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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1-11-09
  5. [成文日期] 2021-09-28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2023-11-09
  8. [發佈日期] 2021-10-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在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中試點項目經費使用“包乾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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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於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新時代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發〔2019〕18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大科研人員經費使用自主權,推進“放管服”改革,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會同北京市財政局編制形成《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使用“包乾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項目經費“包乾制”順利實施,選取部分依託單位開展試點,為後期全面推行積累經驗。現將試點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點單位申請

  1.試點依託單位條件

  試點依託單位應為在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註冊的依託單位;科研管理規範,擁有健全的財務、資産、政府採購等內部管理辦法和內控制度,能夠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責任;單位承擔項目基本涵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研究類項目、人才類項目、合作類項目等主要項目類型;社會信用良好,近3年內沒有因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納入黑名單,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行政處罰等;承擔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含人才、基金、獎勵等),信用評價為B級(含)以上。

  2.試點依託單位申請流程

  試點依託單位按照自願原則向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基金辦)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提交一份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並附本單位項目經費使用“包乾制”內部管理規定。

  市基金辦在本通知發佈之日起30日內集中受理申請,逾期不再受理。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核準確定試點依託單位名單後,由市基金辦通知相關單位,並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網站進行公佈。

  二、試點項目範圍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使用“包乾制”管理辦法(試行)》試行至2023年。

  試點依託單位在“包乾制”試行期間內承擔的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均實行“包乾制”管理。包括試行期間內承擔的在研項目和新立項項目。

  三、相關要求

  試點依託單位在試行期內,每年須向市基金辦提交管理工作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如下:一是本單位“包乾制”經費使用及管理工作總結;二是本單位獲資助項目對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貢獻度、與北京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性總結;三是本單位在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執行情況總結等內容。

  未參加試點的依託單位承擔的項目經費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管理辦法》(京財科文〔2017〕1842號)執行。

  附件: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使用“包乾制”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9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使用“包乾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北京市政府《關於新時代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發〔2019〕18號))等文件精神,規範並加強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第235號政府令),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費,是指自然科學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資助科研人員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及其相關的環境條件促進活動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項目經費主要來源於北京市財政撥款。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應當將自然科學基金經費列入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與自然科學基金聯合資助、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等方式資助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經費來源於非財政性資金的,應當納入自然科學基金預算統籌管理。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研究項目、人才項目、合作項目及環境條件促進項目等,一般按項目類型實行定額補助方式,對受資助項目進行固定數額經費資助。

  第五條 項目經費實行“包乾制”管理,其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充分放權。尊重科研規律,以有利於開展科研工作為目標,充分信任廣大科研人員,由科研人員自主決定項目經費的使用。

  (二)放管結合。在充分放權的基礎上,明確權責邊界,加強監督管理,推進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協同推進。依託單位應健全規章制度,強化工作職責,確保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市財政局根據北京市科技發展規劃,結合自然科學基金髮展需求,負責審核並批復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會同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制定自然科學基金經費管理辦法,對自然科學基金的管理進行監督,定期對自然科學基金專項經費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經費調整、後續支援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經費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預算編報要求,確定並組織編報自然科學基金經費預算,確定項目資助強度,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基金辦)的主要職責

  市基金辦結合自然科學基金髮展需求,提出自然科學基金經費預算申請,按規定向依託單位撥付項目經費,組織項目經費的自查、審計和績效管理及評估,規範合作項目經費管理。

  第九條 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

  依託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應當強化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辦法,規範項目經費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經費,接受依託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

第三章 經費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 經費支出範圍

  項目經費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計算類儀器設備、軟體工具;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或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業務費:是指為完成項目目標所需購置低值易耗品的費用和消耗性費用等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檔案/出版/文獻/資訊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諮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體支出內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支出主要用於由於依託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委託或與外單位合作(包括依託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製作等所支付的費用。

  3.燃料動力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作發生的可以單獨測算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4.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研究人員出國(境)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

