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6-10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6-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加快落實承租非國有房屋科技型孵化器房租減免補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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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區政府:

  為加快推動《北京市統籌疫情防控和穩定經濟增長的實施方案》(京政發〔2022〕23號)第4條政策落實(以下簡稱該政策),及時、有力支援科技型孵化器以及入駐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穩定發展,現將具體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該政策的補貼對象為在京註冊或在京納稅、承租本市非國有房屋、已為註冊在孵化器內且實際租用孵化場地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中小微企業)減免2022年內房租的科技型孵化器。科技型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範圍包括國家、北京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認定(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海外人才創業園,以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各區(以下簡稱各區)認定(備案)的科技型孵化載體。中小微企業範圍可參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方網站小微企業名錄,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於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劃型標準的相關材料予以認定。

  二、補貼標準

  承租非國有房屋的孵化器採取免收、退還等方式,為中小微企業減免2022年內房租的,給予孵化器資金補貼支援。孵化場地位於2022年本市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區的孵化器,根據孵化器與每個承租方簽訂的房租減免協議所約定的減免時長和金額,按照實際減免的不超過6個月(含)的房屋租金,給予孵化器50%補貼;其他區孵化器按照實際減免的不超過3個月(含)的房屋租金,給予孵化器50%補貼。其中,承租方2022年內實際租期不滿一年的,根據實際租期按比例(實際承租天數/365天)確定補貼時長上限。

  孵化器已享受區級同等強度房租補貼政策的,不再重復支援;已享受區級房租補貼但補貼比例不足50%的,對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三、工作流程

  (一)告知

  各區應當及時將補貼政策、操作流程、材料要求、聯繫方式等資訊進行公告,做好告知動員工作。

  (二)受理

  符合條件的孵化器參照《承租非國有房屋科技型孵化器房租減免補貼操作指引》(附件1)和所在區要求準備材料,于即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含),向其孵化場地所在區的區級受理部門遞交材料。孵化器對所遞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各區對所受理孵化器的資格、材料等進行審核,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核查,確定擬補助孵化器名單和補貼金額。審核和核查重點可參照附件1執行或由各區進一步細化。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會同市財政局將抽取部分孵化器材料進行檢查。

  (三)補貼

  各區應于7月20日前履行完相關決策程式,按照孵化器減免中小微企業租金總額的50%,及時足額向相關孵化器撥付補助資金,並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財政局報告工作開展情況並報送獲得補貼孵化器名單及補貼金額,做好相關材料存檔。由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向各區撥付市級承擔部分的補貼資金。

  四、工作要求

  一是明確責任分工。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區政府是落實孵化器租金減免補貼工作的實施主體,應抓緊推動政策落實,做好宣傳動員、材料受理、審核核查、資金撥付等工作,強化資金預算保障,確保政策應享盡享和儘快惠及孵化器及中小微企業。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財政局做好督促指導和市級資金保障。

  二是加快推進落實。各區應儘快梳理本區相關孵化器情況,明確區內責任部門,優化工作程式,主動公開聯繫方式、工作流程、申報材料要求、受理渠道等資訊,認真做好政策解答,加快工作進度,加強督促檢查。各區應于每週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報送《承租非國有房屋科技型孵化器租金減免補貼工作進展情況表》(附件2)。

  三是依法合規操作。各區在租金減免工作中要加強監督檢查,強化業務培訓,把好審核關,及時足額給予符合條件的孵化器支援,堅決防範騙取套取補貼資金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適時開展抽查督導,發現弄虛作假的,堅決追回補貼資金。

  特此通知。

  附件:1.承租非國有房屋科技型孵化器房租減免補貼操作指引

     2.承租非國有房屋科技型孵化器租金減免補貼工作進展情況表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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