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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1-01
  5. [成文日期] 2021-12-22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1〕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12期(總第744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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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21〕33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環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環衛集團、首鋼環境公司、國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清百瑪士公司、南宮生物質能源公司、華源惠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新修訂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適應城市精細化管理要求,強化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持續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監管工作,穩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作業標準和環境污染控制水準,市城市管理委修訂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時間安排

  新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以下簡稱《考評辦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實施新修訂的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的通知》(京管發〔2018〕120號)同時廢止。

  二、《考評辦法》主要修改內容

  一是名稱由《北京市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修改為《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

  二是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在組織形式上沿用“市級檢查”和“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兩個層次,其中“市級檢查”加強了對各區和市級運營單位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內容,如重點任務落實、市級物流調控落實、“接訴即辦”投訴量、設施公共區域管理等,“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對自查工作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細化。

  三是調整了市級檢查考評範圍和方式,實施差異化監管。市級檢查考評範圍包括全市在運作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已封場但未達到終場狀態的市級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設施類別劃分為“市級設施”和“區級設施”兩類,市級檢查方式劃分為“日常抽查”和“不定期檢查”兩類。

  四是細化了鼓勵措施。鼓勵構建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改進廚余垃圾處理工藝、完成生活垃圾處理有關的市級重大任務,相關區(市級運營單位)提交申請報告經審核後可予以加分。

  五是調整了約談機制。區(市級運營單位)考評得分連續兩個季度低於90分,由市城市管理委約談相關負責人。

  六是加大了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力度。增加明確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有關職業危害因素識別和管理、制定並落實特殊時期消毒措施等內容。

  三、市級監管工作安排

  環管中心依據新修訂的《考評辦法》開展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定期向各區政府及市級運營單位通報各區生活垃圾綜合管理情況和所屬設施考評情況。

  四、區級監管及市級運營單位工作落實要求

  各區政府及市級運營單位要依據《考評辦法》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長效機制,紮實開展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並積極配合環管中心開展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1年12月22日  

  (聯繫人:李玉春、王晰;聯繫電話:87501177-312)


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監督管理,提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水準,根據國家和本市及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標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轉運站、生化處理廠(含廚余處理廠等)、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和糞便消納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三條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委)是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主體單位,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

  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環管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執行主體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城市管理委)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行政區域內所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接受市級城市管理部門檢查考評。

  市級設施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市級運營單位)負責具體落實運營範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工作,接受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考評。

  第四條 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工作堅持“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具體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城市管理委對各區和市級運營單位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考核及評價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委對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情況開展的檢查、考核及評價工作。

  (三)區城市管理委對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開展的檢查工作。

  (四)由市或區城市管理委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的評估工作。

第二章 檢查考評範圍

  第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範圍(以下簡稱檢查考評範圍)由市城市管理委確定,原則上包括全市在運作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已封場但未達到終場狀態的市級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檢查考評範圍內的設施劃分為“市級設施”和“區級設施”兩類,市級設施是指由市級投資建設或與市城市管理委簽訂運營管理合同或協議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區級設施是指考評範圍內的非市級設施。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城市管理委,檢查考評範圍相應調整:

  (一)新建設施開始接收生活垃圾進行調試運作。

  (二)設施運作狀態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工藝升級改造、因故障啟停關鍵設備等)。

  (三)設施停止處理生活垃圾。

  (四)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達到封場或終場狀態。

第三章 市級檢查

  第七條 市級檢查由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主要包括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以下簡稱屬地檢查)和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情況抽查(以下簡稱設施抽查)。

  第八條 屬地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區城市管理委(市級運營單位)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和設施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情況。

  第九條 環管中心實施屬地檢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按照以下步驟開展:

  (一)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彙報檢查週期內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二)現場查閱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有關文檔資料。

  (三)抽查相關區行政區域內或市級運營單位運營範圍內設施運作情況。

  (四)市、區兩級交流反饋檢查情況。

  第十條 設施抽查方式分為“日常抽查”和“不定期檢查”兩類,必要時可合併進行。檢查形式主要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第十一條 環管中心實施日常抽查,根據實際需要實施差異化監管,原則上按照下列頻次開展:

  (一)市級設施每月不少於一次。

  (二)停止處理生活垃圾的市級填埋場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三)區級設施隨機或結合屬地檢查。

  (四)處於試運作階段的新建設施不定期指導。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委單獨或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區政府等,針對重點設施採取聯合執法檢查、專項檢查、突擊夜查、駐場監管等方式開展不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通常以檢查小組的形式開展,每組至少配備兩名檢查人員,採取聽取介紹、查閱記錄、觀察現場情況、問詢相關人員、提取運作資料和記錄等方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進行暗查。