  5.檔案/出版/文獻/資訊傳播/知識産權事務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資料購買及印刷、文獻檢索、專業通信、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6.諮詢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諮詢支出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7.其他支出主要用於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業務費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組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的勞務性費用。項目組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列支。財政供養人員不得列支勞務費。

  (四)績效支出及管理費:績效支出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管理費是指補償依託單位為了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以及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項目經費不得用於與科研項目無關的支出,不得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環境條件促進項目不得列支績效支出及管理費。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申請與撥付

  (一)經費申請

  項目申請人應當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並根據同類項目資助強度,提出經費申請,無需提供經費預算説明。

  (二)經費撥付

  對於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市基金辦參考同類項目資助強度及基金預算確定經費額度,並按照有關規定撥付試點依託單位。有合作單位的項目,試點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按合同撥付合作單位經費,並加強對相關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經費使用管理

  (一)項目經費使用實行“包乾制”。經費使用限于項目經費支出範圍,管理費由試點依託單位根據實際管理支出情況與項目負責人協商確定,不得超過項目總經費的5%;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自主確定,績效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試點依託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其餘用途經費無額度限制,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使用,使用過程中經費調整無需備案。

  試點依託單位應當制定經費使用“包乾制”內部管理規定,並報市基金辦備案。

  (二)經費核算。試點依託單位應當具備健全的內控制度。按照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行制定科研類項目專家諮詢費、評審費、會議費、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等標準和內部報銷規定等制度,切實解決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等的報銷問題。同時,按照國家相關制度,規範進行會計核算。

  (三)政府採購。除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外,涉及政府採購事項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試點依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北京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均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四)儀器設備採購。對使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本市關於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的相關規定,履行查重評議程式。

  試點依託單位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縮短採購週期。涉及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財政部門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項目依託單位採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

  (五)資産管理。試點依託單位使用項目經費購置(試製)的固定資産屬國有資産,原則上由試點依託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其處置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

  項目經費形成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實施開放共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六)稅務處理。企業承擔項目取得財政性資金的稅務處理,參照國家和本市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七)經費決算。項目驗收時,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編制項目經費決算,並經試點依託單位財務、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基金辦。

  第十四條 結轉、結余資金管理

  項目經費中的結轉、結余資金,視不同情況執行:

  (一)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二)對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的項目,且試點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任務期無不良信用的,結余資金由試點依託單位統籌安排用於基礎研究的支出,原則上支援原項目負責人開展項目延續性研究或相關研究。

  (三)對終止、未通過驗收以及試點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任務期有不良信用的項目,其結余資金應當在終止結論或驗收結論下達後30日內按規定收回。

第四章 經費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實行項目負責人承諾制。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按規定使用項目經費,不得截留、挪用、侵佔,不得用於與科學研究無關的支出。

  第十六條 試點依託單位應當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責任。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認真審核項目經費支出情況,在項目驗收時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經費決算和項目驗收報告,接受廣大科研人員監督。

  第十七條 市基金辦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合理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經費使用和經費“包乾制”執行情況的抽查與評估,其結果作為項目驗收評價,結轉、結余經費使用,後續經費支援等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 市基金辦應當對試點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組織、實施、驗收以及履行經費管理等方面的信用,進行評價和記錄,統一納入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系統管理。

  第十九條 為保證項目經費的合規、高效使用,建立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如下:

  (一)違規列支設備費;

  (二)通過虛構合作、協作等方式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三) 虛構經濟業務、編造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

  (四)通過虛列、偽造名單,虛報冒領勞務費;

  (五)用於在相關機構列為“黑名單”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的論文支出;

  (六)違反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

  對於涉及“負面清單”的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懲戒,包括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取消項目承擔者3-5年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主體作不良信用記錄。對於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基金辦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自然科學基金預算審核環節,市基金辦及其相關人員在項目立項及經費分配等環節,存在違反規定安排經費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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