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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12-01
  5. [成文日期] 2022-11-17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發〔2022〕4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1-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期(總第782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強化農村勞動力就業管理服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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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發〔2022〕42號

各涉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深化就業領域“放管服”改革,規範本市農村勞動力就業管理,不斷提升就業服務能力和水準,推動農村勞動力實現就業參保,現就強化農村勞動力就業管理服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數據支援和需求摸查

  (一)調整優化農村勞動力就業參保數據平臺。以本市農業戶籍人口資訊為基礎,通過共用在校學生、勞動能力鑒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等數據,明確農村勞動力範圍。綜合農村勞動力就業參保狀況、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等,確定就業參保工作重點幫扶對象,為促進農村勞動力就業參保提供數據支援。

  (二)開展就業需求摸查。以未就業參保農村勞動力為重點,通過電話溝通、實地走訪等方式,開展就業需求摸查,詳細了解掌握未就業參保農村勞動力基本資訊、失業原因、技能水準、就業參保意願等。農村勞動力就業狀態發生變化的,指導其及時辦理相關登記。

  二、精簡優化登記手續

  (一)拓寬辦理渠道。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提供個人求職或轉移就業資訊,通過戶籍地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線上途徑(包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北京人社”APP、“北京人社”微信公眾號)辦理求職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辦理結果當面或通過短信方式告知個人。有轉移就業意願的農村勞動力辦理求職登記或轉移就業登記時,不再提交低保、殘疾、學歷、職業資格、就業失業證明等材料。

  (二)簡化辦事環節。農村勞動力被用人單位招用且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的,轉移就業登記與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合併辦理,轉移就業登記資訊以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資訊為準,無需單獨辦理轉移就業登記。農村勞動力對合併辦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戶籍地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復核申請。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做好復核工作,並及時將復核結果告知個人。

  (三)推廣社會保障卡應用。將社會保障卡作為農村勞動力辦理求職登記、轉移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各項促進就業政策的主要憑證,逐步取消《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已發放的《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繼續有效。農村勞動力未持有社會保障卡或確需《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的,可到戶籍地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線上途徑申領電子證件或列印轉移就業登記記錄。

  三、加強公共就業及後續跟蹤服務

  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加強對本市農村勞動力的動態跟蹤管理,提供精細化公共就業服務,全程記錄服務頻次、服務效果、政策落實等情況。

  (一)對未實現就業參保的農村勞動力,根據個人需求,主動提供政策法規諮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推介就業創業政策和職業培訓項目,開展求職技巧指導,精準匹配崗位資訊並回訪求職結果。

  (二)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給予優先和重點幫扶,開展一對一就業援助,跟蹤解決就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幫助其儘快實現就業參保。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可按規定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托底安置。

  (三)對已實現就業參保的農村勞動力,做好就業後的定期跟蹤服務,重點掌握農村勞動力就業動態,加強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宣傳,提高農村勞動力就業的穩定性。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規範農村勞動力就業管理服務,是推進農村勞動力就業參保的重要舉措,各涉農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結合區域實際,圍繞農村勞動力就業參保需求不均衡、重點幫扶對象轉移就業難度大等突出問題,加強宣傳引導,分類施策,精準幫扶,提高工作實效性。

  (二)關注重點。各涉農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加大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力度,統籌推進未就業參保農村勞動力的需求摸排、服務提供、崗位推薦、政策落實等工作,每年年底前普遍開展一次農村勞動力就業參保意願摸排。同時,根據區域實際情況,研究出臺有針對性的幫扶政策措施,確保農村勞動力就業參保工作穩步推進。

  (三)強化協同。各涉農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及時落實文件規定,加強對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督促指導和業務培訓,幫助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遇有特殊情況,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饋。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執行。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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