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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國內貿易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3-10
  6. [發文字號] 京商消促字〔2022〕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發佈2022年鼓勵首店首發項目徵集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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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消促字〔2022〕15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促進首店首發經濟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措施》,做好鼓勵首店首發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

  (二)項目申報單位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報項目能夠按計劃實施。

  (四)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二、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加蓋單位公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一)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簡介。

  (三)項目單位法人文件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四)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五)支撐材料。

  1.申報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支援資金的單位,應提供店舖開業以來每月業績表、店舖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人(或具有商標區域獨佔使用權的被授權方)出具的關於店舖類型説明、營業中的店舖照片、與投資額相對應的支出合同、項目已發生費用明細表、相關支出憑證,若該店舖實際運營單位非商標註冊人,還應提供被授權使用該商標的説明。

  2.申報引進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獎勵資金的單位,應提供2年及以上的引進協議或租賃協議、該店舖開業以來每月業績表、店舖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人(或具有商標區域獨佔使用權的被授權方)出具的關於店舖類型説明、營業中的店舖照片、該店舖實際運營單位在京已納統的支撐材料。若該店舖實際運營單位非商標註冊人,還應提供被授權使用該商標的説明。

  3.申報新品發佈活動支援資金的單位,應提供項目已發生費用明細表、項目支出憑證、新品發佈活動方案、活動總結報告(含活動完成情況、活動績效情況、活動宣傳情況、活動現場照片)。

  (六)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三、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自本文件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符合相應條件後,根據隸屬關係將項目申報材料提交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逾期不予受理,具體要求如下:

  1.申報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支援資金的單位,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在京新開設的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須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項目申報;2021年5月1日(含)以後在京新開設的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須在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2.申報引進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獎勵資金的單位,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引進在京新開設的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須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項目申報;2021年5月1日(含)以後引進在京新開設的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須在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3.申報新品發佈活動支援資金的單位,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在京舉辦的國內外知名品牌新品發佈活動,須在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項目申報;2022年5月1日(含)以後在京舉辦的國內外知名品牌新品發佈活動,須在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二)項目審核。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自收到企業申報材料起30日內,填報《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對項目進行復審。

  四、工作要求

  (一)申報企業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不得擅自篡改相關報表資訊,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將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已獲得的項目支援資金須退回市商務局。

  (二)獲得資金支援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

  (三)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各初審單位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已經按照《北京市商務局關於2021年度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項目申報指南的補充通知》(京商消促字〔2021〕25號)提交項目申報材料,通過評審的項目仍然有效,在項目驗收合格後,仍按照原政策相應的條件和標準給予支援。

  五、最低經營期限

  申報企業應承諾獲得財政資金之日起持續經營時間不得少於1年;對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1年內有拆遷、停止營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的,應退回相應補助資金。

  六、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業務諮詢聯繫人:消費促進處 葛西來 電話:55579555

  項目申報聯繫人:財務處  邵 婷 電話:55579333

北京市商務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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