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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5-19
  5. [成文日期] 2022-05-19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22〕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5-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7期(總第759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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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發〔2022〕3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進一步加強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認定、管理和績效評價,推動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更好促進我市中小企業高品質發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19日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要求,加快推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一批佈局合理、特色鮮明、管理規範、帶動效應突出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促進我市中小企業高品質發展,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指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運營管理,集聚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空間場所和支撐服務的載體。示範基地應具有産業領域聚焦、商業模式清晰、基礎設施完善、配套服務專業、服務業績良好、示範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本市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硬科技孵化器、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生創業園、大學科技園,産業聚集區、中關村示範園區內面向小微企業和創業者的聚集區,行業龍頭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和創業者的創業創新空間等載體均可申報。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示範基地的認定、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示範基地的申報認定和績效評價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示範基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一般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地在本市,成立時間兩年以上,具有滾動孵化小型、微型企業成長的功能。

  (二)經營狀況良好,管理規範。單位或法定代表人誠信守法,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未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無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三)基地建設立項手續完備,符合本市産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具有明確的發展方向、産業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基地建築總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基地內軟硬體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完善,公共服務空間不少於500平方米。

  (五)基地入駐本市小型、微型企業原則上不少於60家,且其中兩個主導産業的企業集聚度企業集聚度指基地內屬於主導産業的入駐企業家數與入駐企業總數之比。不低於60%。對聚集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積體電路、智慧網聯汽車、智慧製造等“高精尖”領域製造業企業的基地,入駐本市小型、微型企業原則上不少於40家,且其中兩個主導産業的企業集聚度不低於80%。

  (六)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運營管理規範,有明確的戰略規劃、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服務流程、明晰的服務台賬以及明確的收費標準和服務品質監督保證措施。

  (八)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為小微企業服務的人員中,本科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8人。

  (九)入駐小微企業用戶滿意度不低於90%,且為入駐企業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費服務。

  (十)建有企業服務站,配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服務設備、明確崗位設置的服務工作人員、完備的工作指南和制度流程,統籌調配服務資源,為入駐企業提供各類對接服務。

  第七條 示範基地至少應具備以下服務功能中的三項:

  (一)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具備提供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專家輔導能力,輔導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業模式梳理、股權結構診斷、商業計劃書撰寫、項目路演等。

  (二)創新支援。具有知識産權服務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發項目和資本等多方對接,為入駐企業提供技術、産品、服務和模式創新等服務。

  (三)資訊服務。有信息化服務系統,能夠應用網際網路、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手段為入駐企業提供辦公、研發、設計、管理、製造、行銷、融資等方面的資訊查詢和應用服務。

  (四)投融資服務。聯合金融機構為入駐企業提供融資資訊諮詢、培訓、擔保、租賃、投融資對接和上市輔導等金融服務;通過自有資金或引入外部資金對入駐企業開展投資業務。

  (五)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為大學畢業生提供見習崗位。

  (六)管理諮詢。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管理諮詢服務以及技術諮詢服務。

  (七)專業諮詢。提供法律諮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審計、評估、節能環保、安全生産等專業諮詢服務。

  (八)産業鏈服務。為企業對接上下游資源,提供産業鏈協同配套和供應鏈管理等服務。具有與産業方向一致的廠房、實驗室、技術平臺等配套設施,為企業提供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專業化服務。

  以上服務能力要求包括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八條 鼓勵具備下列特徵的基地發展:

  (一)重點培育科技型、創新型等高成長小微企業的基地。

  (二)與科研院所、行業領軍或知名企業、創投機構合作,為入駐企業提供技術創新、場景應用和投融資服務的基地。

  (三)立足首都戰略功能定位,聚焦“高精尖”産業領域面向小微企業提供專業化、定制化和産業鏈服務。

  (四)數字化水準高,基本達到物業服務智慧化、運營管理智慧化、資訊收集分析數字化的基地。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九條 示範基地的申報認定遵循公開徵集、自願申報原則。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原則上每年發佈申報通知,申請單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示範基地認定評價工作。對達到認定標準的,通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佈公告,授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稱號。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經認定的示範基地原則上應每年參加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的績效評價和星級評定。未按要求參加的,視同為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撤銷已授予的示範基地稱號。績效評價結果一般的,保留其示範基地稱號,不予資金支援。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分級分檔給予資金獎勵,對其為提升服務小微企業能力而發生的建設項目予以優先支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已授予的示範基地稱號,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在申請認定和績效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二)單位或法定代表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

  (三)單位或法定代表人存在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示範基地應積極與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協同服務,接受其業務指導,按期報送運營管理、服務企業、活動組織等相關數據及資訊。

  第十七條 示範基地遇有名稱、地址、主營業務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發生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視情況作出示範基地變更或撤銷的處理決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評價管理辦法》(京經信發〔2019〕52號)同時廢止。已認定示範基地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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