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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1-01
  5. [成文日期] 2023-12-26
  6. [發文字號] 京國資發〔2023〕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市管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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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國資發〔2023〕26號

各市管企業:

  《市管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已經市國資委2023年第20次主任辦公會和第27次黨委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本辦法進一步修訂完善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制度,強化案件管理,落實以案促管,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國有資産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12月26日  


市管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法治國企建設,加強市管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進一步提升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準和風險防範能力,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國有資産安全,參照《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43號),結合市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監管職責的市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糾紛案件是指市管企業及所屬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境內外訴訟及仲裁等(以下簡稱案件)。

  第四條 市管企業應當牢固樹立風險防範意識,全面壓實案件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機制,強化重大案件管理和以案促管,全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堵塞管理漏洞,切實提升管理質效,防止國有資産損失。市管企業要統籌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案件管理,加強對所屬企業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導,原則上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層層壓實主體責任,必要時要對所屬企業案件直接指導督辦。

  第五條 市國資委負責指導市管企業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加強考核評價,充分發揮協同監督作用,強化對重大案件的指導協調和督辦。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六條 市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的領導,每年至少聽取2次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案件情況報告,強化機構、人員、經費等保障。

  第七條 市管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法務管理部門完善工作機制,指導所屬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尤其要加大對案情複雜、影響面大、損失風險大案件的推動協調力度,推動以案促管。

  第八條 市管企業法務管理部門負責擬訂案件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案件應對,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研提完善建議,擇優選聘、規範管理法律服務中介機構,推動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 市管企業業務和職能部門要及時會商法務管理部門可能引發案件的有關情況,切實承擔證據材料收集、案情梳理、執行線索提供等工作的主要責任,加強合規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改進工作機制,落實以案促管。

  第十條 市管企業應當加大案件管理人才選拔培養力度,配備與案件管理需求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力量,有效發揮法務人員在案件代理、案件處置、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持續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準。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市管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持續優化案件管理相關制度機制,明確責任主體、職責範圍、管控措施、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管企業應當建立法律糾紛風險排查機制,採取多種形式,每年在本企業及所屬企業開展至少一次風險排查,建立風險臺賬,根據風險等級,分類制定防範策略,完善風險應對預案。

  第十三條 市管企業應當建立案件預警機制,總結典型性、普遍性案件的發案原因、發案特點、潛在後果等,及時進行預警提示,切實採取防控措施。

  市管企業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案件數據統計分析和預警,增強案件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 市管企業發生案件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證據收集、財産保全等工作,深入研判、制定應對策略並不斷優化完善,規範參加庭審活動,加強輿情監測處置。

  第十五條 市管企業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後,應當切實做好案件執行工作。擁有申請執行權利的,應當綜合運用司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負有執行義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中的相關義務。

  第十六條 市管企業應當對處理完畢的案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經驗,搜尋經營管理薄弱環節,建立以案促管工作機制,指導有關部門或者所屬企業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質效。

  總法律顧問應當通過簽發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對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的管理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相關部門或者所屬企業應當及時採取完善措施並反饋落實結果。

  第十七條 市管企業可以通過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同一市管企業所屬企業之間發生法律糾紛應當主要通過內部調解等方式解決,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經市管企業同意後,相關企業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等方式解決。

  第十八條 市管企業應當加大三年以上未結案件處置力度,對於審結三年以上的執行案件,因執行義務人死亡、主體滅失等原因導致案件執行不能的,或者經市管企業研判無法繼續執行並由董事會等決策機構審議通過的,可以不再納入年度案件統計範圍,由市管企業單獨建立管理臺賬,動態跟蹤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市管企業應當高度關注境外法律糾紛風險,結合實際加強境外案件管理、妥善應對。由境外企業自行處理的案件,應當建立制度明確案件處理主體、權責、程式及工作要求等內容。潛在重大法律糾紛風險,市管企業應當重點關注;對國有資産權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境外案件,市管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跟蹤,必要時由市管企業直接指導督辦,切實維護國有資産安全。

  第二十條 市管企業應當自立案或者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企業法治建設管理系統填報,其中重大案件應當自立案或者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系統填報。

  市管企業要及時更新案件進展,如實上報案件造成的損失、避免或挽回的經濟損失情況,不得漏報、瞞報。

  第二十一條 市管企業要將案件管理情況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對所屬企業的考核評價,並結合實際動態優化指標體系。對於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明顯高於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平均水準的企業,市管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提高案件管理在相關企業法治建設考核中的權重或者提高相關指標的扣分比例。

