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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昌平區發展改革委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5-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昌平區屬監管企業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2022年國有房屋租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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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市國資委等7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國資發〔2022〕5號)和區政府相關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實施主體

  本次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的實施主體為昌平區國資委監管的區屬企業(以下簡稱“昌平區屬監管企業”)

  二、減免對象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享受減免:

  1.2022年內承租昌平區屬監管企業京內國有房屋;

  2.所從事行業分類為服務業;

  3.在京註冊或在京納稅。

  三、減免標準

  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區的國有房屋,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減免2022年6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3個月租金。減免工作應在上半年基本完成;《關於減免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國資發〔2022〕5號)發佈後新增中高風險地區需要補充減免至6個月的,自列為中高風險地區起2個月內完成。承租方2022年內實際租期不滿一年的,根據實際租期按比例享受減免。租賃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賃雙方協商約定。

  四、減免方式

  出租方在減租期內可採取以下方式為符合條件的承租方減免租金:

  1.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直接予以免收。

  2.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從合同期內尚未支付的租金中抵扣;尚未支付部分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還的,可由出租方直接退還。

  3.經雙方協商一致,出租方也可按照減免標準採取免費延長合同租期等方式實施減免。

  4.對於存在轉租情形的房屋,如最終承租方屬於減免對象的,則轉租方不享受減免,並應將國有單位減免的租金全部落實到最終承租方。轉租方無故截留減免租金或拒不配合減免工作的,國有房屋出租單位可在減免協議中約定採取將其列入國有房屋租賃“黑名單”、對其行為予以曝光或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等方式處理。

  五、減免流程

  1.資格查詢。承租方可參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小微企業名錄(http://xwqy.gsxt.gov.cn/)初步查詢是否屬於小微企業,尚未納入名錄的,可對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確認。服務業可對照《三次産業劃分規定》確認(上述文件見附錄)。

  2.提交申請。符合條件的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減免申請,提供相關材料,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體需提供以下材料(加蓋公章):

  (1)國有房屋租金減免申請表;

  (2)營業執照和租賃合同複印件;

  (3)小微企業需另外提供小微企業名錄查詢結果複印件(加蓋公章),無法提供查詢結果的,可與出租方商定其他便捷高效的認定方式。

  3.受理申請。昌平區屬監管企業應及時受理減租申請,對承租方的減免資格及減免標準進行審核,于10個工作日內告知承租方初步審核結果。對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承租戶,及時告知並做好政策解釋。

  4.實施減免。昌平區屬監管企業履行相關程式後,與符合條件的承租方簽訂減免協議,並根據約定減免租金。對於涉及轉租情形的,國有房屋出租單位可與轉租方、最終承租方共同簽訂減免協議,並在協議中約定由轉租方將所減免租金全部減免至最終承租方。

  六、政策諮詢

  昌平區屬監管企業是落實租金減免工作的實施主體,符合條件的承租方可向其諮詢相關政策及流程,也可向昌平區國資委相關部門諮詢。

  區國資委諮詢電話:69702606。

  七、附錄

  1.國有房屋租金減免申請表(參考模板)

  2.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引自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3.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引自銀發〔2015〕309號)

  4.三次産業劃分規定(引自國統設管函〔201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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