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6-05
  6. [發文字號] 京應急委發〔2023〕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6-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

字號: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與依據

  1.2 適用範圍

  1.3 風險分析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1.6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

  2.2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

  2.3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

  2.4 市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

  2.5 區級組織機構

  2.6 鄉鎮(街道)工作機構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與風險防控

  3.2 預警

  4 應急響應與處置

  4.1 先期處置

  4.2 資訊報送與通報

  4.3 分級響應

  4.4 市級現場指揮部

  4.5 處置程式與措施

  4.6 資訊發佈和輿論引導

  4.7 應急結束

  5 後期工作

  5.1 善後處置

  5.2 損害評估

  5.3 事件調查

  5.4 總結評估

  5.5 獎勵處罰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技術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4 裝備物資保障

  6.5 資金保障

  6.6 機制保障

  6.7 應急值守

  7 預案管理

  7.1 制訂與備案

  7.2 應急演練

  7.3 宣傳與培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與依據

  為健全完善全市突發環境事件防範應對體制機制,最大限度減輕、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北京市,應由北京市處置或參與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

  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産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品質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産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空氣重污染應對工作按照《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3 風險分析

  突發環境事件具有暴發突然、起因複雜、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點,北京市社會經濟活動活躍,生産生活功能區域交織密集,環境整體承受力弱,各類環境風險複雜多樣,易發生自然災害、生産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近年來,呈現交通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佔比大,企業生産管理不善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面對點多面廣的事件發生來源,需不斷提升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水準。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人為本,積極預防。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實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工作,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1.4.2 堅持統分結合、屬地為主。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市、區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市級統籌指導、靠前指揮,協調調度資源開展應對;區級履行屬地責任,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全面負責本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組織應對工作;事發地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等做好先期處置和資訊報告等工作。

  1.4.3 堅持分類處置,協調聯動。針對突發環境事件起因複雜、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點,按原生事件類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相關應急力量,高效有序處置;強化跨區域、跨流域、多部門和政企之間協同聯動機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處置合力。

  1.4.4 堅持資源整合、科技支撐。整合各行業環境風險監測資訊、應急裝備物資、專業救援力量以及應急專家團隊,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準備;積極支援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和技術開發,不斷提高環境應急工作的一體化、規範化、科技化。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級別。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1.6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按層級分為市、區、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四級預案。其中,市級預案包括作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本預案、相關部門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內容涵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其他預案;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參照市級預案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鄉鎮(街道)制定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與其他種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合併編制;企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各類各級突發環境事件預案的工作機制應做好銜接。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組成見附件2。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

  組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與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指導、協助各區做好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的建設管理和應急物資保障等工作;

  (6)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根據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及以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建設。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1)組織落實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應急聯動機制,保證資訊暢通,做到資訊共用;

  (2)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值守制度,收集、分析工作資訊,及時上報重要資訊;

  (3)負責組織開展本市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與控制、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新聞發佈工作;

  (5)組織編修與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職能相關的應急預案,完善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6)負責組織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

  (7)負責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8)負責專家技術組的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9)承擔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園林綠化局、市藥品監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氣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衛戍區。北京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通訊錄見附件4。

  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結合實際編制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部門預案或在部門專項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等能夠涵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內容;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突發事件風險防範,參與本行業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和調查;收集並通報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資訊。職責分工如下:

  (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定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監督、檢查、指導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跟蹤環境污染動態情況;提出控制和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建議;參與制定環境恢復工作方案,推動環境恢復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組織較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收集、匯總、分析突發環境事件資料。

  (2)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宣傳和資訊發佈工作;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做好媒體和網際網路輿論的引導工作。

  (3)市委網信辦: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網路輿情分析、引導工作,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等資訊發佈管理,依法依規對散佈謠言、惡意炒作等行為進行處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資訊安全保障。

  (4)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按許可權對突發環境事件災後生態恢復重建項目的審批、核準工作。

  (5)市教委:指導、督促所管學校落實教學、科研等方面的環境風險防範工作,做好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和無害化處置;參與協調學校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和調查。

  (6)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要求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産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救援防護裝備、監測設備和應急處置物資的生産供應保障;參與生産或使用危險化學品工業企業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政務網路通信保障。

  (7)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防範工作;參與因易制毒、易制爆及劇毒化學品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和調查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的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人員疏散撤離;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影響區域實施治安警戒,維護現場秩序。

