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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8-30
  5. [成文日期] 2022-08-29
  6. [發文字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8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8-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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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82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29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市場主體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經營範圍規範目錄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申報經營範圍。

  二、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場主體超經營範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處罰。有關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範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三、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限度尊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自主權。

  四、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或者土地一級開發階段應當同步開展環境、水、交通等區域評估,不再對區域內市場主體的建設項目單獨提出評估要求。

  五、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本市建立工程建設領域“風險+信用”監管體系,根據風險等級、信用等級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監管規則,實行差別化管理。

  對社會投資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聯合驗收和不動産登記可以合併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産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對其他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推行並聯辦理、限時辦結。

  六、第四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本市依據國務院授權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者縮小審查範圍,在勘察設計品質監管中實施告知承諾制,推動“雙隨機、一公開”聯合監管和信用監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模式。

  七、第四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推行不動産登記與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服務事項變更聯動辦理。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優化報裝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探索報裝單一窗口,增強報裝協同性。

  八、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有關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銷售(買賣)合同、抵押合同、完稅憑證、不動産登記簿冊、法律文書等資料中記載不動産單元代碼,並與不動産交易、稅款徵收、確權登記、市政公用設施服務、司法裁決等業務實現一碼關聯,為開展共用查詢追溯提供便利。

  九、第五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探索構建以“風險+信用”為基礎、“分級分類+協同”為關鍵、“科技+共治”為驅動的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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