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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7-05
  5. [成文日期] 2021-07-16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畢發〔2021〕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7-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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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畢發〔2021〕2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北京市引進畢業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圍繞“四個中心”功能建設,不斷提高“四個服務”水準,進一步營造發現、引進、培養、留用優秀畢業生制度環境,充分發揮高校畢業生寶貴人才資源作用,推動首都高品質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畢業生是列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不屬於定向和委託培養,就讀最高學歷期間未與任何單位存在勞動(錄用、聘用)關係,按時取得學歷學位的非北京常住戶口應屆畢業生。畢業兩年內初次就業的畢業生參照執行。

  第三條 引進畢業生工作按照統籌總量、提升品質、保障重點的原則,實行精準引進、分級管理。建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管單位、用人單位組成的權責明確、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公開透明、監督有力的三級管理體系。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全市引進畢業生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對主管單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二)主管單位負責制定本地區(系統)用人單位準入條件、引進畢業生計劃並組織實施,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三)用人單位按照引進畢業生政策辦理引進,對畢業生進行管理,強化培養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與成長環境。

  第四條 用人單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請引進畢業生: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一級企業,以本單位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

  (二)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本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

  (三)非公有制企業等其他用人單位,以註冊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主管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註冊地與納稅地不一致的,經納稅地同意,可通過納稅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第二章 指標管理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引進規模,制定年度指標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則:

  (一)支援本市發展戰略、重大規劃實施、重大項目建設;

  (二)保障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城市運作等公共服務領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區、艱苦行業、基層一線發展;

  (四)參考當年需求及往年引進畢業生培養留用情況。

  第六條 主管單位應結合發展需要分配指標。其中,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圍繞區域功能定位,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發展前景、財稅貢獻、吸納就業、培養留用畢業生等情況進行分配。

第三章 引進條件

  第七條 引進畢業生的用人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

  (二)運作狀況良好,依法納稅;

  (三)具備人事檔案管理許可權或委託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檔案並辦理落戶手續;

  (四)主管單位規定的本地區(系統)用人單位準入條件。

  第八條 原則上畢業生本科不超過26周歲,碩士研究生不超過30周歲,博士研究生不超過35周歲。

  第九條 畢業生所學專業應符合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發展需要,與崗位匹配度高。

  第十條 畢業生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碩士及博士畢業生;

  (二)北京地區高校、京外地區“雙一流”建設高校的本科畢業生;

  (三)文化行業的編劇、導演、演員、舞臺技術等崗位,可引進教育部批准能夠獨立設置本科的藝術院校本科畢業生;

  (四)體育行業的運動員、教練員、賽事運營等崗位,可引進全國性專業體育院校本科畢業生;

  (五)郊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崗位,可引進省級師範類高校或其他高校師範類專業本科畢業生;

  (六)郊區醫療衛生系統醫、藥、護、技崗位,可引進省級醫學類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全市醫療衛生系統醫、藥、技崗位,可引進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含參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執行的其他專業)合格的本科畢業生。

  第十一條 以下引進項目實行計劃單列:

  (一)市委市政府重點支援的積體電路、人工智慧、醫藥健康等高精尖産業,“兩區”建設重點落地項目,本市市級“服務包”企業,重點稅源、重點引進、重點培育企業以及獨角獸企業,招聘世界大學綜合排名前200位的國內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雙一流”建設學科碩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試錄用公務員、選調生(含優培計劃)、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學生士兵、特崗計劃鄉村教師,以及按照國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辦理引進的畢業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畢業生。

  第十二條 在校或休學期間創業的畢業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引進:

  (一)畢業生本人為創業企業發起人或主要創始人;

  (二)創業企業創辦時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於10%(不包含股份轉讓、後期入股等情形);

  (三)創業企業屬於本市重點發展的産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或帶動就業效果顯著。

第四章 辦理流程

  第十三條 引進畢業生工作全程線上辦理,流程分為以下階段。

  (一)調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分析主管單位報送的下一年畢業生需求。

  (二)分配指標

  10月底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主管單位分配下一年指標數量。

  (三)確認落戶期限

  主管單位指導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協商確認後,選擇工作滿半年或三年辦理落戶。郊區中小學、幼兒園及全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引進的畢業生工作滿三年辦理落戶。

  (四)申報公示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單位通過“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向主管單位提交畢業生資訊。

  2.主管單位審核無誤後,經畢業生本人同意,通過官網公示擬引進畢業生的姓名、年齡、畢業院校、學歷等資訊,並公佈主管單位的監督電話和聯繫地址,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反映的問題,主管單位應及時核查處理。

  3.經公示無異議的,主管單位通過系統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畢業生資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審核通過的,主管單位或用人單位自行列印《XX年北京市引進畢業生審批表》及《接收函》;審核不通過的,停止辦理引進。

  (五)辦理落戶

  1.達到約定落戶期限後,用人單位通過系統填報畢業生的畢業證書編號、學位證書編號及原戶籍等資訊,主管單位審核並提交落戶資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比對審核通過的,主管單位自行列印《非北京生源報戶口介紹信》;不通過的,撤銷《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

  2.主管單位到公安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四條 畢業生落戶完成後,將《XX年北京市引進畢業生審批表》存入畢業生個人檔案。主管單位將各類會議決議、請示報告、公示等材料存檔。

第五章 決策程式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年度指標分配使用情況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十六條 主管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建立健全引進畢業生重大事項決策程式,將用人單位引進畢業生準入條件、指標分配等事項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十七條 主管單位在引進畢業生工作中有重大項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應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書面申請,其中,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報請區政府同意後,提交申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行集體研究決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引進畢業生工作實行“誰引進誰負責,誰用人誰負責”的監督管理責任機制。各單位應嚴格履行職責,規範引進程式,優化辦理流程,防控廉政風險,實現系統留痕、記實完整、可查可溯,確保責任壓實。

  第十九條 主管單位應加強對引進畢業生工作的管理,實行為期3年的畢業生培養留用跟蹤問效;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制定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風險點,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應加強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把好選人關,完善選人用人制度;依法與畢業生建立勞動(錄用、聘用)關係,合理約定服務期限,履行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繳納社保等責任和義務;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讓畢業生了解單位發展、運作和落戶年限等情況,保持引進畢業生隊伍穩定。

  第二十一條 畢業生應做到誠實守信,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諾,嚴禁弄虛作假;對自身的擇業行為負責,踏實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引進畢業生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與指標分配掛鉤。對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壓減指標、暫停辦理引進畢業生等處理。涉嫌違紀違規問題和線索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為超出管轄範圍用人單位辦理引進畢業生的;

  (二)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推諉、拖延辦事,造成服務對象利益受到損害的;

  (三)不按照規定與畢業生建立合法勞動(錄用、聘用)關係或者不履行繳納社保義務的;

  (四)以引進畢業生事項為由,收取服務對象代理費、服務費等費用的;

  (五)畢業生培養留用存在較大問題,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協助畢業生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存在索賄、受賄或行賄行為的;

  (八)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前主動離職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告知畢業生後提交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撤銷其《接收函》,停止辦理落戶。存在嚴重失信或弄虛作假行為,或畢業生及其利害關係人存在行賄行為的,停止辦理落戶,對不良資訊予以記錄;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予以登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考錄招聘畢業生有明確規定的,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北京市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8〕37號)《關於建立本市引進畢業生工作新機制的通知》(京人社畢發〔2019〕1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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