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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人口與生育、婦女兒童/人口與計劃生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0-04-01
  6. [發文字號] 臺政發〔2010〕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8-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人民政府關於獨生子女傷殘給予其父母特別扶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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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政發〔2010〕9號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通州區關於落實《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通知的有關精神,進一步解決好我鎮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切身利益,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

  1、戶籍在本鎮獨生子女家庭;

  2、女方1933年1月1日(含,下同)以後出生;

  3、女方年滿49周歲;

  4、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現存活一個;

  5、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6、現存活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含三級,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在市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60元特別扶助金的同時鎮政府再給予每人每月160元的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因喪偶或離異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滿49周歲、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條件的,單方申請特別扶助金。

  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鎮計生部門按照規定給予審核,審核合格後由鎮政府給予特別扶助。

  此決定由鎮計生部門負責解釋,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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