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21〕377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根據2021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0號令修改)的有關規定,經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決定對本市可以不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範圍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建築工程(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和規範全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京建發〔2019〕435號)等規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限額以下工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管理、服務和指導,督促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主體及有關人員切實履行品質安全責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