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的授權,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如下:
一、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免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
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的授權,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如下:
一、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免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
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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