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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司法局
  4. [實施日期] 2023-06-30
  5. [成文日期] 2023-05-31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事業發〔202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6-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33期(總第813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字號:        

京人社事業發〔2023〕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平安辦,市屬各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北京市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5月31日  


北京市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司法部《關於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管人才,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立足服務全面依法治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遵循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成長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以科學、分類評價為核心,以激發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創新活力為目的,建立符合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培養造就政治堅定、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才隊伍,更好地滿足公共法律服務需求,為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從事公證或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

  三、主要內容

  (一)健全職稱體系

  1.完善專業類別。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專業類別分為公證員和司法鑒定人。公證員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司法鑒定人是指經本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2.健全職稱層級。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公證員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四級公證員、三級公證員、二級公證員、一級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初級司法鑒定人、中級司法鑒定人、副高級司法鑒定人、正高級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人職稱按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分為四個專業方向,分別為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其中,法醫類的職稱名稱為法醫師、主檢法醫師、副主任法醫師、主任法醫師。

  原司法鑒定人職稱與統一後的司法鑒定人職稱對應關係為:原助理工程師對應初級司法鑒定人,原工程師對應中級司法鑒定人,原高級工程師對應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原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教授級)對應正高級司法鑒定人。法醫類司法鑒定人職稱名稱不變。

  3.動態調整職稱專業設置。根據本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實際,動態調整本市公共法律服務系列職稱專業設置。對從業人員數量較大、評價需求穩定、發展良好的專業,持續穩定開展評價工作;對發展勢頭良好,評價需求旺盛的新興公共法律服務行業,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條件的適時增設為新的職稱專業;對未來評價需求縮減、從業人員減少的專業,及時調整或取消。

  4.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標準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堅決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愛崗敬業,科學公正,勤勉盡責。通過個人述職、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強對職業道德、從業操守等方面的評價,強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社會責任,對學術和執業不端行為實行“零容忍”。

  2.實行體現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評價標準。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實際,制定《北京市公證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件1)和《北京市司法鑒定人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件2)。充分體現公共法律服務職業特點,突出評價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專業能力、業績和貢獻。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傾向,分類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評價標準,引導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不斷更新知識,創新思路,提高專業素養,積極投身法治建設。對公證員重點考察其獨立承辦業務、理論和實務研究、指導業務開展、加強公證機構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辦理公證的品質,開拓新型公證業務,辦理重大、複雜、疑難公證法律事務,開展指導培訓,發表指導性業務案例等工作成果品質。對司法鑒定人重點評價其司法鑒定實務數量、解決疑難複雜司法鑒定案件、新技術新方法運用、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工作經驗和能力水準。

  3.推行代表作制度。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主要內容,結合實際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單,明確不同專業、不同層級職稱評審所考察的代表作類型,注重代表作的品質、貢獻和影響力。公證員參評職稱的代表作可包括理論文章、指導案例、創新業務等成果形式。司法鑒定人參評職稱的代表作可包括參與本專業領域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制定等。

  (三)暢通晉陞渠道

  1.推行職稱社會化評價。堅持“個人自主申報、行業統一評價、單位擇優聘任、政府指導監管”的社會化評價機制,滿足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新業態職稱評價要求。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通過評審取得北京市職稱證書,由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自主、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強化聘後考核管理,對不符合崗位要求、沒有履行崗位職責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降低聘用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2.建立職稱申報綠色通道。對在促進法治建設中作出重大貢獻,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適當放寬學歷、科研能力要求,重點考察工作業績。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和任職年限要求,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在公證機構改革中由行政編制轉為事業編制的公證員,可根據本人的學歷、資歷條件以及能力水準、工作業績等申報相應職稱,在原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或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時間可連續計算。

  3.促進職稱制度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推進職稱評審與公共法律服務人才繼續教育制度相銜接,創新和豐富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促進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更新知識,提升能力。各類公共法律服務機構應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才。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體制公共法律服務機構,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推薦符合條件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參加職稱評審。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聘用、考核、晉陞、待遇等有效結合。

  (四)優化評價機制

  1.優化職稱評價服務方式。通過採用評審、面試答辯等多種評價方式,不斷提高職稱評審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優化評審工作流程,進一步減少申報材料和證明事項,強化大數據應用,突出工作單位推薦意見。加快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實行網上申報、審核、繳費、評審、取證、查驗等一體化服務。

