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政發〔2010〕9號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通州區關於落實《北京市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通知的有關精神,進一步解決好我鎮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切身利益,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
1、戶籍在本鎮獨生子女家庭;
2、女方1933年1月1日(含,下同)以後出生;
3、女方年滿49周歲;
4、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子女現存活一個;
5、已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6、現存活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含三級,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在市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60元特別扶助金的同時鎮政府再給予每人每月160元的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因喪偶或離異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滿49周歲、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條件的,單方申請特別扶助金。
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鎮計生部門按照規定給予審核,審核合格後由鎮政府給予特別扶助。
此決定由鎮計生部門負責解釋,自2010年4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