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辦發〔2021〕113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市有林單位:
為鞏固平原生態林建設成果,培育健康、穩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態系統,推動園林綠化行業高品質發展,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市園林綠化局對《北京市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林木資源養護管理辦法(試行)》(京綠造發〔2014〕7號)修訂,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21年4月21日
北京市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鞏固平原生態林建設成果,培育健康、穩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態系統,推動園林綠化行業的高品質發展,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市級財政養護補助資金範疇內的平原生態林,包括百萬畝造林綠化工程營造的生態林、一道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生態林、“五河十路”綠色通道生態林及調整為生態公益林的退耕還林、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驗收合格的生態林。
第三條 平原生態林林木養護經營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原則,確保林地綠地屬性,堅決禁止民宿餐飲、私搭亂建、私圈亂佔、私栽亂種、亂砍濫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資源的行為,在不影響森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科學論證,可依法開展林下經濟、森林旅游等活動。
第四條 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應當貫徹高品質發展理念,實行區域資金統籌、差異化管理、分類分級精準化養護,突出重點、定向培育。通過森林撫育、林分改造、採伐更新、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綠色防控、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豐富生物多樣性和園林廢棄物綜合利用等,促進森林生態效益持久發揮、森林資源永續利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實行市、區、鄉鎮三級監管、專業養護。區園林綠化局、市有林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以下簡稱鄉鎮部門)具體承擔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全市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的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等工作,包括組織制定養護經營管理辦法、技術規範、檢查標準等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平原生態林森林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恢復、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工作。
第七條 區園林綠化局和市有林單位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新型集體林場編制平原生態林中長期森林經營方案和年度養護經營計劃即年度養護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巡查檢查、驗收考核,做好森林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恢復、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工作。
第八條 鄉鎮部門在區園林綠化局的指導下,組織養護單位編制鄉鎮平原生態林中長期森林經營方案和以養護單位為管理單元的年度養護經營計劃,監督檢查轄區內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森林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恢復、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工作。
第九條 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應當由專業化養護單位承擔,鼓勵組建具有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區級或者鄉鎮級新型集體林場開展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工作。未成立新型集體林場的,除已組建的區、鎮級養護公司或者相應的園林綠化事業單位承擔養護經營外,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養護單位。實行養護經營招標投標的,嚴禁分包、轉包行為。區園林綠化局、市有林單位或鄉鎮部門應當與養護單位簽訂養護經營合同和養護經營責任書,明確各年度主要養護經營措施和養護經營的工程量。養護經營合同期限原則上為3年。
第十條 養護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具有園林綠化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負責人;應當配備相應林木養護經營等設施設備;原則上養護範圍應不低於1000畝、每人平均養護面積不超過40畝,每300-500畝應當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巡護員;本地就業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60%,優先保障本地低收入家庭成員綠崗就業,並按相關規定落實社保政策。
