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3〕2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綜合執法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三十二條和《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工作實際,現就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聽證標準規定如下:
各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産停業、責令停止執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前款中“較大數額罰款”,確定標準為擬對公民處以超過3000元的罰款,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5萬元的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執行。
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