  (8)市司法局:協調處理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法律糾紛。

  (9)市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應由市級財政安排的預算審批、資金撥付等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10)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參與地質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修復、評估和調查處理;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11)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負責事故搶險救援中相關專業隊伍的指揮和大型建築機械的調用;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搶險救援、評估和事故調查處理。

  (12)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職責範圍內的風險防範工作;參與城市公共設施、電力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評估和調查處理;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電、氣、熱供應保障及受損基礎設施的修復工作;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中産生的非危險廢物的處置工作;配合做好城市運作行業領域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13)市交通委:負責有關道路設施的應急保障,協調運力,保障應急搶險物資運輸;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14)市水務局:負責所管轄水庫、河道、湖泊、飲用水源等污染和城市排污設施事故的風險防範工作;參與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和調查;負責協調河流水庫的調水、配水、疏導及節流工作;組織對涉及職責範圍內的被破壞的水務基礎設施進行修復;組織做好備用生活用水調度和保障;負責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網等有關資料;提供突發水環境污染處置的應急裝備、物資;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15)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領域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防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復;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16)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17)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廢水廢物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防範工作;參與醫療廢水廢物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飲用水、公共場所的衛生監測檢驗和衛生學評價;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18)市應急管理局: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企業及尾礦庫做好事故風險防範工作,做好相關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收集與通報、事故處置與調查工作;負責指導事發地區政府做好受災轉移群眾的安置工作。

  (19)市市場監管局:協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受污染區食品安全的監管管理;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受影響區域市場秩序穩定。

  (20)市國資委: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做好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監管企業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21)市園林綠化局:參與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園林、濕地、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等資源損害評估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22)市藥品監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過程中所需的市級醫藥儲備物資的應急保障工作。

  (2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週邊道路的交通疏導及管控,發佈交通引導資訊;負責開闢綠色通道;會同水務部門研究制定主要水庫、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險化學品車輛通行措施;做好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收集與通報工作。

  (24)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在本部門預案中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章;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火災撲救;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聯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

  (25)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預報,必要時在突發環境事件區域建立移動氣象站,開展加密觀測,提供現場氣象監測預報資訊;做好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26)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27)北京衛戍區:協助做好危險化學品和輻射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及善後工作。

  2.4 市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

  初判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建議或按照相關市領導要求,在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框架基礎上,組建市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臨時指揮部)。市臨時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

  市臨時指揮部主要職責: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組織本市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指揮本市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負責協調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參與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其他類型事件造成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且原生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已成立或即將成立相關專項指揮部的,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不再單獨組建市臨時指揮部,由原生事件專項指揮部統一調度、協調、應對和處置事件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相關原生事件專項指揮部工作組設置進行編組,主要負責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提出應急處置意見、協助相關部門處置、指導危險廢物的無害化處理、參與事件調查等。當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上升為事件處置的主要矛盾時,由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牽頭指揮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當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級別上升為重大及以上時,組建市臨時指揮部,指揮與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市臨時指揮部與原生事件專項指揮部之間應做好資訊通報和協同配合工作。

  市臨時指揮部一般設立綜合協調組、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資訊宣傳組、醫學救援組、綜合保障組、秩序管控組、現場調查組、專家技術組,現場編組可視情況進行調整。

  (1)綜合協調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和事發地區政府或重點地區管委會組成。

  主要職責:承擔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收集匯總事件進展情況;協助完成會議組織、資料管理等工作;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2)污染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市園林綠化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氣象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或重點地區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提出應急處置方案;調配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和物資,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清除污染物,採取措施防止和減輕污染擴散;控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質的洩露;在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做好消防退水導致次生環境污染的預防及處置工作;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産措施;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3)應急監測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氣象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或重點地區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對可能受影響區域內的空氣品質、敏感水體水質等進行快速監測,提出初步應對建議;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4)資訊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及事發地區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事件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資訊發佈,起草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佈稿和情況公告;組織新聞媒體及時發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情況的資訊;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資訊,回應社會關切;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5)醫學救援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水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藥品監管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或重點地區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人員緊急救援,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眾健康保護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産、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6)綜合保障組

