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發〔2021〕5號
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結合我市實際,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218元。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後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34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61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88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15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43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2034元發放。
二、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