  現場檢查應客觀記錄現場情況,包括採集影像資料和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表》。對記錄確認無誤後,市級檢查人員、參與檢查的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應在《現場檢查記錄表》上簽字。

  被檢查單位對記錄有異議或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在記錄表中予以説明。

  第十四條 市級檢查考評參考以下非現場監管內容:

  (一)各類信息化系統運作、數據資訊、運作記錄等管理情況。

  (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主要運作數據和相關指標情況。

  (三)環衛運輸記錄單核查情況。

  第十五條 環管中心應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記錄進行整理、歸檔並妥善保存。紙質記錄保存期為兩年,電子記錄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應就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建立聯繫人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協調工作,並向環管中心提交聯繫人名單和聯繫方式。聯繫人發生變動時,應及時變更。

第四章 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

  第十七條 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應覆蓋行政區域(運營範圍)內所有設施(含新建設施、停運設施及封場填埋場)。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開展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檢查工作:

  (一)建立隊伍。建立檢查隊伍負責行政區域(運營範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檢查工作。

  (二)制定標準。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標準。考評標準應參照本辦法實行百分制。

  (三)定期檢查。依據本區(本單位)檢查考評標準定期對行政區域(運營範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行檢查並考評打分。每座設施每月不少於兩次(封場填埋場每季度不少於一次),檢查過程應做好相關記錄及資料留存,填寫檢查記錄表。

  (四)定期反饋。每季度向所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反饋檢查考評情況至少一次,並及時傳達市級監管部門有關要求。

  (五)情況反饋。撰寫季度檢查報告,向環管中心反饋區級(市級運營單位)檢查開展情況、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和行政區域(運營範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考核評分情況。

  第十八條 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應開展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安全檢查、輿情處理和環境監測相關管理工作。

  各區應督促行政區域內所有設施開展定期環境監測工作,並定期查驗環境監測報告。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九條 考核評價包括對市級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和對各區(市級運營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分,由環管中心依據本辦法具體執行。

  第二十條 考核評分實行百分制,按照以下方法實施:

  (一)區(市級運營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得分(以下簡稱區考評得分):總分為100分,由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考評得分(以下簡稱屬地管理得分)和行政區域(運營範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考評得分(以下簡稱設施得分)(所佔權重比例為50%)兩部分構成。

  (二)屬地管理得分:實行扣分制,以50分為基準,結合區(市級運營單位)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和行政區域(運營範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存在的屬地問題綜合計算出屬地管理得分。

  (三)設施得分:實行扣分制,以100分為基準,依據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計算出設施得分。

  (四)計算方法如下:

  區考評得分=屬地管理得分+設施得分平均值×50%,其中設施得分平均值=所有考評設施得分總和/考評設施總個數。

  (五)對處於試運作階段的新建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開展的監督指導結果不納入市級考核評分。

  第二十一條 環管中心定期形成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檢查考評報告上報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對報告進行審核後,向各區政府和市級運營單位通報考評結果,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生活垃圾處理調控核算平台資金撥付的主要依據,視情況報告市政府或通報市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環管中心應每年對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全年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年度總結報告上報市城市管理委。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檢查人員應注重儀容儀錶,使用文明用語,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查內容。檢查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社會和公眾的監督,尊重和保護被檢查單位陳述、申辯、申訴等合法權利,保守被檢查單位秘密,不得提前向外界和被檢查單位公開檢查考評結果。

  第二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對檢查考評結果有異議,可在考評結果通報印發三個月內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訴。

第六章 問題整改與約談

  第二十五條 各區和市級運營單位應針對檢查考評結果反映的問題,制定區級(市級運營單位)問題整改計劃並嚴格落實,加強對問題整改落實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檢查執行單位可針對日常抽查和不定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向相關設施或相關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下達技術指導建議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管中心向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下達問題整改通知,明確整改內容及時限:

  (一)區(市級運營單位)考評得分低於90分的。

  (二)所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在工藝運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産等方面發生較重大問題的。

  第二十七條 區(市級運營單位)考評得分連續兩個季度低於90分的,由市城市管理委約談該區城市管理委和市級運營單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予以鼓勵加分:

  (一)新納入市級檢查考評範圍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計處理能力超過其所在行政區域上一年同類別垃圾清運量的30%,相關區(市級運營單位)的當年年度區考評得分加1分,超過50%的加1.5分。

  (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生化處理工藝技改升級後,廚余垃圾殘渣率年度統計結果不高於35%,該設施當年年度設施得分加0.5分。

  (三)相關區(市級運營單位)完成與生活垃圾處理有關的市級重大任務,可于當年11月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申請報告,經審核後年度區考評得分加1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實施新修訂的生活垃圾糞便處理設施運作管理檢查考評辦法的通知》(京管發〔2018〕1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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