  由事發地區政府或重點地區管委會牽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門組成。

  組織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疏散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對受災群眾進行生活救助;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保障以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儲備、調撥和配送工作;組織協調救援防護裝備、監測設備和應急物資的生産供應保障;負責事件應對市級經費保障;為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7)秩序管控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司法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或重點地區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落實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確定重點防控區域,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等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8)現場調查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氣象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或重點地區管委會參加。

  主要職責:調查分析突發環境事故的起因、造成影響及初步損失情況;調查事故周邊環境敏感點、受影響的環境要素及功能區劃;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記錄事故應急處置過程;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9)專家技術組

  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人員防護、化學工程、危險化學品、輻射防護、污染控制、環境評估、生態保護、水利水文、給水排水、地質、氣象、大氣環境、環境醫學、防化等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專家組負責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污染源、污染物性質、污染範圍、危害程度的快速確定工作,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為市臨時指揮部提供分析評估、決策諮詢和處置意見;承擔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2.5 區級組織機構

  各區人民政府或重點地區管委會成立相應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承擔本轄區內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包括落實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相關工作機制;負責指揮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參與較大及以上事件的應對工作;分析總結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等。

  2.6 鄉鎮(街道)工作機構

  各鄉鎮(街道)應明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職責部門,建立“發現-報告-處置”的響應機制,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先期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主要職責包括制定、管理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向區政府備案,按照規定向社會公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指導轄區內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儲備、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獲悉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事件資訊後,向區政府報告;組織群眾轉移疏散,指揮、安排單位和居民開展自救互救,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引導等工作,向區政府報告事件情況。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與風險防控

  3.1.1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體系,健全隱患排查工作機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3.1.2 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公安、規自、住建、交通、水務、農業、衛生健康、應急、氣象等部門應做好環境風險防範工作,降低突發環境事件風險。

  3.1.3 各地區、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可能引起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監測,加強資訊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時將資訊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3.1.4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風險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演練,加強環境應急監測及應急能力建設,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依法立即報告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

  3.2 預警

  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及時發佈預警或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組織實施相應的預警響應。

  3.2.1 預警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預計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發佈藍色(四級)預警;預計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發佈黃色(三級)預警;預計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發佈橙色(二級)預警;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發佈紅色(一級)預警。生態環境部對預警分級標準作出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3.2.2 預警發佈、調整和解除

  (1)按照“誰發佈、誰解除”的原則,藍色預警由各區發佈和解除,報市應急辦和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也可根據需要發佈和解除;黃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發佈和解除,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應急辦履行審批程式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2)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應當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根據事態變化情況、採取措施的效果以及專家組建議,按程式調整預警級別,並同時通報相關部門。

  (3)對於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資訊,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按照職責範圍和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生態環境部及市應急辦,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

  (4)預警資訊可通過電視、廣播、網際網路、手機短信、微信公眾號、微網志等公共媒體方式發佈。預警資訊包括突發環境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計持續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發佈單位和發佈時間等。

  (5)當確定突發環境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消除的,預警資訊發佈單位應立即按程式解除預警,適時結束相關措施。

  3.2.3 預警響應

  (1)當發佈藍色、黃色預警後,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事發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採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向社會公佈反應環境污染資訊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及時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資訊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資訊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2)發佈橙色、紅色預警後,除採取上述措施外,還應採取下列措施:

  責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指揮人員進入應急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對排放污染物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産、停産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或活動;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 應急響應與處置

  4.1 先期處置

  4.1.1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的人員;控制污染源,採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4.1.2 鄉鎮(街道)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第一時間組織受影響群眾的轉移疏散、自救互救,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和環境污染,做好應急救援隊伍引導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 資訊報送與通報

  4.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是責任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應立即向事發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責任單位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的單位和居民。

  4.2.2 市、區相關部門發現突發事件有可能産生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將資訊通報給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4.2.3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查明引發事件的污染源,確定污染的基本情況。區級生態環境部門調查核實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必要時,市生態環境部門給予幫助,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調查核實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4.2.4 對於能夠判定為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的,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或突出情況資訊,市生態環境部門、相關單位和事發地區政府應當立即報告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等部門;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向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報告;對於仍在處置過程中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資訊,按要求進行續報,直至處置結束。

  4.2.5 突發環境事件有跨市界、跨流域影響的,應及時報告市應急辦,並按有關規定向毗鄰和可能受到影響的省(市)政府通報情況。

  4.2.6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報告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資訊報送與通報按照市突發事件資訊報送相關規定執行。

