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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5-19
  5. [成文日期] 2022-05-19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22〕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5-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7期(總第759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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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發〔2022〕3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認定、管理和績效評價,推動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更好促進我市中小企業高品質發展,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19日  


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要求,加快推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一批管理規範、特色鮮明、專業化服務水準高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高品質發展,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以下簡稱“示範平臺”)一般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具有服務開放、資源共用等特徵,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綜合諮詢、創業輔導、技術創新、數字化應用、人力資源、融資促進等專業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機構。

  第三條 示範平臺應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開放性,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面向産業,服務企業,資源共用,注重實效”的原則運作,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品質,積極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發展做好服務。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示範平臺的認定、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示範平臺的申報認定和績效評價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示範平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一般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在本市且成立時間兩年以上,資産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單位或法定代表人誠信守法,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未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無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三)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聲譽和品牌影響力,服務中小企業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年服務京津冀中小企業的數量原則上不少於100家。對聚焦“高精尖”産業領域在小試中試、概念驗證、智慧製造等生産製造環節提供服務的平臺,服務企業的數量要求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少於50家。

  (四)有固定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專業服務機構5家以上。

  (五)具備信息化服務系統,具有資訊展示、查詢功能;能夠綜合應用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基本達到運營管理智慧化、資訊收集分析數字化。

  (六)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品質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服務目標。

  (七)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中,本科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8人。

  (八)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營業收入佔比不低於50%,且面向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費服務。

  (九)服務對象滿意度不低於90%。

  由機關事業單位、社團法人主辦,服務業績突出、示範帶動作用明顯的平臺,上述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七條 示範平臺應至少具備以下服務功能中的一項。

  (一)綜合諮詢服務。提供政策解讀、品質標準、物流管理、商務合作、國際交流、財稅金融、市場開拓、管理諮詢、法務審計、産業對接等綜合諮詢服務及其他專業資訊諮詢服務。

  (二)創業輔導服務。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場地、項目策劃、商務代理、投融資顧問等創業服務,以及戰略規劃、人力資源、人才培訓、工商財稅、企業管理模式、商業模式創新等輔導服務。

  (三)技術創新服務。具有組織創新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為中小企業開放專業儀器設備;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品質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技術對接、知識産權、創新資源共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及推廣等服務。

  (四)數字化應用服務。圍繞研發設計、生産製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提供系統服務、數控設備、工業網際網路平臺以及網站建設、軟體開發、資訊安全、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上雲用雲等數字化和智慧化服務,提高企業生産經營效率。

  (五)人力資源服務。圍繞提升企業管理水準,提供人力資源規劃、諮詢服務,以及人才招聘、引進輸送和培訓服務。

  (六)融資促進服務。提供金融産品、投融資資訊、融資策劃、融資撮合、融資擔保、上市服務、信用徵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八條 鼓勵具備下列特徵的平臺發展:

  (一)立足本市企業,面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産業發展方向的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産業領域包括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積體電路、智慧網聯汽車、智慧製造與裝備、綠色能源、節能環保、數字經濟、區塊鏈與先進計算、科技服務、智慧城市、資訊消費等高精尖産業和未來前沿産業。

  (二)圍繞科技型、創新型等高成長中小企業的共性或迫切需求,提供定制化、特色化和高品質的産品或服務。

  (三)服務範圍輻射京津冀地區,組織開展跨區域合作,能夠有效整合創新和服務資源,助力京津冀産業協同發展。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九條 示範平臺的申報認定遵循公開徵集、自願申報原則。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原則上每年發佈示範平臺申報通知,申請單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示範平臺申請認定評價工作。對達到認定標準的,通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對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佈公告,授予“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稱號。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示範平臺實行動態管理,經認定的示範平臺應按要求參加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的年度績效評價和星級評定。未按要求參加的,視同為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撤銷已授予的示範平臺稱號。績效評價結果一般的,保留其示範平臺稱號,不予資金支援。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分級分檔給予資金獎勵,對其為提升服務中小企業能力而發生的建設項目予以優先支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已授予的示範平臺稱號,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在申請認定和績效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二)單位或法定代表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

  (三)單位或法定代表人存在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示範平臺應積極與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協同服務,接受其業務指導,按期報送運營管理、服務企業、活動組織等相關數據及資訊。

  第十七條 示範平臺遇有名稱、地址、主營業務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發生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視情況作出示範平臺變更或撤銷的處理決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評價管理辦法》(京經信發〔2019〕51號)同時廢止。已認定示範平臺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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