第十一條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年度養護計劃和各種自然災害與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填報養護日誌,規範採購養護物資設備,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和臺賬,合理使用養護資金,有計劃地開展生態林分級分類養護與撫育經營、森林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恢復、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工作,及時處理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確保森林資源安全、林地整潔、樹木生長健康、林相景觀優美。
第十二條 區園林綠化局、市有林單位、鄉鎮部門及養護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養護經營、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樣性恢復與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專業技術培訓,參加養護經營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基礎培訓。可以聘請第三方開展養護資金績效評價、森林品質評估、資源監測、巡查檢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諮詢等專業性和管理性工作。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條 鄉鎮部門應當以區、鎮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在分級分類的基礎上組織養護單位編制全鄉鎮平原生態林中長期森林經營方案,明確經營方向、培育目標、年度任務措施和工程量。平原生態林中長期養護經營方案應當經區園林綠化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市園林綠化局。
第十四條 平原生態林中長期森林經營方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林木資源、生物多樣性、經營管理等現狀情況;經營原則、經營目標、功能區劃、經營類型與措施等經營方向;土壤管理、森林培育、林分結構調整、林木移伐、改造提升、林下經濟與園林廢棄物綜合利用、森林管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樣性恢復與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實施措施;投資估算、效益分析等資金管理;組織制度、技術支撐、監督管理等保障措施。養護經營期內,經營措施如有重大變更應當逐級上報。
第十五條 依據中長期森林經營方案,按照培育方向和全周期經營過程表,結合工作月曆和年度氣候預測等,養護單位應當編制並在網路平臺填報年度養護經營計劃,明確下一年度具體養護經營措施和工程量,逐級審核後區園林綠化局、市有林單位於每年11月15日前匯總上報市園林綠化局。
第十六條 養護經營中凡涉及林木移伐、過熟林改造、林分結構調整和景觀功能提升的,養護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林木移伐手續。
第四章 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 根據區域位置和主導功能,平原生態林可以劃分為以下類型:
(一)以保持水土、豐富生物多樣性、提升生態容量和生態系統穩定性為主導功能的生態涵養型。
(二)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滯塵降噪、凈化空氣和為鳥類、小動物遷徙提供通道為主導功能的生態廊道型。
(三)以為市民提供生態休閒游憩、體育拓展、科普宣傳空間為主導功能的景觀游憩型。
(四)以發展林下經濟、促進當地居民綠崗就業為主導功能的綜合利用型。
第十八條 根據林分結構配置、林相效果、養護經營強度或者相關政策標準,將不同類型平原生態林劃分等級,實行差異化投入。生態涵養型可以分為一、二、三級;生態廊道型可以分為一、二、三級;景觀游憩型可以分為一、二級;綜合利用型可以分為二、三級。二級養護總面積約佔60%。具體分級分類要求參照《北京市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技術規範(2020修訂)》(京綠辦發〔2020〕267號)執行。
第十九條 養護經營補助資金按全市統一標準,由市、區財政部門按比例分擔並實行區域統籌,通過平衡區域內一級、三級養護資金,提高一級養護經營強度,確保村頭片林、困難立地、交通幹道節點、特殊林種等重點地塊養護資金得到保證。區園林綠化局、市有林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確定不同級別的養護經營資金標準,每年可以對養護經營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章 養護經營措施
第二十條 栽植5年以內的平原生態林以養護為主,重點是提高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栽植5-10年的平原生態林應當從養護向撫育經營過渡,合理調整林分密度,促進林木健康生長;栽植10年以上的平原生態林以撫育經營為主,促進群落自然演替,培育穩定健康的森林生態系統。
第二十一條 養護經營內容主要包括防範林地人畜為害、自然災害、監測有害生物為害和生物多樣性等林地巡查看護工作;林地保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草荒治理、設施維護、廢棄物綜合利用等常規性養護工作;補植補造、整形修剪、抹芽除蘗、松土澆水、施肥追肥、土壤改良、地被種植等養護工作;疏密移伐、結構調整、撫育更新、改造提升、雨洪利用、林地資源多功能利用和生物多樣性保育小區建設等撫育經營工作;火災、水災、風災、乾旱、凍害、冰雹、凍雪等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土壤改良、肥水利用、節水灌溉、廢棄物綜合利用、適生樹種引種、生物多樣性恢復等技術研究與推廣工作。不同類型、級別養護經營標準參照《北京市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技術規範(2020修訂)》(京綠辦發〔2020〕267號)。
第二十二條 根據《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開展平原生態林林分結構調整工作的意見》(京綠辦發〔2020〕188號),科學合理開展林分結構調整工作。林分結構調整應當以培育長壽、高大喬木為主要經營方向,以培育冠型優美、長勢健康的目標樹為核心,以保護和提高生物多樣性為重要內容,通過科學修剪、疏密移伐、去弱留強、保補並重、促進更新等,優化林分結構、修復退化林、經營過熟林,確保林分密度適宜、針闊喬灌混交自然,逐步提高森林品質和生態承載力。
