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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21-03-30
  5. [成文日期] 2021-03-30
  6. [發文字號] 2021年第〔〕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3-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0期(總第704期)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實名購銷散裝汽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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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號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管理,從源頭消除各類風險隱患,維護首都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據公安部《石油石化系統治安反恐防範要求》(GA1551-2019)和國家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加油站散裝汽油購銷管理通告如下:

  一、加油站散裝汽油實行實名登記購銷制度。成品油銷售企業應當建立散裝汽油實名登記管理制度,實現登記資訊與公安機關等政府有關部門的共用和工作聯動,加強對購油單位、人員的審查登記管理。單位或個人因正常生産、生活需要購買散裝汽油的,應通過成品油銷售企業散裝汽油購銷實名登記資訊系統進行實名認證和登記購油。

  二、不便通過成品油銷售企業散裝汽油購銷實名登記資訊系統登記購油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到駐地或居住地派出所進行現場實名登記。單位購油的,由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單位委託函,到單位駐地派出所實名登記,並持派出所出具的實名登記回執到指定加油站購油;個人購油的,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居住地派出所實名登記,並持派出所出具的實名登記回執到指定加油站購油。系統實名認證不成功的,單位經辦人可以到單位駐地派出所,個人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進行補充實名登記。

  三、加油站應當認真查驗購油人身份資訊,對與實名登記資訊不一致的,不得銷售散裝汽油。對持實名登記回執的單位購油經辦人或個人應留存回執,並做好查驗登記工作。加油站應指定專門加油機開展散裝汽油銷售服務。購銷散裝汽油應使用制式鐵桶盛裝。

  四、購油人未經成品油銷售企業散裝汽油購銷實名登記資訊系統實名認證,也無派出所實名登記回執,欲強行加油的,加油站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對擾亂加油站秩序、侵害加油站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毀壞加油站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

  五、公安、城市管理、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加強對銷售散裝汽油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銷售散裝汽油的,責令單位進行整改。對違規銷售散裝汽油導致重大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實行,原《關於限制購買銷售散裝汽油的通告》(〔2014〕年第5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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