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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9-01
  5. [成文日期] 2023-08-18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23〕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8-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37期(總第817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機制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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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23〕11號

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合理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保障首都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本市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1.執行範圍。除地鐵、無軌電車、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所有工商業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變壓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電壓等級在1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電在峰谷分時電價基礎上執行尖峰電價。農業生産用電按照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平段價格執行。

  2.時段劃分。全年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具體時段劃分如下:

  高峰時段:10:00-13:00;17:00-22:00

  平時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

  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為尖峰時段。

  3.峰谷價比。不滿1千伏單一制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為1.71:1:0.36,即高峰價格在平段價格基礎上上浮71%,低谷價格在平段價格基礎上下浮64%;1千伏及以上單一制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為1.8:1:0.3,即高峰價格在平段價格基礎上上浮80%,低谷價格在平段價格基礎上下浮70%;兩部制用電峰平谷電價比例為1.6:1:0.4,即高峰價格在平段價格基礎上上浮60%,低谷價格在平段價格基礎上下浮6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二、其他事項

  1.電力現貨市場運作前,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申報用電峰谷電價價比原則上不低於本通知明確的峰谷電價價比。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購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的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

  2.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全市電力系統用電負荷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分時電價執行範圍、時段劃分、峰平谷價比等。

  三、有關要求

  1.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關注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情況,執行中發現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電網企業要加快分時計量裝置改造,嚴格執行本市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密切跟蹤本市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及時開展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自評估,並按要求報備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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