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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7-01
  5. [成文日期] 2021-06-22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7-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安全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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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公共安全風險管理辦法》已由市政府批復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    

2021年6月22日  


北京市公共安全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範化解公共安全風險,規範和加強風險管理工作,從源頭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或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功能建設,保障本市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風險(以下簡稱風險),是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

  本辦法所稱風險管理,是指通過系統識別和科學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明確責任主體與防控對策,採取綜合應對措施的全週期動態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安門地區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重點站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管委會)開展風險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是各級黨委、政府和領導幹部的政治職責。各級黨委、政府要強化風險意識,樹立全週期管理理念,加強對風險管理工作的領導,把握工作規律,強化頂層設計,健全完善機制,注重發揮制度優勢,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提升風險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學化、精細化水準。

  第五條 風險管理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經常性、綜合性、系統性的基礎工作,要貫穿到規劃、設計、建設、運作、管理、發展等各環節全過程。

  第六條 開展風險管理工作要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系統治理、綜合防控的原則,堅持首善標準,突出工作重點,加強協調配合,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七條 本市風險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發揮市應急委統籌協調作用,依託常態管理體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風險管理機制。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八條 市應急委負責統籌組織全市風險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重大政策、指導意見,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風險分類分級管理體系,建立重要設施目標、重要區域、重大活動綜合風險評估與防控能力評查機制,開展綜合風險評估、研判會商和監督考核,確定市級重大風險,協調相關防控工作。市級各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依照職責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級各部門負責統籌指導本系統、本領域、本行業風險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指導意見,牽頭建立健全專項風險管理體系,定期開展專項風險評估和動態更新,加強風險溝通,編制專項風險評估報告,確定市級專項風險,制定並落實市級專項風險防控方案,監督風險防控責任落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報告工作。

  第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落實屬地責任,負責本區域綜合風險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區域風險管理體系,定期開展區域風險評估和動態更新,加強風險溝通,匯總形成本區域風險清單,編制區域風險評估報告,制定並落實區域風險防控措施,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市相關部門報告工作。堅持重心下移,指導、督促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可根據本區域功能特點劃分重點功能區,組織開展重點區域綜合風險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依照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督促本系統、本領域、本行業、本地區的法人和社會組織落實風險管理主體責任,開展常態化風險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防控措施,保障人員和經費投入,定期報送涉及的市級重大風險、市級專項風險和區級風險防控情況。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風險管理工作包括計劃和準備、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風險監測、風險預警、風險更新和風險溝通等環節。

  第十三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將風險管理工作納入年度重點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組織領導、職責任務、工作重點、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按照系統性、專業性、綜合性和實效性並重的原則做好風險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本系統、本領域、本行業、本地區的全面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風險識別: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辨識和描述,確定影響因素、影響範圍、風險源和潛在後果等,形成全面的風險識別清單。

  (二)風險分析:在風險識別基礎上,分析風險的可能性和後果嚴重性。

  (三)風險評價:在風險分析基礎上,按照極高、高、中、低四個級別評定風險等級,確定風險防控優先順序和關鍵控制點,形成風險評估清單。

  第十五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明確風險防控責任,健全完善重大風險聯防聯控機制,編制風險控制清單,提出風險防控建議,制定風險防控方案,建立風險管理臺賬,督促責任主體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監督風險防控工作進度和落實情況。

  當風險等級高、後果影響嚴重,防控涉及多部門或跨區域等複雜狀況時,可以實施提級防控,調整完善區級風險、市級專項風險、市級重大風險等風險控制清單。

  第十六條 對於難以防控或後果嚴重的風險,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在風險評估基礎上編制應急預案,加強動態監測和風險溝通,開展應急演練,提前做好隊伍、物資、資金、技術等應急準備工作。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要同步做好相關風險評估和防控工作。

  第十七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建立風險監測與預警體系,客觀、完整、及時地關注風險的動態變化、防控成效等,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的綜合監測和預報預警能力,及時發佈預警資訊,並提高預警發佈的精準度和實效性。

  第十八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建立風險動態更新機制,根據風險變化和防控成效,及時更新風險、調整風險等級,結合突發事件應對實踐,優化風險防控策略和措施,原則上每季度完成一次風險動態更新,及時上報市級重大風險防控更新情況。

  第十九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建立健全本系統、本領域、本行業、本地區風險綜合研判會商機制,加強風險溝通協作,推進資訊共用,防範衍生風險和疊加風險;加強與社會和公眾的風險溝通,暢通溝通渠道,適時發佈風險提示資訊;加強輿情跟蹤研判,主動引導應對,及時回應熱點問題。

  第二十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完善安全教育體系,組織並督促基層單位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推動風險管理培訓和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公眾的風險防範意識,支援引導社區居民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一條 組織重大活動前,按照“誰承辦、誰負責”原則開展風險評估。重大活動主責部門負責活動本身風險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與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溝通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要求和實際情況,開展重大活動期間城市安全風險管理工作,主動與重大活動主責部門溝通協作。注重總結工作經驗,固化形成重大活動期間風險管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準確把握春節、全國“兩會”“五一”“十一”等重要時期城市運作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風險分析,落實重要時期相關風險防控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應急委統籌建立健全多災、巨災和新興風險管理機制,提高風險預判與治理能力。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加強對多災、巨災和新興風險的早期識別與規律預測,開展情景構建工作,制定風險評估規範與防控方案,完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提前做好應急準備。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風險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理順機制、統籌力量、落實責任,指定工作機構並配備專人具體承擔風險管理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加強領導幹部和各類人員風險管理能力培訓,提升風險管理專業水準。

  第二十五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現行資金渠道在單位預算中統籌安排風險管理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 統籌推進風險管理標準體系和技術規範建設。建立健全本市風險管理實施指南體系,市應急辦負責編制總體實施指南,市級各部門負責編制專項風險管理實施指南,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負責編制區域風險管理實施細則與工作規範。

  第二十七條 健全完善數據共用機制,推進跨部門、跨區域的風險數據共用,加快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現代技術手段應用,鼓勵支援綜合風險評估、監測預警等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提升風險防控智慧化水準。市應急辦統籌建立風險管理綜合資訊平臺和風險管理案例庫,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信息化系統,並實現互聯互通。

  第二十八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應推進風險管理專家智庫、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專家諮詢論證制度。注重發揮專業人員的作用,探索建立第三方技術服務機制。推動建立風險管理的市場化機制,發揮保險等金融工具在風險規避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九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強保密管理,建立權責明晰、程式規範、監督有力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強化敏感和涉密數據管理,採取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確保數據資訊安全。

  第三十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制定風險管理工作跟蹤評估制度、考核辦法。按照過程與結果並重的原則,對風險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和防控成效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市級重大風險防控工作納入考核事項。

  第三十一條 市級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應對風險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未落實風險管理責任、忽視已知風險導致重大問題或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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