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5-23
  6. [發文字號] 京應急規文〔202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5-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31期(總第811期)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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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應急規文〔2023〕2號

各區應急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市應急局按照《北京市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21〕18號)和《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2〕2號)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前期試行的基礎上,修訂完善了《北京市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並對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清單》中的“違法行為”,全部具備相應“不予處罰適用條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二、《清單》中的用語含義

  (一)“首次被發現”是指該違法行為第一次被行政執法人員發現並有相應記錄。

  (二)“及時改正”是指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或者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後按要求改正。

  (三)“危害後果輕微”可以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産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等方面的損害或影響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關損害或影響的時間、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應急管理違法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財産損失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不應認定為“危害後果輕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清單》進行不予行政處罰

  (一)近三年內發生過生産安全亡人事故的;

  (二)近一年內被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被納入聯合懲戒對象的;

  (四)有法定從重情節的。

  四、市、區應急管理部門適用《清單》不予行政處罰,應當按照相關程式要求,做好立案、調查取證、責令改正、復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採取説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並規範製作行政處罰案卷。

  五、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適用《清單》的行政處罰管理,準確把握“不予處罰適用條件”,不得變相擴大或者縮小適用範圍,既彰顯應急管理執法溫度,又不放鬆應急管理執法力度。

  六、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業務協同和執法資訊共用,保障《清單》實施。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修訂版)》(京應急規文〔2022〕4號)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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