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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3-13
  5. [成文日期] 2023-03-13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發〔2023〕60號
  7. [廢止日期] 2028-03-13
  8. [發佈日期] 2023-03-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8期(總第808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關於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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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發〔2023〕60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各相關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參與我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組織編制了《北京市關於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經報請市政府批准同意,現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3年3月13日  


北京市關於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實施意見

  生態保護修復是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促進自然生態系統品質整體改善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市在生態治理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生態環境持續向好,但面對高品質發展的要求,生態保護修復的任務依然艱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促進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加快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堅持生態優先、節約優先、保護優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以自然修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進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和《北京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2021年-2035年)》為引領,在減量發展背景下,堅持規劃引領、科學施策,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激發市場活力,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修復、促進生態産品價值轉化、以高水準保護推動高品質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

  二、重點領域

  重點聚焦生態涵養區內、自然保護地外需人工修復的區域內受損、退化、功能下降的自然生態系統、歷史遺留礦山和拆違騰退用地,鼓勵和支援社會資本統籌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修復治理。發展生態旅遊、都市農業、休閒康養、自然教育、林下經濟等生態産業,推動生態修復、産業發展和生態産品價值實現一體規劃、一體實施、一體見效。

  三、實施程式

  各區以《北京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2021年-2035年)》為統領,結合實際,積極探索靈活高效的工作程式,充分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積極性,組織開展本區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年度實施情況納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規劃實施體檢、評估。一般可採取如下程式:

  (一)規劃引領,科學設立項目

  堅持規劃引領、問題導向,各區政府作為責任主體,依據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修復規劃等要求,制定年度生態保護修復計劃,設立並統籌實施本區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任務和項目。

  (二)方案先行,合理制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

  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項目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明確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的任務目標、參與方式、工程措施、投資概算、支援政策、自然資源資産配置(其中礦産資源僅限于因項目需要採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及後續産業發展要求、生態保護修復效果評估等主要內容,合理提供生態産品,總體平衡資金投入,涉及相關主體利益的,應當協商一致。

  (三)公開競爭,引入生態保護修復主體

  各區政府或其授權部門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生態保護修復主體暨自然資源資産使用權人,並簽訂生態保護修復協議等自然資源資産配置協議,明確修復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修復項目驗收合格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包含相應的自然資源資産配置方案)、各類指標轉讓及支援政策等應向社會公開。

  (四)規範市場,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産品交易

  探索建立自然資源資産與生態保護修復産品的交易渠道,公開發佈産品交易規則、企業信用評級等資訊,依託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規範開展市場化交易。

  (五)品質控制,加強項目實施監管驗收

  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項目實施的全程監管,確保社會投資主體嚴格按照項目所屬行業管理規範、技術要求、工程標準、施工工藝等實施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及時糾正項目實施中不科學、不規範或影響生態環境安全的問題,切實做到責任明確、監管到位;按照“誰立項、誰驗收”原則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六)效果導向,開展綜合效益評估和信用評價

  各區政府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進行效益評價,對社會資本投資主體進行信用等級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納入社會誠信體系,作為政府確定社會資本主體資格和項目收益的依據。需由政府出資的項目要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四、支援政策

  (一)規劃引領

  各區政府應將生態保護修復和相關産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編制,按照市級生態保護修復規劃的部署和要求,明確和落實主要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的佈局、規模和用地,為其他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合理預留必要的各類空間用地。

  (二)空間置換

  項目範圍內涉及零散耕地(166萬畝耕地保有量之外)、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需要空間置換和佈局優化的,在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品質不下降、水域空間不縮減、生態保護紅線性質不改變、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納入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一併依法審批。經評定符合條件的新增耕地,空間置換後剩餘的部分,納入區級耕地儲備庫,用於佔補平衡和進出平衡。

  (三)産權激勵

  在修復區域內,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的前提下,可優先用於旅遊、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相關産業發展。研究探索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參與北京市碳排放交易,拓寬生態保護修復主體收益渠道。

  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完成礦山修復後的土地上發展旅遊産業的,建設觀光臺、棧道等規劃為非建設用地的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在符合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空間管控要求,不佔用耕地、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不影響河道行洪和湖庫蓄水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照現用途管理。

  (四)資源綜合利用

  按照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對於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産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産生的淤泥、泥沙,以及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允許社會資本主體無償用於本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如有剩餘的,報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各區政府依託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並保障社會資本主體合理收益。

  (五)財政金融支援

  各級政府要加大生態修復領域引導資金的投入,發揮財政資金的撬動作用,激勵社會資本投入。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支援金融機構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推動發展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業務,充分發揮金融支援作用。鼓勵社會資本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形式,參與重大流域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統籌利用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貸款貼息政策,支援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發展生態産業。

  五、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政策協同,完善配套措施,細化操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規範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管理、投資收益分配等制度,確保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順利開展。

  (二)強化示範引領

  支援中央企業、國有企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開展試點示範。鼓勵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理論和方法前沿研究,構建産學研用相結合的良性發展機制。

  (三)優化監管服務

  加強督察和執法,全程全面依法監管,嚴格規範行為。健全政府部門、社會資本、公眾群眾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探索建立生態保護修復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累積制度,嚴禁打擦邊球或借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行開發之實。

  本文件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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