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郵政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23-11-01
  5. [成文日期] 2023-08-14
  6. [發文字號] ​2023年第〔〕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8-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0期(總第820期)

北京市公安局等7部門關於加強行業使用電動三輪車通行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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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號

  為加強本市行業使用電動三輪車通行管理,凈化道路交通環境,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産品品質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現就本市加強行業使用電動三輪車通行管理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規定的行業使用電動三輪車是指經國家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産,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取得《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使用純電驅動,性能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從事郵政寄遞、園林綠化、環衛等民生服務行業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

  二、涉及民生服務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制定行業使用電動三輪車管理辦法,明確登記、管理、使用等規定。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核發“京C”號段摩托車號牌。

  三、取得“京C”號段摩托車號牌的行業使用電動三輪車,允許在全市範圍內道路行駛,但應遵守下列通行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二)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

  (三)除從事行業作業外,不得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輔路及同方向劃有三條及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含輔路)行駛;從事行業作業時,可短距離借用最外側機動車道行駛,但應在最近的相交道路駛入、駛出。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本通告規定,對道路交通標誌進行調整,對違反通行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五、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郵政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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