  第二十二條 市管金融企業案件實行分類管理,其中銀行類金融機構因信貸業務産生的主訴清收案件及其派生的關聯案件由市管金融企業統籌管理,可以參考本辦法建立案件管理制度、管理臺賬及相關機制,按市國資委要求報送多維度統計分析結果。其他案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管企業應當全面梳理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年度案件情況,按照市國資委要求進行統計分析,撰寫案件分析報告,對年度案件總體情況、主要特點、發案原因、應對措施、改進工作的對策等進行總結,並於次年2月底前報送市國資委。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案件,市管企業應當列入重大案件管理範圍:

  (一)非金融企業涉案金額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等值外幣,金融企業涉案金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等值外幣;

  (二)涉案金額雖不足5000萬元人民幣,但達到市管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10%以上,且金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

  (三)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系列案件或者境外案件;

  (四)經市管企業研判,存在重大國有資産損失風險的案件;

  (五)涉及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其他影響市管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市管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從嚴制定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重大案件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管企業要高度重視重大案件管理,結合實際完善重大案件處置機制,建立重大案件管理臺賬,持續加大案件處置力度,推動重大案件妥善解決,避免國有資産損失。

  第二十六條 經市管企業研判,存在重大國有資産損失風險的案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規定向市國資委上報專題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基本案情、已採取措施、風險研判及下一步工作等內容。特別緊急事項應當立即口頭報告並及時報送專題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領導包案制,符合重大案件標準的應當建立雙領導包案制。其中,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向市國資委上報專題報告的案件,應當由市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親自包案。

  包案領導原則上每季度要組織案情分析會,聽取案件進展,研究案件處置工作,明確案件糾紛解決時間表、路線圖和任務分工,關鍵環節、關鍵節點及時調度,切實推動重大案件有效解決。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重大案件,應當由市管企業總法律顧問直接組織、指導、督辦風險處置工作:

  (一)因本企業及所屬企業重大合規風險事件引發的重大案件;

  (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向市國資委上報專題報告的重大案件;

  (三)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關注的可能對國有資産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對外交關係、國家聲譽造成不利影響的境外案件;

  (五)市國資委要求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委對市管企業專題報告的重大案件實行督辦管理。涉及案件關鍵環節、關鍵節點或者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市管企業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相關情況。

  第三十條 市國資委探索建立分層協調機制,對於不同市管企業及所屬企業之間的法律糾紛(市管金融企業為實現金融債權而提起的訴訟或者仲裁除外),訴前雙方總法律顧問應當先牽頭組織充分協商。其中,重大法律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市國資委進行協調。未經雙方總法律顧問協商或者市國資委協調的,任何一方不得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經協商或者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前應當報市國資委書面備案。如遇緊急情況,相關涉案企業應當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備案。

第五章 中介機構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管企業應當完善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管理制度,科學確定選聘方式,明確選聘條件、流程等,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條 市管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有效整合內外部資源,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切實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嚴格落實保密管理等各項要求。

  第三十三條 市管企業應當建立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評價機制,根據專業能力、服務品質、工作效果、資信狀況等進行動態管理,對不能勝任的要及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 市管企業委託法律服務中介機構代理應當明確代理範圍及許可權,嚴控特別授權代理,確有必要進行特別授權的,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授權事項安全可控。要審慎、規範使用風險代理,明確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綜合考慮案件難易程度、涉案金額等因素,明晰風險責任,合理確定費用。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五條 市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勵機制,明確獎勵條件和標準,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部門、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市管企業對於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應當建立健全線索移交機制,按照相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對於相關部門或者個人在經營投資中存在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按照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及本企業相關制度,開展追責問責。

  第三十七條 市管企業相關人員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以及存在怠于履職、不正確履職等情形導致案件應對不力,造成重大國有資産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國資委加強對市管企業案件管理情況的考核力度,對市管企業履行案件管理職責不到位或者不正當行使訴權的,市國資委可以約談相關企業並責令整改、在全系統通報批評;因重大案件應對不力或者企業違法違規引發重大案件,造成重大國有資産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後果的,在法治建設考核中降低等次,並按照相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開展責任追究;發現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市管企業及所屬企業是指市國資委履行監管職責的市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和控股企業,以及前述企業出資設立的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有限合夥企業。市管金融企業的分支機構參照所屬企業管理。

  第四十條 各市管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或者修訂完善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企業案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區國資委可以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京國資法規字〔200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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