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3-31
  5. [成文日期] 2022-03-30
  6. [發文字號] 京商服貿字〔202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6期(總第758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印發《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進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出口)兩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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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服貿字〔2022〕8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和《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工作方案》(京審改辦發〔2020〕2號)及北京市政務服務局關於本市第五批告知承諾的各項要求,我局制定了《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進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出口)兩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聯繫人:服務貿易處 趙亞東;聯繫電話:55579493)

北京市商務局    

2022年3月30日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進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出口)兩事項告知承諾實施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就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進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出口)兩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定本意見。

  一、告知承諾含義

  本意見所稱告知承諾,是指市商務局一次性公佈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的辦理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違反承諾的後果,市商務局直接作出同意決定的方式。

  申請人可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也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

  二、辦理流程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辦理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進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出口)兩事項的,材料齊全受理後,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

  1.提交申請。申請人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報材料。

  2.審查與決定。市商務局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資訊完整、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認定。

  3.頒證與送達。申請人可直接到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領取確認《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或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二)告知承諾方式

  按照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進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變更-變更總價類(出口)的,如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當場制發《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

  1.提交申請。申請人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交申報材料。

  2.作出決定。對申請人現場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當場作出同意決定,並制發《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

  三、監管措施

  (一)對實行告知承諾方式的,加現場核對市商務局在作出相應決定後3個月內,應通過資料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全覆蓋核對,製作工作記錄,建立專項檔案;

  (二)通過核對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分情況依法處理:輕微違諾和一般違諾失信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對於嚴重違諾失信的,直接撤銷決定,並依法追究申請人相應法律責任。

  四、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諾行為分類

  核查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實行差異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諾行為分為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三種情形。輕微違諾失信,是指無故提供材料不齊全或資訊不準確等行為。一般違諾失信,是指提供材料與事實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準確材料等行為。嚴重違諾失信,是指提供虛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等行為。

  一年內,申請人辦理告知承諾事項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累計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處理;辦理告知承諾事項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處理。

  (二)懲戒措施

  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

  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嚴重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六個月,最長為一年。

  (三)失信修復

  申請人可以採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完成後,可以視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1-6個月。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停止公示其失信資訊,並將違諾失信主體修復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五、申訴渠道

  申請人對審批過程及相關決定存在異議,可以向審批部門進行説明、申辯,或者向審批部門公佈的電話、上級主管部門、“12345熱線”投訴。

  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生效時間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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