第二十三條 根據《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科學推進林下經濟發展的通知》(京綠辦發〔2021〕60號),在不採伐林木、不造成污染、不影響樹木健康生長和森林生態功能正常發揮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資源,科學、規範、有序、適度開展林下種植、森林旅游、森林康養、休閒游憩、科普教育、林産品採集等非木質資源林下經濟活動。發展林下經濟應當制定林下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林下經濟發展年度實施方案應當報區園林綠化局。
第六章 檢查考核
第二十四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和鄉鎮部門應當每年按照中長期森林經營方案和年度養護經營計劃,開展養護經營措施落實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和不定期巡查,並通報檢查考核結果。市級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檢查考核,區級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每半年考核一次,鄉鎮級每月巡查督導一次。第三方協助檢查和社會監督結果可以作為檢查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養護經營考核採取綜合評分制度,檢查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林木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方案措施落實、養護經營成效、技術培訓、農民就業、園林廢棄物綜合利用、農藥使用及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檔案管理、設備管理和資金使用等。其中檔案管理包括養護移交、地塊資訊庫、招投標資料、養護經營合同、養護經營責任書、森林經營方案、年度養護經營計劃、林地變更方案申請及批復、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物資購置及使用記錄、災害應急記錄、養護日誌、巡查記錄、自查報告、整改報告、工作總結、資訊宣傳、技術培訓及相關影像資料等紙質或電子檔案保存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應當將考核結果與養護經費掛鉤。對養護經營措施不到位和林下經濟經營不善的地塊,要求養護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進行通報並扣減相應養護資金;被通報達到3次的養護單位納入市級養護單位黑名單,並追繳當年養護資金;對出現林地侵佔、秋冬季節旋耕、使用除草劑、使用禁用農藥或不當使用限用農藥、捕獵野生動物、林地不當用火、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嚴重養護不到位的,依據《北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京綠辦發〔2019〕137號)同時給予扣分;對養護經營水準未達到相應級別的地塊給予降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區園林綠化局和市有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巡查、檢查考核制度,加強林木養護經營品質監督管理。通過研究制定養護經營管理差異化投入機制和獎懲措施,加強養護單位的季度、年度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撥付資金的重要參考,推進建立可持續的長效運營機制。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區園林綠化局和市有林單位每年應當對平原生態林資源基礎資訊數據庫進行更新,根據實際核定養護範圍、面積,測算養護資金,並於每年8月31日前將當年基礎資訊數據庫、當年資金使用情況和下年度市級補助資金需求報市園林綠化局,確保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和區級財政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九條 平原生態林養護資金主要用於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巡查看護、林地保潔、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恢復與監測、科普宣傳、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生産資料購置、方案編制、技術培訓與諮詢、相關技術研究與開發等費用支出。
第三十條 區園林綠化局和市有林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在部門預算中列支綜合管理費。綜合管理費主要用於資源管理、檢查考核、技術諮詢、業務培訓、第三方協助監管、資訊宣傳、檔案管理、林地勘察與資訊維護等管理性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區園林綠化局和市有林單位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平原生態林養護資金使用程式,按照工程量完成進度分階段撥付養護資金,提高資金支出效率和使用效益。養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養護資金,不得拖欠養護工人工資。
第三十二條 養護單位資金應當實行信息化管理,詳細記錄資金到位與人工、機械、材料資金支出情況,分類歸檔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健全資金使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園林綠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區園林綠化局應當按照全流程管理和追蹤問效原則,加強養護經營資金使用的監管,建立養護資金品質效果評價機制,養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表決算和季度資金收支統計制度,逐步建立以3年為周期的養護資金投入評估與調整機制。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區園林綠化局和市有林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或者修訂完善本區本部門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管理辦法、養護工作考核辦法和資金管理辦法,並報市園林綠化局。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北京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林木資源養護管理辦法》(京綠造發〔20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