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6-15
  5. [成文日期] 2021-06-10
  6.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21〕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6-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4期(總第70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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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發〔2021〕12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市政府對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對《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京政發〔2005〕6號,以下簡稱《供應辦法》)的部分內容予以修訂。

  《供應辦法》第二十五條中“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修改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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