  2.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建設。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可按規定組建相應層級、專業的公共法律服務系列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規定的評審許可權內,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並確定相應職稱。職稱評審服務機構負責組建評審專家庫,納入全市職稱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使用。嚴格評審專家管理,建立動態調整考核機制,確保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3.加強評審監督。健全和完善職稱評審監督機制,堅持職稱評審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結果驗收和備案制度,加強對申報審核、評價標準、工作程式的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職稱評審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價工作,嚴格按照《北京市公證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北京市司法鑒定人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審核材料,規範答辯、評審工作程式,嚴肅職稱評價工作紀律。評審服務機構違反評審程式,不能保證評審品質的,將暫停其評審工作,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收回其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司法局負責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監督檢查和工作評估。相關職稱評審服務機構負責落實職稱改革政策、組織好本領域的職稱評審工作等。 

  (二)穩步推進改革。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涉及專業領域廣、覆蓋人員多、社會關注度高。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政策解讀,引導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積極支援和參與職稱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實施。

  附件:1.北京市公證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2.北京市司法鑒定人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附件1

北京市公證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申報公共法律服務系列公證員專業職稱人員,應當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依法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從事公證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依法、規範、誠信執業,完成本職工作任務,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勇於擔當,勤勉敬業,廉潔自律,作風端正。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四級公證員

  (一)基本條件:

  1.基本掌握公證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解答有關公證業務的詢問,辦理其他公證處委託調查的事項;

  3.能夠獨立承辦一般的公證業務。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

  2.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滿1年。

  二、三級公證員

  (一)基本條件:

  1.熟練掌握公證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夠準確理解、熟練運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較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熟悉辦證流程,能夠獨立承辦公證事項和事務;

  3.辦證程式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公證文書製作適用法律正確、結構嚴謹規範、表述準確,近3年內在品質檢查中無不合格卷;

  4.具有較豐富的公證管理經驗,能夠獨立負責某領域公證工作,在推動公證機構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貢獻。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滿2年;

  3.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滿5年。

  (三)取得助理級職稱以來,應在公證員專業領域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2項及以上:

  1.參與完成公證新業務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並被採納;

  2.參與制定並頒布實施的地市級以上行業規則;

  3.被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收錄的案例,被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評選為優秀案例、優秀卷宗、優秀文書、培訓會課程授課課件;

  4.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領域專業論文、論著等。

  三、二級公證員

  (一)基本條件:

  1.具有豐富、紮實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掌握與本專業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全面了解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研究、分析處理公證業務中重大疑難問題的學術理論水準,掌握國內外法學發展的現狀和趨勢,能夠應用專業理論知識解決新領域的公證業務;

  2.具有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辦理過一定數量的有較大影響的公證法律事務,具備組織和協調處理較為重大、複雜、疑難公證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

  3.辦證程式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公證文書製作適用法律正確、結構嚴謹規範、表述準確,近三年內在品質檢查中無不合格卷;

  4.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三級、四級公證員開展公證工作,具有豐富的公證管理工作經驗,在推動公證機構依法決策、依法運營、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滿2年;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滿7年;

  3.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取得中級職稱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滿5年;

  4.取得非公證員專業副高級職稱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滿3年。

  (三)取得中級職稱以來,應在公證員專業領域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3項及以上:

  1.獨立(或作為主要負責人、第一作者)完成公證新業務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立法修改建議並被採納;

  2.作為主要參與者制定並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規則;

  3.被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其他黨委政府部門評選為優秀案例、優秀卷宗、優秀文書、培訓會課程授課課件;

  4.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本領域專業論文、論著等。

  四、一級公證員

  (一)基本條件:

  1.具有系統、紮實的法學理論知識和公證業務知識,精通本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單位相關制度,掌握與本專業相關學科的知識,理論研究能力強,能正確運用法學理論剖析、解決重大疑難公證事項,具有組織領導公證事務理論、政策和實務重大課題研究和全面指導公證業務的能力;

  2.具有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和公證管理工作經驗,具有辦理重大、疑難公證事項的能力和經歷;

  3.能夠獨立負責某領域的公證員管理工作,能夠有效組織和協調處理重大、複雜、疑難公證法律事務,能夠辦理、指導開拓新興公證業務;

  4.辦證程式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公證文書製作適用法律正確、結構嚴謹規範、表述準確、邏輯性強,業務辦理品質良好,近5年內在品質檢查中無不合格卷;

  5.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二級、三級、四級公證員開展公證工作。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取得副高級職稱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非公證員專業正高級職稱後,從事執業公證員專業工作滿3年。

  (三)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應在公證員專業領域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3項及以上:

  1.獨立(或作為主要負責人、第一作者)完成公證新業務應用對策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政策建議、立法修改建議並被採納;

  2.作為主要參與者制定並頒布實施的全國性行業規則;

  3.被部級以上黨政機關評選為優秀案例、優秀卷宗、優秀文書、培訓會課程授課課件;

  4.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專業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本領域專業論文、論著等。


