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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4-18
  5. [成文日期] 2023-04-13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4-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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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2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內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明確參建各方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改善安全生産條件,根據工程建設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4月13日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內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明確參建各方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內無軌電動運輸車的進場、使用、充電、維修保養、停用、退場等活動及對運輸環境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運輸車是指由電力裝置驅動的僅用於施工現場內部無軌道路載運貨物的車輛。不包含上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行駛的車輛。

  本規定所稱運輸環境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內保障電動運輸車安全運輸的作業環境,包括運輸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安全標誌,安全防護設施,照明設施等。

  本規定所稱卸渣、卸料結構設施是指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現場內固定或搭設在暗挖初期支護結構上用於卸渣、卸料的操作平臺或溜槽結構。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內電動運輸車運輸的安全管理,組織督促監理、施工單位採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內電動運輸車的使用安全。

  建設單位應要求設計單位在進行軌道交通工程豎井、橫通道設計時考慮設置卸渣、卸料結構設施及運輸道路的需要,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産安全事故的發生。

  建設單位應定期不定期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履行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職責的行為進行檢查,對影響電動運輸車使用的安全重點內容進行抽查,發現問題督促責任單位立即處理(附件1)。

  第五條 監理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內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現場內電動運輸車的使用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內使用電動運輸車運輸的安全生産狀況每月應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專項檢查(附件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內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內使用電動運輸車運輸的安全管理負總責。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內使用電動運輸車運輸的安全生産狀況每週應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專項檢查(附件2),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組織整改。

  第七條 分包單位應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按規定使用施工現場內電動運輸車並做好車輛的維修保養。

第二章  電動運輸車進出場安全管理

  第八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電動運輸車應具有生産(製造)許可證、産品合格證等品質證明文件。整車標誌、外廓尺寸、行車制動性能等指標應符合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

  進入施工現場的電動運輸車為滿足安全生産需要進行的改造應符合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改造應由原廠家進行並出具改造品質證明文件。

  第九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電動運輸車提倡配備智慧設備,以提升車輛本身及充電控制裝置的安全性能和效率,改善其安全生産條件。

  電動運輸車宜配備智慧控制器,具備駕駛人員下車即斷電、非駕駛人員無法啟動等功能。

  電動運輸車充電控制裝置應具備短路、過載、漏電保護和電池充滿自動斷電等功能。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進場電動運輸車進行登記,建立臺賬,實施掛牌使用(附件3),做到定崗、定人、定責。

  電動運輸車進場時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查驗,合格後填寫機械設備進場報驗單(附件4)報監理單位組織建設、施工總承包、分包單位聯合查驗(附件5),經查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經驗收合格的電動運輸車嚴禁私自改裝。

  第十一條 電動運輸車發生車身嚴重銹蝕、變形、開裂,動力系統、制動系統、轉向系統、控制系統、行駛系統、傳動系統、照明及信號裝置、其他電氣設備和儀錶等損壞或失效時,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對於已被停止使用的電動運輸車,維修後,應報請監理單位重新組織聯合查驗。經查驗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查驗不合格,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及時組織退場。

第三章  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編制電動運輸車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充電、使用、運輸、卸料、維修保養、駕駛人員資格等內容,確保電動運輸車進場、使用、退場全過程安全受控。

  第十三條 電動運輸車駕駛人員宜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身體條件證明,經培訓和考試合格後方可駕駛電動運輸車。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依據管理制度審核駕駛人員資格,對審核合格的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專項培訓考核和試駕考試,確保其具備電動運輸車安全駕駛操作技能。

  分包單位應安排經施工總承包單位認可的人員駕駛車輛。

  第十四條 駕駛人員使用前應對車輛安全性能進行全面檢查(附件6),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維修。達到本規定第十一條停用標準的,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嚴禁車輛帶病運轉。

  駕駛人員應提前熟悉行駛路線、周邊路況和作業環境,在規定區域內駕駛電動運輸車。

  駕駛人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者過度疲勞的,不得駕駛電動運輸車。

  第十五條 電動運輸車嚴禁超載、偏載、超速、人貨混裝,嚴禁運輸危險貨物。

  電動運輸車嚴禁邊卸料邊行駛。卸料後應及時使車廂復位,不得在車廂傾斜狀態下行駛。

  第十六條 駕駛人員應將電動運輸車停在安全位置,嚴禁未停穩制動即進行裝卸。

  駕駛人員在電動運輸車臨時停放、裝載等待及停止使用後,應確保車輛斷電、操作柄置於零位、拔掉鑰匙,並採取有效的物理止擋措施。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指定安全可靠的場所用於電動運輸車的停放、充電,按照用電安全技術要求進行充電管理。

  分包單位應指定專人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指定場所停放電動運輸車,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為車輛充電,嚴禁在辦公生活區、臨建房屋內停放、充電,嚴禁過載充電、超時充電。

  電動運輸車充電過程中,分包單位應指定專人對充電場所周邊環境進行檢查,確保無易燃物、可燃物。

  第十八條 分包單位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對電動運輸車每週應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專項檢查,操作人員應認真及時做好電動運輸車保養維修工作。

  駕駛人員、維修人員每日應對電動運輸車進行保養。維修人員應及時對送修的車輛進行維修,並填寫《電動運輸車維保工作記錄》(附件7)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備案。

第四章  電動運輸車運輸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確保施工現場內運輸道路堅實、平整、暢通,並滿足安全坡度要求。

  第二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國家標準和規定要求在施工現場內的運輸道路上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安全標誌,安全防護設施,照明設施等,不得隨意破壞拆除,發現破損應及時修復。

  電動運輸車不得駛入施工升降機和卸料平臺內。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工程設置的卸渣、卸料結構設施應納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管理。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編制軌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結構設施專項施工方案,並提請設計單位對既有結構設施産生的附加荷載進行結構安全校核。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嚴格按設計文件、規範標準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調整修改。

  監理單位應將軌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結構設施納入軌道交通工程關鍵節點的條件核查內容。卸渣、卸料結構設施施工完成後,監理單位應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驗收(附件8),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施工現場內使用電動運輸車運輸實施安全監督工作,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履責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理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使用電動運輸車運輸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四條 電動運輸車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未嚴格按照建築業安全作業規程或者標準進行施工,造成事故隱患行為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理處罰:

  (一)電動運輸車人貨混裝。

  (二)電動運輸車臨時停放、裝載等待時,車輛未斷電或未採取有效的物理止擋措施。

  (三)使用不具備安全駕駛操作技能的人員駕駛電動運輸車。

  (四)未認真及時做好電動運輸車保養維修工作。

  (五)其他未嚴格按照建築業安全作業規程或者標準進行施工,造成事故隱患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軌道交通暗挖工程電動三輪車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7〕528號)和《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電動三輪車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9〕39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建設單位檢查記錄表

  2.施工企業及監理單位檢查記錄表

  3.電動運輸車使用銘牌

  4.電動運輸車進場報驗單

  5.電動運輸車進場查驗表

  6.電動運輸車使用前駕駛人員檢查記錄表

  7.電動運輸車維保工作記錄

  8.軌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結構設施驗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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