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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12-29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1〕5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1-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跨週期調節進一步穩外貿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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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2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我國外貿面臨的不確定不穩定不平衡因素增多,外貿運作基礎並不牢固。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保持經濟運作在合理區間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擴大開放,做好跨週期調節,助企紓困特別是扶持中小微外貿企業,努力保訂單、穩預期,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挖掘進出口潛力

  (一)進一步發揮海外倉帶動作用。積極利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等,按照政策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促進海外倉高品質發展。鼓勵具備跨境金融服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大對傳統外貿企業、跨境電商和物流企業等建設和使用海外倉的金融支援。(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外匯局、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做好大宗商品進口工作。積極保障大宗商品國內供給。統籌保障大宗商品進口各環節穩定運作。(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糧食和儲備局、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挖掘消費品進口潛力。進一步調整優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擴大進口類別,更好滿足多元化消費需求。適時舉辦國際消費季促進活動,帶動消費品進口。(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保障外貿産業鏈供應鏈穩定暢通

  (四)緩解國際物流壓力。鼓勵外貿企業與航運企業簽訂長期協議。引導各地方、進出口商協會組織中小微外貿企業與航運企業進行直客對接。支援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利用普惠性金融政策,向符合條件的小微外貿企業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性金融支援。(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加強國際海運領域監管,依法打擊違法違規收費、哄抬運價等行為。依法依規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在多雙邊場合呼籲共同暢通國際物流。完善日常監測和應急調度機制,增強港口間協同配合。(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外交部、商務部、海關總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新培育一批外貿創新發展試點。增設一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商務部、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郵政局、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培育一批離岸貿易中心城市(地區),支援創新發展離岸貿易。(商務部、人民銀行、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穩定加工貿易發展。加強國家加工貿易産業園培育建設,深化東部與中西部、東北地區合作共建,鼓勵支援加工貿易重點項目落地發展。加快培育認定新一批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和示範地,加大支援力度,發揮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按職責分工負責)暫免征收加工貿易企業內銷稅款緩稅利息至2022年底,穩定加工貿易發展,減輕企業負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培育貿易雙迴圈企業。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貿易雙迴圈企業,支援貿易雙迴圈企業加強關鍵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加強對企業的配套服務,推動解決企業在發展內外貿同線同標同質産品、拓展貿易渠道、完善供應鏈網路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準。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生效實施作為穩外貿的重要抓手,用足用好市場開放承諾和規則,擴大原産地區域累積規則的綜合效應。(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各地方要在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基礎上,根據貨物種類、來源地等,科學精準實施疫情防控措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準,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繼續加快出口退稅進度,2022年稅務部門辦理正常出口退稅的平均時間壓縮至6個工作日以內。研究適時組織對中資企業海外員工開展新冠病毒疫苗加強免疫接種,助力企業在海外開展經貿活動。(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交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加快推進貿易調整援助。支援各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積極開展貿易調整援助工作,助力穩定産業鏈供應鏈。(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穩市場主體保訂單

  (十)鞏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險作用。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進一步優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賠條件,強化産品聯動,支援內外貿一體化發展,積極拓展産業鏈承保,擴大對中小微外貿企業承保的覆蓋面和規模,加大對中小微外貿企業、出運前訂單被取消風險等的保障力度以及對跨境電商、海外倉等新業態的支援力度。(財政部、商務部、銀保監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持續培育發展短期險項下的保單融資業務。鼓勵引導銀行機構結合外貿企業需求創新保單融資等産品,重點緩解中小微外貿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利用“再貸款+保單融資”等方式向小微外貿企業提供融資支援。(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抓實抓好外貿信貸投放。發揮各類金融機構作用,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産品服務創新,按照市場化原則進一步加大對外貿企業特別是中小微外貿企業的信貸支援力度。(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按職責分工負責)鼓勵大型骨幹外貿企業向金融機構共用資訊,加強合作,推動大型骨幹外貿企業為上下游企業增信,在真實交易的背景下,引導金融機構向大型骨幹外貿企業的上下游企業提供供應鏈金融産品。(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提升外貿企業應對匯率風險能力。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準上基本穩定。鼓勵銀行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小微外貿企業根據客戶資信情況以授信或保證金等方式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推動銀行機構進一步開展針對中小微外貿企業的遠期結售匯業務。加強宣傳培訓,支援、引導外貿企業樹立匯率風險中性意識,提升外貿企業匯率避險意識與能力。(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保監會、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積極穩妥推進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擴大經常項目人民幣跨境使用。進一步完善人民幣清算行安排,穩步推進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建設和推廣。(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進一步穩定外貿領域就業。對紡織品、服裝、傢具、鞋靴、塑膠製品、箱包、玩具、石材、陶瓷、優勢特色農産品等勞動密集型産品出口企業,各地方要落實好各項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以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方式加大出口信貸、出口信保等政策支援力度。支援各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協作,研究建立外貿領域用工定點定期監測機制。(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保監會、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高度重視做好跨週期調節,特別是要穩定中小微外貿企業預期,切實支援中小微外貿企業降成本,將減稅降費等措施落實到位,繼續整治亂收費、亂罰款等問題,多措並舉穩定外貿。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出臺針對性支援舉措,認真組織實施,推動各項政策措施在本地區落地見效。商務部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政策指導,組織引導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完善外貿監測預警體系,密切跟蹤分析形勢變化,研究解決新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同、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12月29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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