  4.3 分級響應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四級、三級、二級和一級。

  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城六區、城市副中心等重點地區,或發生在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特殊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突發環境事件態勢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4.3.1 四級響應

  初判突發環境事件不會超過一般級別,由事發地區委、區政府啟動四級應急響應,迅速指揮協調區級公安、交管、消防、衛生健康、應急、宣傳、生態環境等應急力量趕赴現場,開展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區委區政府有關負責同志趕赴現場任總指揮,成立區級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方力量開展處置。處置過程情況應隨時報告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

  區委、區政府啟動響應後,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可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區級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應急隊伍、專家以及裝備、物資等予以支援。

  4.3.2 三級響應

  初判突發環境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四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達到較大級別;

  (2)需要統籌多個市級部門或單位共同處置;

  (3)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

  由市臨時指揮部負責指揮,根據需要協調市級相關部門開展救援處置。市生態環境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會同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事發地區政府組成現場指揮部,並將區級現場指揮部納入統一指揮。

  根據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成立指揮部,其中,分管副秘書長任總指揮,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

  4.3.3 二級響應

  初判突發環境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應急委根據相關部門建議,在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達到重大級別;

  (2)需要調度多個市級專項指揮部共同處置,且處置時間長、處置難度大;

  (3)相關市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由市應急委統一指揮,市臨時指揮部負責落實具體工作。根據需要,由分管副市長趕赴現場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任執行指揮。

  4.3.4 一級響應

  初判突發環境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

  (1)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達到特別重大級別;

  (2)需要中央和國家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授權指揮處置或共同指揮處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應急委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市臨時指揮部負責落實具體指揮與處置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

  4.3.5 擴大響應

  當突發環境事件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提供援助和支援時,由市委、市政府按規定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當黨中央、國務院啟動或成立國家層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並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時,市臨時指揮部要在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4 市級現場指揮部

  4.4.1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級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設總指揮和執行指揮,執行指揮由專業處置主責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擔任。市級現場指揮部由市臨時指揮部工作組指派相關人員組成,根據處置需要進行現場編組,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

  4.4.2 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區級現場總指揮和必要人員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區級現場指揮部繼續統一指揮區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4.3 國家層面應急指揮機構在本市設立前方指揮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組、部門工作組時,市級現場指揮部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4.5 處置程式與措施

  4.5.1 現場污染處置

  (1)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産經營者要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責任不明或處置力量不足時,由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協調應急處置隊伍、調集相關應急物資,切斷污染源。

  (2)現場指揮部應組織制定綜合處置方案。涉及大氣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可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或結合區域特徵污染物變化情況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確定安全邊界,通過封堵、圍擋、噴淋、抽吸、轉移異地處置、去污洗消等措施處置。

  涉及水體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結合“一河一圖一策”,借助環境應急空間與設施,通過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治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組織開展現場鑒定、識別、核實造成污染的種類、性質、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響範圍和邊界,封存、轉移、銷毀殘存的化學毒劑,對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場所、環境等進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擴散。

  涉及輻射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組織開展應急監測,確定污染範圍、面積及放射性物質釋放量,判明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估算放射源活度,組織各方應急技術支援力量開展輻射環境監測、放射源搜尋和污染處置工作。

  (3)事件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提供有關的基礎資料和資訊,供現場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必要時,其他排污單位要採取停産、限産、限排等措施,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5.2 轉移安置人員

  現場指揮部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醫療條件。

  4.5.3 醫學救援

  現場指揮部應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傷病員轉移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眾健康的防護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援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及安撫工作。

  4.5.4 應急監測

  現場指揮部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地質及地域特點、周邊敏感區域情況,制定應急監測方案,明確污染物類型、擴散的空間範圍和濃度。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資訊進行動態分析、評估,及時預測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濃度數據變化情況,提出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現場指揮部決策參考。

  4.5.5 市場監管和調控

  現場指揮部密切關注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用於生産、加工和銷售環節,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4.5.6 維護社會穩定

  現場指揮部要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6資訊發佈和輿論引導

  4.6.1 資訊發佈

  (1)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發佈工作,應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由宣傳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管理協調與具體落實。

  (2)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事件資訊,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佈保障工作。

