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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11-25
  6. [發文字號] 國辦發明電〔2021〕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加強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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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明電〔202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各成員單位,國家疾控局:

  近期我國發生多起本土聚集性疫情,均是境外疫情經口岸城市輸入,暴露出一些地方疫情監測預警不及時、跨境貨車司機和冷鏈等高風險崗位人員閉環管理不落實、定期核酸檢測流於形式、冷鏈物品各環節消殺不到位、集中隔離場所管理不規範、疫情應急處置不夠科學精準、民生保障存在薄弱環節等問題。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補齊口岸城市防控短板弱項,毫不放鬆、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織密扎牢外防輸入防線,統籌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完善口岸城市疫情防控機制。各口岸城市要學習借鑒上海市建立空港管理委員會的經驗,在本地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框架下,建立由1名負責同志牽頭,衛生健康、疾控、海關、移民邊檢、民航、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參與的口岸防控專班,落實屬地責任,明確各環節職責分工和責任人,統籌各方力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條件的口岸城市可研究在轄區內設置疫情防控緩衝區,緩衝區內實行相對嚴格的管控措施,緩衝區外落實好疫情常態化防控要求。

  二、健全疫情監測預警體系。各口岸城市要密切跟蹤相關國家和地區疫情走勢,整合各方面對入境人員、入境物品、重點場所環境開展核酸檢測的數據,加強陽性結果分析。對來自疫情嚴重國家和地區的人員和物品,相關方面要及時按規定採取加密核酸檢測、限制入境流量、航班熔斷等措施。對入境口岸通道、隔離場所、定點醫院、冷鏈相關企業等高風險崗位人員每隔1天開展1次核酸檢測,對其他工作人員每週開展2次核酸檢測,對工作人員家屬每週開展1次核酸檢測,均納入當地應檢盡檢、免費檢測範圍;可根據當地疫情風險,適當擴大重點區域和人員核酸篩查範圍。堅持人員、物品、環境同監測,建立健全多點觸發的監測預警網路,重點加強藥店、基層診所、民營醫院管理,強化首診報告責任。對有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等症狀患者和呼吸科就診患者,陸地邊境口岸城市醫療衛生機構要將核酸檢測列為必查項目。

  三、落實邊境管控措施。陸地邊境口岸城市要督促跨境運輸企業落實“人貨分離、分段運輸”的要求,實行甩挂、接駁、吊裝等非接觸式貨物交接模式;確需入境的駕駛員應全程不下車、當日返回,不得與境內人員接觸;嚴格做好入境人員“點對點、一站式”轉運工作。加大對非法出入境活動的打擊力度,加快推進陸地邊境、口岸兩翼物理攔阻設施建設,強化東北方向界江界河封凍期聯防聯控,嚴防非法越境輸入疫情。堅持非必要不登輪、不登陸、不搭靠,減少國際航行船舶登輪人員數量,確需登輪的人員要避免與船員接觸並做好個人防護。對船舶上發現的核酸檢測陽性人員,各口岸城市要按規定接收並及時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未轉運或實施終末消毒前,不得採取登輪作業的方式裝卸貨物。海關、公安、海警、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強化協調聯動,按職責加大主動打擊凍品走私的力度。

  四、加強高風險崗位人員防控。各口岸城市要排查明確本地直接接觸入境人員、物品、環境的高風險崗位人員範圍,督促相關單位登記造冊,落實規範防護、閉環管理、高頻次核酸檢測、每日健康監測零報告等措施;相關人員閉環管理期間,不得與非閉環管理人員接觸。推廣“14+7+7”(14天封閉管理作業+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居家健康監測)的做法,做好輪班工作,各地可結合實際對封閉管理作業時間作適當調整。對實行輪班制後一線工作人員不足的地區,有關省份要統籌力量予以支援。

  五、嚴格人員流動管控。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口岸城市範圍並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離開陸地邊境口岸城市(與香港、澳門有口岸相連的除外)人員需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前往陸地邊境口岸城市人員抵達後至少進行1次核酸檢測。加強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提醒,發熱患者、健康碼“黃碼”等人員核酸檢測未出結果前不流動、不聚集。陸地邊境口岸城市要做好旅遊限流、風險提示等工作。文化和旅遊部門要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督促旅行社加強對團隊遊人員的核酸檢測。

  六、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等風險防範。進口冷鏈食品入境量較大的口岸城市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設集中監管倉,對進口冷鏈食品入庫統一消殺、統一檢測。海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疾控等部門要按職責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進口冷鏈食品入境、倉儲、生産、加工、運輸、銷售等各環節疫情防控要求,依託信息化手段推動全鏈條追溯。各口岸城市口岸防控專班協調推動有關方面對入境航班乘客托運和手提行李做好消毒工作。引導公眾提高防護意識,盡可能減少從疫情嚴重國家和地區郵購、快遞物品,郵政、快遞企業要切實做好物品消毒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緊組織本轄區口岸城市開展一次冷鏈相關企業風險排查,全面評估和整改各環節風險漏洞,並於2021年12月15日前將排查整改情況報送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七、提升疫情防控和處置能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統籌資源和力量,支援防控任務重的口岸城市加強疾控機構、定點醫院、發熱門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集中隔離點等建設,提高流調溯源、基因測序、核酸檢測、集中隔離、醫療救治等能力,確保落實“應檢盡檢、應隔盡隔、應治盡治”的要求;對口岸通道、貨場、道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及時進行升級改造,滿足口岸衛生檢疫、邊防檢查、人員閉環管理、入境貨物分段運輸等防疫要求。口岸城市要加強組織,盡可能提高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種和加強免疫接種覆蓋率。衛生健康、疾控部門要會同藥監等部門建立對核酸檢測機構的評價、監管機制,開展檢查抽查,依法嚴懲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核酸檢測品質可靠、結果真實。科學精準做好集中隔離、協查管控、賦碼管理、區域封控等工作,避免“一刀切”。加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口岸城市的疫情防控信息化支撐,通過建立完善口岸防控、邊境管控、冷鏈防控等數據閉環,支撐對入境人員、貨物等的“人”、“物”同防和閉環管理,提升區域協查的及時性和精準度。

  八、做好民生保障工作。各口岸城市要將疫情防控與民生保障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公佈並暢通民生保障熱線,定期排查基本生活物資供應、價格等方面的苗頭隱患,及時解決和主動回應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行為。做好困難群眾救助工作,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加強宣傳引導,爭取廣大群眾對防疫措施的理解和支援,動員群眾積極參與創建無疫小區、無疫村。有關省份要結合實際加大對口岸城市的支援力度,及時幫助解決民生保障方面的實際困難。

  九、加強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做好口岸城市疫情防控工作關鍵在落實,落實的關鍵在細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口岸城市疫情防控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對照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本部門實施方案,週密組織實施;要將防控措施落實情況融入本地區本行業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要指導口岸城市按照“一地一方案”的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口岸防控專班每週將口岸相關人員、物品、環境核酸檢測以及高風險崗位人員閉環管理等各項重點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上報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衛生健康、疾控部門要強化衛生監督執法,加強對重點場所、重要環節的監督。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有關省份針對邊境口岸防控、高風險崗位人員閉環管理、核酸檢測品質和效率、隔離點管理等開展專項督查。要健全疫情防控責任制,對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本通知所指的口岸城市包括開放的陸路、水路、航空口岸所在縣(市、區、旗)、所在市(地、州、盟)及所在直轄市,具體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確定並及時公告。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2021年11月25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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