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1-01
  5. [成文日期] 2023-12-25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3〕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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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3〕22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相關定點醫藥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國談藥)落地工作,根據《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試點工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3〕15號)執行情況,現就試點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在試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需前往協議零售藥店購買國談藥時,由試點醫療機構開具處方,並將處方資訊流轉到協議零售藥店。參保人員持處方到協議零售藥店購買國談藥費用醫保基金按固定比例80%支付,不計起付線,累計住院待遇。參保人員與協議零售藥店結清個人負擔部分,其餘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協議零售藥店直接結算。

  二、參保人員在試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需前往協議零售藥店購買國談藥時,由試點醫療機構開具處方,並將醫囑資訊流轉到協議零售藥店。參保人員持處方到協議零售藥店購買國談藥費用醫保基金按固定比例85.5%支付,不計起付線,不計入本次住院費用,累計住院待遇。參保人員與協議零售藥店結清個人負擔部分,其餘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協議零售藥店直接結算。藥品由協議零售藥店直接配送到試點醫療機構。

  三、動態調整試點醫藥機構按固定比例支付藥品範圍。及時更新試點醫藥機構按固定比例支付的藥品範圍,與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保持同步。充分考慮參保患者用藥延續性和待遇穩定性,原則上國談藥轉為常規目錄管理後,未進入試點醫療機構的藥品,在協議零售藥店按固定比例支付。

  四、試點醫療機構要用好雙通道管理機制,保障參保患者用藥需求,對住院患者用藥需求應及時保障到位。協議零售藥店應按照協議要求,做好試點醫療機構國談藥保障工作,對試點醫療機構的住院患者用藥需求,48小時內配送到位。

  五、本通知于2024年1月1日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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