  4.6.2 輿論引導

  (1)網信、生態環境及其他相關部門應迅速收集、整理網路、市民熱線等輿情社情資訊,及時核實、解決公眾反映的問題,予以積極回應和正面引導。對於不實資訊,及時澄清併發布準確資訊。

  (2)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對外報道工作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外辦和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共同組織。

  4.7 應急結束

  4.7.1 結束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結束:

  (1)事件現場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2)環境污染物已經消除,或處置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已納入日常監管;

  (3)確認事發地人群、環境的各項主要健康、環境、生物及生態指標已經降低到常態水準;

  (4)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準;

  (5)專家技術組認為可終止的情形。

  4.7.2 響應結束

  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啟動響應的區政府宣佈響應結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由市臨時指揮部按程式批准後宣佈響應結束。必要時,應及時向社會發佈響應結束消息。必要時,在應急響應結束後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5 後期工作

  5.1 善後處置

  宣佈應急結束後,由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單位、事發地區政府或重點地區管委會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置措施,並組織實施。由處置主責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區政府做好徵用補償。

  5.2 損害評估

  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3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事發地區政府負責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市委、市政府配合國家生態環境部開展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調查工作機構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4 總結評估

  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結束後,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牽頭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評估,總結評估報告報市應急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由事發地區政府牽頭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總結評估,總結評估報告報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

  評估報告內容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生的原因、過程,對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等。

  5.5 獎勵處罰

  市委、市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成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保障不力,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結合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各級政府應依託大型企業及社會力量,組建環境應急處置救援隊伍。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規範調動程式和常規管理內容,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加強環境應急專家管理,發揮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2 技術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與應急處置的技術研究。完善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實現現場資訊獲取、污染態勢研判、應急資源調配、多方視頻會商等功能。加強監測能力規劃、建設與評估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資訊庫,強化人才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市通信部門和各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資訊傳遞需要。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區要加強與公路、鐵路、航空等部門的溝通聯繫,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市級公安部門和各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 裝備物資保障

  市生態環境部門和各區要推動建立與各區域環境風險特點相適應的環境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建立政府儲備、企業等社會機構代儲、物資生産企業保障等多形式儲備共用體系。完善物資資訊動態化管理,滿足事件應對所需物資儲備、生産資訊查詢及物資調用需求。市生態環境部門和各區要結合實際加強應急指揮、應急交通、應急防護、應急監測、污染研判、應急處置等類型裝備配備。

  6.5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各區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經費、應急培訓經費和應急演練經費。當部門預算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通過調整部門預算、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動用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政府預備費等多渠道籌措資金。

  6.6 機制保障

  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應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相近、相鄰區域生態環境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聯動機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的不同,生態環境、交通、應急、消防、水務、公安、規自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建立資訊通報、聯合應對、共訓共練、資源共用的應急聯動機制,穩妥處置各類事件。

  6.7 應急值守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完善日常值班與值守應急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並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資料及後勤等準備工作,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的全面、有效銜接,確保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現場處置工作順利實施。

  7 預案管理

  7.1 制訂與備案

  7.1.1 制修訂應急預案應在風險評估與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鼓勵採用典型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環境事件場景,分析應對流程和任務清單,評估資源能力需求,規範應對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

  7.1.2 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要以本預案為依據,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關部門預案,並向市應急委備案。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專項預案,抄送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各相關企事業單位按程式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各區應將備案企業有關資訊向鄉鎮(街道)進行資訊共用。

  7.1.3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位預案相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應急機構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主要風險或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應急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時,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7.2 應急演練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並根據演練經驗成果和存在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7.3 宣傳與培訓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市環境應急協調小組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8 附則與附件

  8.1 名詞術語

  (1)原生事件:最先發生並在蔓延或演化過程中引發其他事件的事件。本預案中由交通事故、生産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類型事件造成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將交通事故、生産安全事故等統稱為原生事件。

  (2)環境應急: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後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3)應急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至應急響應終止前,對污染物、污染物濃度、污染範圍及其動態變化進行的監測。

  (4)放射源的分類:

  Ⅰ類放射源:為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Ⅱ類放射源:為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Ⅲ類放射源:為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週也可致人死亡。

  Ⅳ類放射源:為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Ⅴ類放射源:為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8.2 預案説明

  8.2.1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2.2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5年修訂)>的通知》(京應急委發〔2016〕3號)同時廢止。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