附件2

北京市司法鑒定人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申報公共法律服務系列司法鑒定人職稱人員,應當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依法在本市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從事司法鑒定專業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備相應崗位的專業技術能力和水準,完成本職工作任務,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恪守司法鑒定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科學公正,勤勉敬業,廉潔自律,作風端正。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級司法鑒定人、法醫師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基本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

  2.具備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基礎性工作,參與完成的司法鑒定業務符合品質要求。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以及上畢業後,從事司法鑒定專業工作滿1年;

  2.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司法鑒定專業工作滿3年。

  (三)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以來,應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鑒定人身份參與完成本專業領域的司法鑒定意見文書不少於10例(環境損害不少於3例)。

  二、中級司法鑒定人、主檢法醫師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了解本專業領域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承擔較複雜司法鑒定工作的能力,能夠準確理解、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範;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報告或發表論文,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司法鑒定專業工作滿1年;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司法鑒定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2年;

  3.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司法鑒定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4年;

  4.大學專科畢業後,取得初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鑒定相關工作滿4年。

  (三)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以來,應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鑒定人身份參與並出具一定數量本專業領域的司法鑒定意見文書,法醫類不少於80例,物證類和聲像資料不少於50例,環境損害不少於20例。

  (四)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以來,應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1項及以上:

  1.以司法鑒定人身份參與完成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獲省部級評選獎勵或典型案例入選省部級以上案例庫;

  2.以司法鑒定人身份參與承辦有重大影響的司法鑒定業務2件以上且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被審判機關採信;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並頒布實施的行業(省級及以上)技術標準、技術規範;

  4.作為主要發明人(排名前三)取得並獲授權的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軟體版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三)完成的科研成果轉化項目;

  5.主持或參與完成省部級司法鑒定本專業領域研究課題;

  6.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領域專業論文、論著。

  三、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副主任法醫師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蹤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動態的能力,能夠吸取最新科研成果應用於實際工作,是本專業的技術業務骨幹;

  2.具有豐富的司法鑒定工作經驗,能夠深刻理解和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範,業績突出,能夠主辦或承擔完成複雜疑難司法鑒定工作;

  3.有較強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承擔或參與較高水準的技術研究項目,獨立完成的較高水準研究報告或發表的較高學術價值論文或研製發佈的技術標準規範等技術成果獲得同行專家認可。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2年;

  2.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5年;

  3.大學專科畢業後,取得中級司法鑒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10年。

  (三)取得中級職稱以來,應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鑒定人身份參與並出具一定數量本專業領域的司法鑒定意見文書,法醫類不少於200例,物證類和聲像資料不少於150例,環境損害不少於50例。

  (四)取得中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2項及以上:

  1.以第一鑒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獲省部級評選獎勵(三等獎以上)或典型案例入選省部級以上案例庫;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並頒布實施的行業(省級及以上)技術標準、技術規範;

  3.作為主要發明人(排名前二)取得並獲授權的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軟體版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二)完成的科研成果轉化項目;

  4.主持或參與(限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級司法鑒定本專業領域研究課題;

  5.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領域論文、論著;

  6.編著出版的司法鑒定本專業學術專著。

  (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不受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限制,破格申報副高級司法鑒定人、副主任法醫師:

  1.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個人或項目主要完成人(限獲獎項目排名前三)或者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個人或項目第一完成人;

  2.獲得國家或本市司法鑒定領域榮譽稱號,在法治建設中作出重大貢獻,取得重大專業成就的。

  四、正高級司法鑒定人、主任法醫師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備全面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精通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前沿水準的能力,學術造詣深,學術影響力大,是本專業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2.具有豐富的司法鑒定工作經驗,能夠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範,有效地組織和處理本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的複雜疑難司法鑒定工作,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業績顯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的能力和經歷,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準、高影響力的代表性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和著作、技術標準規範。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取得副高級司法鑒定人職稱後,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5年;

  2.取得非司法鑒定人正高級職稱後,從事司法鑒定工作滿3年。

  (三)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應完成以下工作:

  以司法鑒定人或授權簽字人身份參與並出具一定數量本專業領域的司法鑒定意見文書,法醫類不少於200例;物證類和聲像資料不少於150例;環境損害不少於50例。

  (四)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業績成果條件3項及以上:

  1.以第一鑒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獲省部級評選獎勵(限一等獎)或典型案例入選省部級以上案例庫;

  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並頒布實施的行業(省級及以上)技術標準、技術規範;

  3.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並獲授權的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軟體版權,或者作為主要參與人(排名前二)完成的科研成果轉化項目;

  4.主持完成省部級司法鑒定本專業領域研究課題;

  5.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領域論文、論著;

  6.主編出版的司法鑒定本專業學術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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