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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5-05
  5. [成文日期] 2022-05-05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發〔2022〕5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5-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38期(總第770期)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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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發〔2022〕53號

市各有關單位、各相關區農業農村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發展、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的決策部署和市委農辦等10部門《關於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的實施方案》(京農組辦發〔2020〕3號)的精神,進一步規範北京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管理工作,經市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研究,現將《北京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5月5日  


北京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示範合作社建設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為進一步規範本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的指導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以下簡稱“市級示範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成立,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北京市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評定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市級示範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農民合作社的生産經營自主權,實行綜合認定和動態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級示範社評定工作採取各區申報推薦、市級部門聯審、網上公示、予以認定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標準與申報

  第五條 申報市級示範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原則上應是區級示範社,並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設立,運作2年(含)以上。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3.根據本社實際情況並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制定本社章程。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10%,最低人數為51人。

  2.有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開1次成員(代表)大會並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重大財産處置和重要生産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並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通過。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採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辦法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5.監事會(或執行監事)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報成員(代表)大會,或由成員(代表)大會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自覺接受農業農村部門對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三)財務管理規範

  1.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按照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農民合作社的財會人員。農民合作社也可以委託有關代理機構記賬、核算。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餘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

  4.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産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並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産管護制度。

  5.每年編制農民合作社年度業務報告、財務狀況説明書,並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15日前置於農民合作社的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質詢。

  (四)經濟實力較強

  1.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産15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400萬元以上。

  2.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産40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700萬元以上。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農民成員佔成員總數的80%以上。

  2.入社成員數量高於本地區同行業農民合作社平均水準,其中:從事一般種養業的成員數量達到100人以上,從事其他行業的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聯合社的成員社數量達到5個以上。

  3.成員主要生産資料統一購買率、成員主要産品統一銷售率或統一服務提供率超過80%。

  (六)産品(服務)品質優

  1.實行標準化生産(服務),有生産(服務)技術操作規程,建立農産品生産記錄,採用現代資訊技術手段採集、留存生産(服務)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産經營(服務)資訊。

  2.實行品牌化建設,農民合作社有註冊商標。嚴格執行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獸藥休藥期等規定,生産的農産品符合農産品品質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獲得1項(含)以上農産品品質安全認證。鼓勵農民合作社建立農産品品質安全追溯和食用農産品合格證等制度。

  (七)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在當地影響大、示範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産(品質)安全事故、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新增違法建設、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受到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

  3.按時報送年度報告並進行公示,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按規定進行社會保險單位參保登記,與招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為招聘人員足額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

  5.開展信用互助業務的合作社,需符合相關監管要求,有效防範業務風險,切實保護信用互助業務成員合法權益。

  6.沒有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

  第六條 申報市級示範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提交本社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具體申報程式:

  (一)農民合作社向所在地鄉鎮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將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報送至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二)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徵求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稅務、市場監管、園林綠化、金融監管、供銷合作等部門意見,並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以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正式文件向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推薦,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三章 評 定

  第七條 市級示範社每2年評定1次。

  第八條 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各區推薦的農民合作社進行復核。

  第九條 市級示範社評定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式。

  評定程式:

  (一)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推薦意見,對農民合作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復核意見。

  (二)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評定工作報告報市聯席會議審定。

  (三)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的農民合作社有異議的,由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市級示範社稱號,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發佈。

  (五)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市級示範社名單匯總,建立市級示範社名錄。

第四章 監 測

  第十條 建立市級示範社動態監測制度,對市級示範社運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一條 實行2年1次的監測評價制度。

  具體程式:

  (一)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監測評價工作。

  (二)市級示範社在監測年份,將本社監測材料報所在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三)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稅務、市場監管、園林綠化、金融監管、供銷合作等部門對所轄區域市級示範社監測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審核,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和建議,以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正式文件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四)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市級示範社監測材料進行復核,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復核意見進行匯總,結合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的材料,考慮適當放寬的情形,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和建議,並對市級示範社的運作狀況進行分析,完成監測報告並提交市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 監測合格的市級示範社,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公佈。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市級示範社資格,從市級示範社名錄中剔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市級示範社申報及評定監測工作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市級示範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四條 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稅務、市場監管、園林綠化、金融監管、供銷合作等部門,制定本區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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