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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7-31
  5. [成文日期] 2021-07-30
  6. [發文字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5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7-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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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55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30日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品質,適應科學研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需要,維護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根據對微生物和寄生蟲的控制,實驗動物分為普通級、無特定病原體級和無菌級。”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的生産、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四、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在市科學技術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實驗動物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五、將第六條第四款修改為:“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不得轉借、轉讓、出租。”

  六、將第九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配備科技人員,有實驗動物管理機構負責涉及實驗動物項目的管理;成立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委員會,對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進行獨立、公正、科學的福利倫理審查。

  “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應當通過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委員會的審查,並接受其監督。”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實驗動物管理的各項規定。”

  八、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運輸、經營以及實驗動物相關産品生産、供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許可範圍開展活動,提供合格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生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遺傳學、寄生蟲學、微生物學、營養學、病理學診斷和生産環境設施方面的標準,定期進行品質檢測。各項操作過程和檢測數據應當有完整、準確的記錄。”

  十、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生産的單位和個人,供應實驗動物及相關産品時,應當提供品質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應當標明實驗動物或者相關産品的確切名稱、等級、數量、品質檢測情況、購買單位名稱、使用單位名稱、供應日期、許可證編號等內容,由供應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十一、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運輸實驗動物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要求的專用車輛。

  “運輸實驗動物使用的籠具應當符合所運實驗動物的微生物和環境品質控制標準。不同品種、品係、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籠具內混合裝運。

  “實驗動物運輸的管理辦法,由市科學技術部門會同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十二、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實驗動物的使用”。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利用實驗動物從事科研、檢定、檢驗等活動,以及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進行相關産品生産或者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許可範圍開展活動,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

  “利用實驗動物從事教學示教活動,應當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

  十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動物實驗環境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等級實驗動物標準要求,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具、墊料等用品。

  “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化學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動物實驗室,除符合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相關管理要求。”

  十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申報科研課題、鑒定科研成果、進行檢定檢驗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産相關産品,應當把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和使用相應等級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作為基本條件。

  “使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內取得的動物實驗結果無效,生産的相關産品不得出售。”

  十六、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實驗動物的安全管理”。

  十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實驗動物的預防免疫和檢疫,應當結合實驗動物的特殊要求辦理。

  “要求特定抗體陰性的實驗動物,作為生物製品原料、用於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製品品質評價的,應當單獨飼養,不得免疫。

  “無特定病原體級和無菌級實驗動物,不得免疫。”

  十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實驗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時,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農業農村部門和市科學技術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立即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實驗動物安全管理制度,對實驗動物進出生産、實驗環境設施進行登記;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實驗動物逃逸,防止無關動物進入生産、實驗環境設施;利用資訊技術等手段確保實驗動物可追溯。

  “發現實驗動物未經登記被帶出生産、實驗環境設施或者逃逸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並向市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報告。

  “禁止將使用後的實驗動物流入市場。”

  二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對實驗動物屍體、組織和其他廢物應當分類進行無害化處理。

  “無害化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科學技術部門會同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部門制定。”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從事基因修飾實驗動物研究和應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基因修飾安全管理的要求,保證生物安全。”

  二十二、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市科學技術部門聘請專家成立實驗動物專家委員會,為實驗動物監督管理工作提供諮詢和服務。”

  二十三、刪去第三十三條。

  二十四、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科學技術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扣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處罰。”

  二十五、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科學技術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二十六、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或者許可證已過期,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由市科學技術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將使用後的實驗動物流入市場的,由市科學技術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對實驗動物屍體、組織和其他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並可由市科學技術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實驗動物生産許可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二十九、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本條例中的“行政部門”修改為“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將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應用”修改為“使用”。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不同”修改為“相應”。

  (四)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修改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五)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生産和應用”修改為“工作”。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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