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2-06-29
  5. [成文日期] 2022-06-29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畢發〔2022〕20號
  7. [廢止日期] 2022-12-31
  8. [發佈日期] 2022-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0期(總第762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用人單位招用畢業年度本市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擴崗補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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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畢發〔2022〕2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北京市統籌疫情防控和穩定經濟增長的實施方案》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對用人單位招用畢業年度本市高校畢業生,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擴崗補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社會團體、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經濟合作社、農村經濟聯合社、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畢業年度本市高校畢業生是指2022年畢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的本市生源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

  (二)申請條件

  用人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2022年12月31日前與畢業生依法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申請時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2.參加本市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申請時畢業生應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至少1個月;

  3.未被列入違法失信單位名單。

  (三)補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按每招用1名畢業生補助1500元的標準申請享受一次性擴崗補助。

  (四)資金來源

  一次性擴崗補助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五)資金使用

  一次性擴崗補助資金由用人單位自行安排。

  (六)其他説明

  用人單位申請一次性擴崗補助,不影響申請或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用人單位已通過招用畢業生享受一次性擴崗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不得再通過該畢業生申請一次性擴崗補助。

  享受社會保險緩繳的企業在申請一次性擴崗補助時,不受第2個申請條件影響,享受社會保險緩繳政策期滿後應及時補繳。

  二、申請和審批

  (一)用人單位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于畢業生繳納社會保險費次月起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rsj.beijing.gov.cn)向註冊或經營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填寫相關資訊。不具備線上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向註冊(登記)或經營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通過行業代辦參保的用人單位可向註冊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申請資訊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並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申請資訊不完整或有誤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應補正的內容。

  (三)審核合格的,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rsj.beijing.gov.cn)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無異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月20日前匯總生成一次性擴崗補助用款計劃,併入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用款計劃並報市財政局。

  (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次月接到市財政局撥付的補助資金後,將資金撥付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接到補助資金後,應于當月中旬將補助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銀行賬戶。

  三、監督和管理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一次性擴崗補助政策的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轄區內的補助申請受理、審核、資金撥付及日常監督檢查。

  (二)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採取大數據比對、按比例抽查、委託第三方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監管核查,開展實地核實。

  (三)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應對所提交資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並按要求配合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開展核查工作。用人單位或畢業生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取消享受資格,追回資金,同時將違法違規行為資訊記入用人單位及個人信用資訊系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四)市區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工作人員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四、其他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政策執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申請有效期截至2023年2月1日。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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