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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3-16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2022〕35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進一步推動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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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22〕353號

市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21〕18號)、《北京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京政發〔2022〕6號)等優化營商環境的系列決策部署,試點創新推進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改革,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網際網路+”招標採購,推動事項全網辦

  (一)優化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資訊體系

  進一步優化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功能,推進全市各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從項目登記、公告發佈、招標文件獲取、投標擔保繳退、場地預約、專家抽取、投標、開標、評標、結果公示、合同簽訂及變更等事項辦理“一網通辦”、全程留痕、全城通辦,不斷提升交易平臺規範化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全力打造公共資源交易“一張網”。

  加強部門協同,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應用和功能,著力消除全流程電子化的盲點、中斷點,暢通招標投標交易活動“全流程”。實現系統互聯互通,資訊共用,最大化減少投標人投標材料,不再提交紙質投標文件、營業執照、企業信用等相關證明材料,切實提高投標效率。

  (二)進一步提升信息化系統數字服務功能

  持續加強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國庫支付系統資訊共用,縮短支付時限、減少支付環節,推動實現本市各領域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網上支付工程款、線上查詢支付進度。推動全市範圍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系統CA互認,各領域行政監管部門進一步梳理和規範統一本行業領域招標投標交易規則,在此基礎上實現全市各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使用一套CA證書。積極落實國家關於營商環境改革試點城市間CA互認工作部署,進一步提升企業獲得感。

  二、優化招標投標辦事流程,方便企業招標投標

  (三)推廣招標計劃公開,提升招標採購透明度

  本市國有資金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發佈前至少30日在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佈招標計劃。建設單位要根據項目實際,在基本建設程式的前期階段合理安排招標計劃公開時間,招標計劃可以按照項目投資規劃期或者企業財務年度編制,或者在明確招標需求後及時編制。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計劃,應當載明擬招標的建設項目名稱、項目概況、投資估算、招標內容或範圍、預計開始進行招標的時間等內容,並在發生變化後及時更新。

  (四)進一步精簡招標投標環節,壓縮辦理時限

  對於涉及保障城市運作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以及企業生産經營急需的項目,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服務機制,建立規範的應急保障事項先行招標程式,保障經濟發展和民生需求。

  進一步簡化水務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前置條件,不再將“監理單位已確定”作為施工招標的前置條件,壓縮水利建設工程開工的前期工作時間。在水務領域全面實現電子招標投標,取消發佈公告與發售文件的時間間隔要求,允許發佈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同時提供免費線上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壓縮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理時限。

  各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引導鼓勵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採用資格後審方式開展招標投標工作。

  (五)依法規範招標投標資格條件,保障公平競爭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國家或者本市制定的標準文本,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與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設定資質、業績等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應當以符合項目具體特點和滿足實際需要為標準,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探索鼓勵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結合項目實際,根據相關規定和信用修復規則,允許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信用修復且符合條件的破産企業參與投標。對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採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按照有關規定預留預算總額一定比例面向中小微企業採購。

  (六)進一步明確招標投標過程中對企業經營資質資格的審查標準

  招標人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不得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採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範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不得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為由認定其投標無效。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明確記載行政許可批准證件上的具體內容作為審查標準。

  三、全面落實主體責任,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七)探索建立企業合法權益救濟補償機制

  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在制定政策文件時,要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式,從源頭把控政策文件的合法合規性。對於因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發生政策變化、規劃調整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從而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承擔責任。

  (八)完善雙隨機抽查工作機制改進監督方式

  對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實行事中事後監督。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在投標截止日前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含補遺、答疑文件)進行隨機抽查,依法必須招標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的抽查比例不少於20%,政府投資項目的抽查比例不少於30%;對被投訴的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含補遺、答疑文件)進行核查。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以書面形式責令招標人整改。整改可能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開展的,應暫停招投投標活動,或者依法依規順延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結合行業領域特點,對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異議答復、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招標代理等關鍵環節和載體進行隨機檢查,合理確定抽查對象、比例、頻次,向社會公佈後執行;對問題易發多發環節以及發生過違法違規行為的主體,可採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管;抽查檢查結果通過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並同步歸集至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健全和優化投訴處理機制,確保投訴渠道暢通,規範投訴行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為監管部門實施行政監督提供相關資訊,並協助調查處理招標投標投訴。

  (九)加強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監管

  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加強市區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監管,不得違規設置註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標、投標、評標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資訊;嚴禁與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操控評標結果。各交易平臺服務機構應確保平臺的公平、公正以及平臺安全、穩定、可靠運作。

  (十)進一步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信用管理及應用

  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探索建立標後評估制度,發揮信用評價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激勵、懲戒作用。運用大數據分析,推進動態監督和大數據監管,形成企業違法違規的警示和預警機制,強化信用監管,真正實現招標投標違法當事人“一地受罰、處處受制”。各行業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探索建立投標、履約保證差異化繳納制度,鼓勵招標人在進行招標時,查詢和使用公共信用資訊、第三方信用報告,結合項目特點對符合信用等級要求的企業給予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減免優惠。

  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設,在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中,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對從事招標採購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建立信用檔案,依託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做好招標人、投標人、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信用資訊記錄和歸集,加強對代理機構從業行為監管,將信用管理與其代理的項目掛鉤,視情節嚴重程度,限制其在本市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加強對評標專家抽取和專家履職行為監管,將動態考核、日常考核有機結合,推動形成評標專家良性常態化管理機制。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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