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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3-28
  5. [成文日期] 2023-03-26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發〔202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3-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5期(總第805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獎勵支援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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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發〔2023〕9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各街道,通州區、大興區各相關鎮:

  現將《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獎勵支援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3月26日  


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獎勵支援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亦莊新城創新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暫行)》,多維度、多方式鼓勵、引導亦莊新城科技孵化行業向專業化、精準化、國際化方向發展,助力建設標桿孵化器,結合亦莊新城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通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認定的創新孵化載體,包括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二章 支援措施

  第三條 創新孵化載體對擬入孵企業審核後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及其他準入、準營手續。為在孵企業設立市場監管、稅務、人力社保、環保等政務服務綠色通道,授權創新孵化載體為來京創業的外籍人才申辦來華工作許可。

  第四條 按照以下標準為創新孵化載體提供運營支援,降低運營成本:

  (一)經認定後的創新孵化載體,按照全年房租總額的50%予以運營支援,支援年限不超過3年。

  (二)單個眾創空間運營支援面積標準為500平方米,單個孵化器運營支援面積標準為2000平方米,超出面積不予計算。

  (三)租賃場地開展孵化工作的,産業用地(類)項目支援單價不超過3元/天/平方米,商業服務業用地項目支援單價不超過5元/天/平方米。産權方使用自有場地開展孵化工作的,産業用地(類)項目支援單價標準為3元/天/平方米,商業服務業用地項目支援單價標準為5元/天/平方米。

  第五條 鼓勵創新孵化載體提檔升級。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級、市級備案的眾創空間,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獎勵補助;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級、市級認定的孵化器,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補助;對於上一年度獲得中關村標桿型孵化器支援的,引領類、培育類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補助;逐級獲得資質認定、備案或支援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六條 綜合評價為“合格”的給予運營獎勵,獎勵額度按照上一年度房租總額的25%計算,自第一次綜合評價完成日起,獎勵年限不超過3年;單個眾創空間運營獎勵面積標準為500平方米,單個孵化器運營獎勵面積標準為2000平方米,超出面積不予計算;租賃場地開展孵化工作的,産業用地(類)項目獎勵單價不超過3元/天/平方米,商業服務業用地項目獎勵單價不超過5元/天/平方米;産權方使用自有場地開展孵化工作的,産業用地(類)項目獎勵單價標準為3元/天/平方米,商業服務業用地項目獎勵單價標準為5元/天/平方米。

  第七條 綜合評價為“優秀”的,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支援:

  (一)載體運營獎勵。獎勵額度按照上一年度房租總額的50%計算,自第一次綜合評價完成日起,獎勵年限不超過3年;單個眾創空間運營獎勵面積標準為500平方米,單個孵化器運營獎勵面積標準為2000平方米,超出面積不予計算;租賃場地開展孵化工作的,産業用地(類)項目獎勵單價不超過3元/天/平方米,商業服務業用地項目獎勵單價不超過5元/天/平方米;産權方使用自有場地開展孵化工作的,産業用地(類)項目獎勵單價標準為3元/天/平方米,商業服務業用地項目獎勵單價標準為5元/天/平方米。

  (二)基金合作支援。對於符合條件的創新孵化載體,由經開區管委會按照經開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辦法進行支援。

  (三)共性技術平臺支援。鼓勵孵化器為相關領域硬科技創業項目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專業化的技術熟化和産品試製服務,確保硬科技創業企業“即駐即用”和輕資産運營。對上一年度平臺設備購置費及設備相關的軟體升級、維護維修等金額的30%給予支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專業孵化活動支援。鼓勵創新孵化載體開展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對上一年度活動投入經費的30%給予支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五)孵化人才隊伍支援。針對有經驗的硬科技投資人、資深産業服務專家、具有成功轉化經驗的科學家、業界知名産品經理、優秀連續創業者等參與孵化服務工作,或者知名企業家、投資家、科學家、産業服務專家等投身創業輔導擔任創新孵化載體創業導師的,優先納入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科稱“經開區”)人才支援計劃並在人才落戶居留、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人才政策方面予以支援。具體參照《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援高精尖産業人才創新創業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科技創新局負責受理創新孵化載體相關支援措施的落實,依照“定期受理,集中審核,統一撥付”的原則辦理。

  第九條 創新孵化載體應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資金用途,將支援資金用於創新孵化載體建設和在孵企業的項目支援。

  第十條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創新孵化載體認定資質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創新孵化載體資格,將申請單位和責任人員列入經開區信用平臺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2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區級認定及市級、國家級眾創空間、孵化器相關認定獎勵,並全額返還之前所享受的支援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對科技含量高、投資總量大、産業關聯度高、對經開區産業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或能為經開區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項目,經過經開區管委會研究後按照“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等給予特殊扶持的,不再重復享受本實施細則中的同類條款。

  第十二條 獎勵、扶持內容與區內其他政策重合時,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援。同一事項享受過市級、國家級等其他政策支援的,除中關村標桿孵化器政策支援及其他特殊約定外,不予重復支援。

  第十三條 對於認定前已獲得中關村標桿型孵化器項目支援的創新孵化載體,獎勵按照第五條標准予以補足。

  第十四條 獎勵、扶持的涉稅支出由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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