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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監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1-22
  5. [成文日期] 2023-11-22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仲發〔2023〕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2期(總第830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電子送達和網上公告送達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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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仲發〔2023〕3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電子送達和網上公告送達工作,提高仲裁文書送達效率,現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電子送達和網上公告送達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電子送達和網上公告送達規定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文書(以下簡稱仲裁文書)電子送達和網上公告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法律、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以電子方式和網上公告方式送達仲裁文書,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開展電子送達和網上公告送達,應當遵循合法公正、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仲裁委員會電子送達和網上公告送達工作,推動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提高仲裁文書送達質效。

  第五條 電子送達適用對象包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

  第六條 電子送達適用範圍包括案件受理通知書、立案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答辯書副本等非結案類仲裁文書。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可以先行試點裁決書、調解書等結案類仲裁文書電子送達;待條件成熟後,逐步推開。

  第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仲裁委員會可以通過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網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網上服務平臺)等線上服務系統、專門的電子郵箱、特定的通信號碼及資訊公眾號等途徑,以專用賬號、電子郵件、傳真、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仲裁文書。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通過線上服務系統確認、線下發放送達地址確認書等方式,確定受送達人接收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地址,並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效力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向受送達人確認的電子地址送達的,送達資訊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為送達。

  第十條 受送達人選擇網上服務平臺送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推送仲裁文書至受送達人的平臺專用賬號,並進行短信提示。

  第十一條 網上服務平臺完成送達即自動生成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採用電子郵件、傳真方式送達仲裁文書的,應當記錄電子郵件發送和接收郵箱、傳真發送和接收號碼、發送時間、送達仲裁文書名稱,並列印電子郵件發送成功網頁、傳真發送確認單,存卷備查。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採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仲裁文書的,應當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仲裁文書名稱,並將短信、微信等送達內容拍照或截圖,存卷備查。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對同一內容的仲裁文書採取多種電子方式發送受送達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達時間作為送達生效時間。

  第十五條 受送達人因系統故障等客觀原因未接收到或無法查閱、識別電子送達的仲裁文書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電話提醒後三日內申請再次送達;仲裁委員會再次送達的,以完成的有效送達時間作為送達生效時間。

  第十六條 採用電子送達的仲裁文書,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再提供紙質文書;但受送達人提出需要裁決書、調解書等紙質結案類仲裁文書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提供。

  第十七條 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後,在仲裁過程中反悔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改用其他方式送達,此前已完成的電子送達有效。

  第十八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委員會以刊登公告方式進行送達的,除可以在紙質媒體公告外,也可以網上公告送達。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採用網上公告送達應當載明公告送達的原因。

  網上公告送達立案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非結案類仲裁文書的,應當載明答辯及舉證期限、出庭的時間及地點、逾期不答辯舉證及不出庭的法律後果等;網上公告送達裁決書、決定書的,應當載明裁決、決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有起訴或申請撤銷權的,還應當載明起訴或申請撤銷權利、起訴或申請撤銷的期限。

  第二十條 市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公告送達仲裁文書。

  區仲裁委員會可以在本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告送達仲裁文書。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網站公告送達仲裁文書。

  網上公告發佈後,仲裁委員會應及時拍照或截圖,存卷備查。

  第二十一條 網上公告自發佈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調解書不得採用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規定向受送達人電子送達案件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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