效排放污染物測試,也可委託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資質認可的檢測單位進行測試。對於選擇自行開展有效排放污染物測試的企業或申請人,應參考國家有關部門資質認可的檢測單位的檢測報告格式,出具檢測報告,並加蓋單位電子簽章。

  二、在本市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生産企業,需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做好排放自查工作,確保批量生産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穩定達標。市生態環境局將進一步加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抽查力度,對於不達標車(機)型,將依法予以處罰。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符合規定排放耗能標準機動車車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認定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7〕1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此文公開發佈)


北京市符合規定排放、耗能標準的機動車車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行政審批事項裁量權基準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符合規定排放、耗能標準的機動車車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

  2.設定依據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

  3.行使層級

  市級。

  二、許可條件

  1.在京銷售的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車型已經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認證、批准;(2)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相應排放標準;(3)在京有承擔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特約維修站。

  2.國務院批准,本市暫不發展輕型柴油車:車重點3.5噸的車輛、其餘小型客車車長點6米。

  三、申請材料

  1.擬在京銷售各車型的有效排放污染物測試報告;

  2.排放控制系統及凈化裝置位置示意圖及維護保養、使用説明;

  3.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其他污染控制説明材料。

  四、中介服務

  無。

  五、審批程式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或不予受理);

  3.審批機構審查;

  4.做出許可決定。

  六、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

  七、收費

  辦理行政許可不收費。

  八、許可證件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發佈**年度第**批符合環保排放標準車型目錄的通告。

  九、數量限制

  無。

  十、年檢年報

  無。

  十一、不予受理情形

  1.適用範圍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實施程式

  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不予受理書面憑證。

  3.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十二、變更情形

  1.適用條件

  (1)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作出變更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2)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2.變更程式

  (1)被許可人提出變更申請(説明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理由、證明材料等,由被許可人簽字/蓋章、簽署日期),並提供擬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原件或者複印件;

  (2)經審核同意後,書面通知被許可人;

  (3)變更情況依法公開。

  3.辦理時限

  自被許可人提出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十三、撤回情形

  1.適用情形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2.撤回程式

  (1)依職權啟動撤回程式;

  (2)向被許可人發送《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回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發現撤回行政許可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回情況依法公開。

  3.辦理時限

  自啟動撤回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

  十四、撤銷情形

  1.適用情形

  (1)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上述前兩種情形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2.撤銷程式

  依職權撤銷的:

  (1)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啟動撤銷程式;

  (2)向被許可人發送《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被許可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時限自《撤回行政許可決定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發現撤銷行政許決定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

  (3)結合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意見作出撤銷或者不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決定。

  (4)撤銷情況依法公示。

  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依職權撤銷的:按照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

  依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的:

  (1)利害關係人應當向生態環境部門或者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撤銷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撤銷行政許可的證書文號、理由、證明材料等。

  (2)生態環境部門審核材料,有初步證據材料證明符合撤銷情形的,按照生態環境部門或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撤銷程式辦理。對於不符合撤銷情形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係人不予撤銷。

  (3)撤銷情況依法公開。

  3.辦理時限

  自生態環境部門啟動撤銷程式之日起90個工作日。

  十五、登出情形

  1.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登出手續:(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4)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吊銷的;(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

  2.登出程式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證件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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