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檢驗、檢疫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4-13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4-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辦理2023年度養犬年檢手續的通告

字號:        

  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為更好地開展養犬年檢工作,方便廣大養犬人辦理年檢手續,現將辦理2023年度養犬年檢手續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2023年度養犬年檢時間為5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凡2022年度辦理了養犬登記、年檢手續的養犬人(單位和個人),應于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持養犬登記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並繳納管理服務費。公安機關核實犬只符合養犬標準、證件正確無誤後辦理年檢手續,並在養犬登記證上加貼養犬年檢標誌。

  三、重點管理區內每只犬第一年繳納管理服務費1000元,以後每年年檢繳納500元。一般管理區內每只犬管理服務費的繳納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

  四、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隻犬,禁止飼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禁養品種和超過體高標準的犬。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犬,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五、養犬人住所地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原養犬登記證,到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六、養犬人將在一般管理區登記的犬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的養犬條件,並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飼養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同時補繳第一年管理服務費的差額部分。

  七、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自受讓之日起30日內,持原養犬登記證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八、養犬登記證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持繳納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憑證或個人身份證明到原養犬登記機關補辦新證後,再辦理年檢手續。

  九、犬死亡、失蹤或者養犬人放棄所飼養犬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養犬登出手續。養犬人未辦理養犬登出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十、首次養犬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辦證,並按規定繳納第一年管理服務費。

  十一、養犬人辦理登記、年檢手續後,應當及時攜犬到區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狂犬病免疫點對犬只免費接種狂犬病疫苗,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

  十二、對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未按期辦理年檢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養犬登記和年檢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2023年4月13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